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川自治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調整方案

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切實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根據上級有關部門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情況,對《務川自治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試行)》的有關政策進行部分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務川自治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調整方案
  • 地區:務川自治縣
  • 內容: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 隸屬:行政檔案
背景介紹,內容主體,

背景介紹

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切實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根據上級有關部門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情況,對《務川自治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試行)》的有關政策進行部分調整。

內容主體

一、醫療保險費籌集標準的調整
(一)參保單位應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由原來的6%調整為5.5%,個人應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比例仍按2%執行。
(二)參保單位應繳納大病醫療保險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月5元調整為7元(含退休人員),個人應繳納大病醫療保險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月2元調整為3元(含退休人員)。
二、醫療保險繳費方式的調整
參保單位每年元月10日前向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參保人員上年度的工資情況(報12月份的工資花名冊),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繳費基數,一年核定一次;單位參保人員變動(含增加、減少和退休等),由單位在每月10日前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核定人員變動後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標準。
財政預算單位(含財政負擔醫療費用的上劃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保險費,其單位應繳部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向財政提供繳費依據,財政按月一次性代繳到醫療保險的收入專戶;個人應繳部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分縣直和鄉鎮向財政和銀行提供繳費依據,由財政和銀行代扣代繳到醫療保險的收入專戶;財政負擔的公務員醫療補助和特殊群體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支出計畫,財政在預算內按月劃撥到醫療保險的收入專戶。
其他參保單位(企業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保險費,其單位和個人應繳部分,由單位按月統一繳納。
三、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的調整
(一)醫療補助經費來源及籌集標準
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我縣公務員醫療補助由縣財政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按享受醫療補助人員(在職)上年度工資總額(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進行籌集。
(二)補助標準
1、住院自付費用補助:公務員(含退休人員)因病住院,每年度自付費用超過自己當年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超過的住院自付費用部分,按不同年齡段和住院醫院級別給予補助:45歲以下的職工,在三級以下的醫院住院,按50%補助,在三級(含三級)以上的醫院住院按40%補助;45歲及其以上的職工,在三級以下的醫院住院,按60%補助,在三級(含三級)以上的醫院住院,按50%補助;退休人員,在三級以下的醫院住院,按70%補助,在三級(含三級)以上的醫院住院,按60%補助。
2、特殊病種門診購藥補助:應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參保職工,經醫療保險專家鑑定小組認定患有:高血壓(二級)、冠心病、腦梗塞、腦溢血、癲癇、結核病(活動期)、糖尿病、精神病、甲亢、帕金森氏綜合症和多種凝難重症等疾病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特殊門診購藥證,患者憑證在定點醫院或定點藥店購買疾病所需的“甲乙類目錄藥品”的費用,由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報銷50%。
(三)補助方式
1、住院自付費用補助: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住院患者,憑本人的住院費用微機列印的治療項目原始清單(含一年內多次住院),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醫療補助(按年度一次辦理),次年第一季度內辦理上一年度的住院醫療補助,逾期未辦理醫療補助的,無特殊情況不再辦理。
2、特殊門診購藥補助對象,是應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且符合上述特殊病種且需經常性服藥的患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必須根據患者的病歷、病情確定患者的特殊門診購藥品種和定期(月)的用藥量。已辦理特殊門診購藥證的患者,在每年年末必須向醫療保險專家鑑定小組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的檢查證明材料,對其特殊門診購藥證進行年檢,如仍符合特殊門診購藥規定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重新確定購藥品種和定期的用藥量,否則取消特殊門診購藥資格。
四、縣內定點醫院住院人次定額標準的調整
根據近幾年我縣參保職工的住院醫療消費水平,結合我縣縣內定點醫院住院人次定額是全市最低的具體情況,應適當調整縣內定點醫院的住院人次定額標準:縣人民醫院調整為:1500元,縣中醫院調整為:1300元,鄉鎮衛生院調整為:500元。調整住院人次定額標準後,我縣參保職工在縣內定點醫院人次定額以內的住院結餘按70%獎勵定點醫院。
五、本調整方案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未涉及調整的醫療保險政策仍按《務川自治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試行)》(務府辦發〔2002〕133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調整方案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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