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崇文區、海淀區試行人民警察巡察執法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崇文區、海淀區試行人民警察巡察執法的決定

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3年9月17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崇文區、海淀區試行人民警察巡察執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3.09.17
  • 實施時間:1993.09.17
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本市部分地區試行人民警察巡察執法的報告》。會議同意這個報告,並決定如下:
一、為了改革行政執法體制,加強行政執法工作,更好地維護城市管理秩序和人民民眾的利益,授權市人民政府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崇文區、海淀區試行人民警察巡察執法。
二、在試點區公安分局內設立人民警察巡察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道路、廣場範圍內:
1、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2、維護交通秩序;
3、維護市容環境整潔;
4、維護城市公用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
5、維護經濟秩序。
(二)參加突發性災害事故救援工作,救助急需幫助的人。
(三)依法由人民警察巡察部門履行的其他職責。
三、區人民警察巡察部門,在本決定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對違法行為可以作出警告、200元以下罰款和沒收財物的行政處罰;可以採取查扣財物、弔扣一個月以內駕駛證或者車輛牌證的行政強制措施。對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處罰。
區人民警察巡察部門對超出職責許可權的案件,應當報送本區公安分局或者移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處理。
四、當事人對處罰裁決和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五日內向區公安分局申請複議,公安分局應當在接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裁決;不服公安分局裁決的,可以在接到複議裁決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上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國家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人民警察巡察的具體範圍、職責以及執法的程式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決定規定。
六、市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幫助崇文區和海淀區分別組建一支政治、業務、思想、作風過硬的人民警察巡察隊伍。要調配、招聘合格人員從事巡察工作,加強培訓和考核,保障必要的工作條件。
人民警察巡察部門應當建立嚴密的管理制度和監督制度,做到清正廉潔,遵紀愛民,文明執法,盡職盡責。
七、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市容環衛、園林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本決定和市政府的規定密切配合,做好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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