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違反計畫生育法規罰款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違反計畫生育法規罰款辦法》在1990.12.05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違反計畫生育法規罰款辦法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12.05
  • 實施時間:1990.12.05
第一條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計畫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違反《內蒙古自治區計畫生育條例》處以罰款的,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計畫外懷孕,經說服動員仍不中止妊娠的,罰款三百元至五百元,處罰後中止妊娠的,退回罰款。
第四條 未按法定婚齡結婚生育或非婚生育的,罰款五百元至一千元;未按法定生育間隔期限生育的,罰款二百元至五百元。
第五條 超生(包括收養、生育後送養他人)子女的,超生一個罰款一千元至五千元;超生兩個以上的加倍罰款。
超生的子女系雙胞胎、多胞胎的,按一個孩子計。
第六條 有《內蒙古自治區計畫生育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可處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第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罰款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決定。
第八條 當事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罰款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從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罰款決定的,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 對違反計畫生育法規的罰款,須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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