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第十二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參照《
國務院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主席、副主席、政府秘書長、各廳廳長、各委員會主任、外事辦公室主任。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六、自治區人民政府實行主席負責制,自治區主席領導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七、自治區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主席辦公會議。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主席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八、自治區副主席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進行外事和省(區、市)際間的活動;主席出國訪問期間,受主席委託,由常務副主席主持工作。
九、自治區人民政府秘書長在主席領導下,負責處理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各廳、各委員會和外事辦公室實行廳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各部門決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應事先請示分管副主席,重大事項向主席報告。
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開展工作。自治區審計廳在自治區主席和國家審計署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政府職能
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經濟成長質量和效益,促進自治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維護全區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依法行政
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有關部門按立法計畫組織起草,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按程式辦理。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規章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跟蹤反饋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及時作出是否調整或者停止執行的決定。
十九、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檔案,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其他重要事項,應當事先請示自治區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命令,內容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每年第一季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二十、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政府決策
二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二、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計畫、財政預算、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社會管理事務、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政府規章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落實。
二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和反饋機制,充分發揮信息主渠道作用,及時反饋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及各部門重要事項的執行情況。
第六章
政務公開
二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
二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和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監督制度
三十、自治區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接受執法檢查,辦理建議;自覺接受自治區政協的民主監督,及時通報情況,辦理提案,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強化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法制監督職能作用,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妥善解決行政爭議。建立行政複議後的行政應訴機制,完善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體系;規範行政應訴機制,強化與人民法院的聯動協作,及時通報政府及其部門應訴情況。
三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主席辦公會議制度。
三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主席召集和主持,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參加,根據需要可安排政府副秘書長、盟市長和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人大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定事項;
(二)通報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有關重要情況,安排部署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決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等。
三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託常務副主席召集並主持,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政府常務會議由主席、副主席、政府秘書長組成。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盟市、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審議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自治區級財政預算;
(二)討論通過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規章草案;
(三)研究提交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四)研究決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統籌安排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決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項;
(六)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三十九、自治區主席辦公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託常務副主席召集並主持,不定期召開。主席辦公會議由主席、副主席、政府秘書長組成,根據需要可安排政府相關副秘書長、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及有關盟市和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主席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通報或聽取全國性會議精神、重要出國訪問和考察情況;
(二)聽取盟市、部門及有關方面重要工作匯報;
(三)研究主席或常務副主席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項。
四十、根據工作需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和專項事宜。政府專題會議一般由副主席召集並主持,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
四十一、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主席確定;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主席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主席、政府秘書長協調或審核後報主席確定。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主席辦公會議紀要一般由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報請常務副主席或主席審定簽發。政府專題會議紀要一般由分管副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報請分管副主席審定簽發。
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主席辦公會議的會務組織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政府相關副秘書長或政府辦公廳分管副主任審核,政府秘書長審定簽發,如有需要報請主席或常務副主席審定簽發。
四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主席辦公會議,向主席請假;其他人員不能出席或列席會議,向政府秘書長請假。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定期通報各類會議的參加和請假情況。
四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不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召開,不邀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區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四、各地區、各部門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凡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地區、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簽發,並嚴格按程式報送,不得多頭報文。除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不得直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四十五、各地區、各部門代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政府辦公廳擬制的文稿,應將申請發文的理由、背景和有關說明材料一併報送,並由主要負責同志簽發。凡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主辦部門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報送文稿。如有分歧,主辦部門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四十六、各地區、各部門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政府辦公廳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政府領導同志轉請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主席審批。
四十七、各地區、各部門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的請示性公文,由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式統一辦理。需轉相關職能部門研究辦理時,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的,由政府辦公廳明確主辦部門。主辦部門要主動與相關部門協商,屬於部門職權的事項,由主辦部門商相關部門直接答覆報文單位,並及時向政府辦公廳反饋辦理結果;需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事項,由主辦部門商相關部門提出辦理意見,及時反饋政府辦公廳。
四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發布的命令、報送國務院的公文、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或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主席簽署。
四十九、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發文,由分管副主席或秘書長簽發。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副主席分管工作的公文,經相關副主席會審後簽發。其中,屬於綜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問題,須由分管副主席審核後,由主席或常務副主席簽發;屬於特別重要的事項,應提交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主席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由主席或常務副主席簽發。
五十、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分管副主席核簽或秘書長簽發。其中,涉及重要事項或重大問題的,須經分管副主席審核並由主席或常務副主席核簽。一般性事務可由秘書長授權副秘書長簽發。
五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減少發文數量。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沒有實質內容的,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已公開發布的上級檔案,不再翻印、轉發。堅持對應發文原則,貫徹落實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檔案精神,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政府辦公廳發文。國家部委下發的檔案,不論是否主送自治區人民政府或政府辦公廳,均不以自治區人民政府或政府辦公廳名義轉發;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或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一般不轉發自治區非常設機構的公文;除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檔案明確要求外,不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向國務院報告專項工作情況。
各地區、各部門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或政府辦公廳的公文,凡不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的,一律退回報文單位。
第十章
督查落實
五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國家和自治區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實行督查工作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門對自治區人民政府部署的工作負有落實責任。
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運轉協調、責任明確、反饋及時的督查工作機制,確保政府工作高效有序運行和政令暢通,推動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五十三、督查工作的重點是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會議議定的重大事項的落實情況;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全國和自治區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情況;民眾普遍關心、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情況等。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開展的督查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綜合協調、組織實施。
五十四、督查工作要注重實效,實行責任制、考核制和通報制。要採用網路督查、跟蹤督查、現場督查、暗訪督查等多種方式,全面深入準確地了解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準確反饋。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五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自治區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自治區副主席、政府秘書長和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國(境)訪問,要按照外事工作有關規定,實行報批和請假報告制度;離呼外出,實行請假報告制度。
五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五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部門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各類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謀私利、搞特權。
六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
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地方負責人不到機場、車站及轄區分界處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六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領導同志出席各類會議和公務活動的有關規定,確需政府領導參加的,應履行報批手續。
六十七、除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安排外,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文集、攝影作品集、書畫冊等,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附則
六十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規則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備註】:2008年10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內政發〔2008〕9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