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全面推行政府採購制度的意見,當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全面推行政府採購制度的意見
- 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檔案發布
【發布文號】內政字〔2003〕139號
【發布日期】2003-05-01
【生效日期】2003-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內政字〔2003〕139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推行政府採購制度,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公共財政框架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財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環節,也是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治本之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及國家關於政府採購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近年來開展政府採購工作的實際,現就貫徹《政府採購法》精神,全面推行政府採購制度,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目標
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政府採購法》要求,符合自治區實際的政府採購管理體制,依法開展政府採購工作,規範採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自治區經濟發展和廉政建設。
(二)基本原則
1?強化制約機制的原則。各級政府集中採購機構與財政部門分離,執行職能與監管職能分開,並依法明確各自的職能職責,形成各司其職、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
2?兼顧效益、效率的原則。政府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一經確定後要及時公布。集中採購機構的採購活動,應當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採購效率更高、採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3?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公開政府採購工作程式和採購信息,依法規範採購行為,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維護政府採購良好信譽和形象。
4?堅持分步實施、積極推進的原則。貫徹《政府採購法》,全面推行政府採購制度,要分步實施、先易後難,逐步擴大採購範圍和規模,與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協調配合、積極推進。
二、建立健全政府採購管理體制
(一)建立政府採購工作會議制度
按照《政府採購法》和推行政府採購制度要求,自治區已成立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各地區應結合實際,建立相應的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各級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由財政、計畫、監察、審計、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等部門組成的領導小組工作會議,集中研究解決推行政府採購制度中的有關問題,統一協調本地區政府採購工作。
(二)依法設立集中採購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要求,儘快完成政府集中採購機構與財政、計畫部門的分離工作,並明確各自的職能職責,確保各項政府採購活動依法進行。盟市可根據工作需要,依法設立集中採購機構。旗縣集中採購機構的設定,應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由旗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新設立的集中採購機構是政府採購的執行機構,是政府直屬的非營利事業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法執行政府集中採購任務,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將政府採購中心委託任何一個政府組成部門代行管理。集中採購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機制,採購人員應具備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三)明確監督管理機構和集中採購機構的職能
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採購工作的監督管理機構。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工作需要批准在財政部門內部成立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機構,專司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職能。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各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規章制度;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擬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其中,工程採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執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審批實行公開招標以外的政府採購方式;負責集中採購資金的繳撥管理;制定政府採購契約必備條款,受理契約備案;負責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認定,建立並管理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監督管理供應商登記備案信息庫;負責政府採購中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報和認定;依法受理供應商投訴並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指定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管理政府採購信息統計、發布、分析,以及政府採購網路管理和維護;負責政府採購管理人員培訓;依法辦理政府採購行政複議和應訴事項,查處政府採購違法違規行為;辦理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其它有關事務。
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受採購人委託,對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通用採購項目,按照確定的採購計畫、採購項目和採購方式,組織集中採購;受採購人委託,對集中採購目錄內有特殊要求或限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組織實施集中採購;受採購人委託,對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可在委託範圍內代理採購;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工程、貨物、服務類採購項目,依法組織招投標活動;受採購人委託,依法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進行審查;按照委託許可權簽訂或組織簽訂採購契約,並督促契約履行;提供實施政府採購有關情況及採購信息,受理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質疑,並就委託授權範圍內的事項作出答覆;制定集中採購內部操作規程,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對採購人員進行培訓考核;自覺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依法獨立承擔集中代理採購活動中的相關法律責任。
(四)完善政府集中採購監督檢查機制
各級財政、紀檢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集中採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
財政部門負責對集中採購機構和各當事人執行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採購範圍、採購方式、採購程式,以及採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進行監督檢查。對集中採購機構的採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並定期公布考核結果。對政府集中採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參與政府集中採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以及政府採購工作人員在集中採購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察查處。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採購各當事人,以及政府採購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其它對政府集中採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集中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政府集中採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政府集中採購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審理。
三、擴大政府採購範圍和規模
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政府採購資金為財政性資金,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全部或部分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採購,均屬政府採購範圍。按照《政府採購法》要求,政府集中採購目錄、限額標準和貨物、服務類採購公開招標數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授權機構確定並公布。自治區人民政府集中採購目錄、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實行分級管理、一年一定製度,由各級人民政府或經人民政府批准財政部門公布執行。各級人民政府通過制定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科學合理確定本地區政府採購範圍。在全面推行政府採購制度過程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認真總結完善貨物類集中採購的經驗和做法,並積極探索開展工程類和服務類採購活動,促進各項政府採購業務全面發展,逐步擴大政府採購範圍和規模。
四、完善政府採購評標專家庫和供應商信息庫制度
(一)建立政府採購評標委員會專家庫
政府採購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是政府採購公開招標和評標工作的重要環節。各級政府採購監管機構要建立政府採購專家庫,及時為政府採購招投標和評標工作提供服務。參加評標工作的技術人員要從專家庫中按專業對口原則隨機抽取,評標委員會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保證政府採購工作的技術質量和客觀公正性。
(二)建立政府採購供應商登記備案信息庫
為規範政府採購市場,保證政府採購質量,維護政府採購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政府採購監管機構應建立供應商登記備案信息庫,對進入本地區政府採購市場的供應商進行登記備案,集中掌握供應商的相關信息,為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採取公開招標以外方式的採購活動提供信息服務。
五、規範政府採購方式和工作程式
(一)依法確定政府採購方式
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實行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和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它採購方式。集中採購機構或經資格認定的採購代理機構,應按照《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組織集中採購活動,達到公開招標數額以上的要實行公開招標;達到公開招標數額但因特殊情況需採用其它方式的,報財政部門批准。
(二)編制政府採購預算
政府採購預算是部門預算的組成部分,集中反映年初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採購項目和資金來源。凡實行部門預算改革的地區或單位,在編制下年度部門預算時一併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未實行部門預算的地區或單位,要單獨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凡未編報政府採購預算的單位,財政部門不予批覆年度部門預算,不予撥付預算內採購資金。各級人民政府在年初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作年度財政預決算報告時,要報告政府採購預決算相關內容。政府採購預算隨財政預算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覆後,應認真貫徹執行。
(三)制定政府採購計畫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批覆的政府採購預算制定年度政府採購計畫。政府採購計畫主要內容包括:按照政府採購預算確定的採購項目、採購資金來源、採購組織形式、採購方式、資金支付辦法等。
(四)落實採購任務
採購單位按照列入計畫的採購項目,在採購預算額度內填列“採購項目清單”,及時報送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機構。採購項目清單主要內容包括:採購商品的名稱、數量、技術參數、規格型號、使用時間、資金來源歸集情況等。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採購項目清單下達採購任務。對於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通用採購項目,由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屬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採購項目,可實行部門集中採購,採購人不具備自行招標資格條件的,應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認定資格的採購代理機構組織集中採購;對單位有特殊要求的採購項目,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組織採購。
(五)組織集中採購
集中採購機構按照確定的採購項目、採購方式、資金支付方式等有關要求組織集中採購,並將採購方案提前報送財政部門備案。採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的,應按照《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招標採購。政府採購工程進行招投標,適用《招標投標法》。凡屬集中採購項目,無論採取何種採購方式,採購人與供應商都要簽訂書面契約。
(六)履行採購契約
採購契約應由採購人或授權委託採購代理機構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簽訂後,契約副本應於七日內報送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各當事人應按照契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採購代理機構應協助採購單位(用戶)對採購項目進行質量驗收,大型或複雜的採購項目,應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技術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
(七)支付採購資金
各級財政部門應開設政府採購專戶,對採購資金實行統一管理,財政直接支付。其它任何部門、單位(包括集中採購機構)都不準開設“政府採購資金財政專戶”。屬於財政直接支付資金的採購項目,採購單位應按照簽訂的採購契約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填報資金支付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後,按契約約定將資金直接支付供應商。不屬於財政直接支付的採購項目,由採購單位按現行資金管理渠道和契約約定付款。
六、相應配套措施
(一)深化財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大實行部門預算和國庫集中支付工作力度。進一步細化部門預算項目,提高政府採購預算的可操作性,加強政府採購資金管理,擴大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支付範圍。
(二)結合實際制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科學合理確定政府採購範圍。
(三)加強相關法規制度建設,做好政府採購基礎性工作。按照《政府採購法》要求,修改完善現行政府採購有關規章制度,並抓緊研究制定《政府採購法》配套制度和相關辦法。加強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規範基礎性工作,提高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水平。
(四)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積極開展制度創新。在確保實現政府採購公開、高效、低成本目標的基礎上,各地區應結合實際,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包括對通用採購項目實行“協定供貨制度”等。
七、具體實施步驟
實施《政府採購法》、全面推行政府採購制度,在我國是一項新事物,需要逐步建立一系列配套法規制度來保證實施,並且應與其它幾項財政改革協調配合、互相促進。《政府採購法》於2003年1月1日正式實施,本意見是貫徹《政府採購法》、推行政府採購制度的主要措施和具體要求,應與《政府採購法》同步執行。各盟市、計畫單列市可根據《政府採購法》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和相關要求,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辦法,積極推行政府採購工作,努力實現政府採購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