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社會撫養費徵收範圍及徵收標準

《內蒙古自治區社會撫養費徵收範圍及徵收標準》是2003年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社會撫養費徵收範圍及徵收標準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
  • 發布文號:內政辦字〔2003〕173號
  • 發布日期:2003-05-21
  • 生效日期:2003-05-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社會撫養費徵收範圍及徵收標準
(內政辦字〔2003〕173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保證《條例》順利實施,現將自治區計畫生育委員會組織制定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範圍及徵收標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社會撫養費徵收範圍及徵收標準
一、徵收範圍
違反《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
二、徵收標準
分別以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年度當地農村牧區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基數,結合當事人實際收入水平,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情節輕重,確定徵收數額。
社會撫養費具體徵收標準,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提出,報自治區計畫生育委員會備案。
(一)未滿生育間隔期生育第二胎以上或未按《條例》規定領取《計畫生育服務證》的,按照計征基數的四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超出《條例》規定限額多生育子女的,按照計征基數的三至十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超出《條例》規定限額多生育的子女為雙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個子女計征社會撫養費。
三、徵收主體
社會撫養費徵收,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四、徵收程式
徵收社會撫養費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具體程式,由自治區計畫生育委員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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