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綠地(green space attached to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是2016年公布的風景園林名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綠地
- 外文名:green space attached to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 所屬學科:風景園林
- 公布時間:2016年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綠地(green space attached to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是2016年公布的風景園林名詞。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綠地(green space attached to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是2016年公布的風景園林名詞。定義附屬在行政辦公、文化、教育科...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在2012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土地利用分類中,屬於一級地類,包括行政辦公用地、 文化設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體育用地 、醫療衛生用地 、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文物古蹟用地 、外事用地 、宗教設施用地 。 分類...
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築基底占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簡介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簡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而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
單位所屬綠地、商服綠地、工礦倉儲綠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綠地的管護由該產權單位負責。 上述規定以外的附屬綠地或者零星樹木,以及管護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所在區、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管護責任單位。第四條 附屬綠地建設管護應...
(一)公園綠地、廣場用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防護綠地、區域綠地,按照職責由職能部門或者權屬單位負責;(三)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和公用設施用地中的附屬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健全高效的分類管護機制(九)完善非經營性設施政府或村級組織管護機制。沒有收 益的農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綠化設施、道路等非經營性 基礎設施,按照權屬關係,由地方政府或村級組織負責管護。鼓 勵地方政府逐步由直接提供管護...
服務是公共管理的核心和基礎,公共管理的目的不僅是向社會、企業和公眾提供價值,還要為他們追求和實現自身價值創造良好的條件。因此,要大力增強公共管理機構的公共服務職能,發展和完善有關的公共設施,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的需要。效能原則 ...
(三)廣場用地主要包括以遊憩、紀念、集會和避險等功能為主的城市公共活動場地; (四)附屬綠地主要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綠地;...
(三)廣場用地:指以遊憩、紀念、集會和避險等功能為主的城市公共活動場地。(四)附屬綠地:指除綠地與廣場用地之外附屬於各類城市建設用地的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
(四)附屬綠地,是指附屬於各類城市建設用地(除“綠地與廣場用地”)的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綠地;(五)區域...
新建居住類項目可滲透地面面積比例應當大於60%;新建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商業辦公類項目可滲透地面面積比例應當大於50%;改建、擴建建築項目可滲透地面面積比例不應當小於改造前,並且應當大於30%;(二)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綠化帶應當通過...
(五)附屬綠地,是指附屬於各類城市建設用地(除“綠地與廣場用地”)的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綠地。(六)區域綠地,是...
第四章 城市綠地分類規劃 第二十二條 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建設人居環境優美的生態城市 1、城市綠地包括公共綠地、附屬綠地、生產防護綠地、高爾夫球場綠地以及旅遊綠地等,核心是合理布局各類公共綠地,為市民提供各類遊憩康樂設施和場所。...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廣場。定義 城市用地分類中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倉儲物流用地、道路與交通...
(三)廣場用地,是指以遊憩、紀念、集會和避險等功能為主的城市公共活動場地;(四)附屬綠地,是指附屬於各類城市建設用地(除綠地與廣場用地)的綠化用地。包括居住、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業設施、工業、物流倉儲、道路與...
(二)新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項目用地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改建、擴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項目用地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三)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四)公用設施用地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道路與...
(一)新建居住區綠地率不低於30%,改造居住區綠地率不低於20%,其中住宅小區人均公共綠地不低於1平方米,新建居住區的集中綠地面積不低於總綠地面積的35%;(二)新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項目以及新建星級賓館、度假村的綠地率不...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公園綠地、廣場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附屬綠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附屬綠地、公用設施用地附屬綠地等,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新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建設附屬綠地,綠地率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居住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三十,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二)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三)商務設施項目不低於...
(四)附屬綠地,是指附屬於各類城市建設用地的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綠地。(五)區域綠地,是指城市建設用地之外...
(三)附屬綠地,是指附屬於各類城市建設用地的綠化用地,主要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綠地;(四)古樹名木,是指樹齡在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