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實施細則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實施細則》是內蒙古自治區政府2003年1月1日發布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
  • 發布文號:內政辦字〔2003〕14號
  • 發布日期:2003-01-01
  • 生效日期:2003-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內政辦字〔2003〕14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區政府系統信息工作,提高政務信息質量,逐步實現政務信息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更好地為領導科學決策和指導工作提供服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政務信息工作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政務信息工作應圍繞自治區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社會經濟發展中的熱點、難點、重點問題,全面反映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思路、新舉措,為政府把握全局、科學決策和實施領導提供準確、及時、全面的信息服務。
第三條政務信息工作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切實做到迅速、準確、全面地報送信息,以充分發揮其服務作用。
第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匯集、處理全區政府系統上報的各類政務信息,指導全區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
第五條各地區、各部門政務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依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務信息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收集、綜合、處理、通報、存儲政務信息,為領導科學決策和指導工作提供服務;結合政府中心工作和領導關注的問題,組織信息調研;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做好信息上報工作,完成上級機關和本地區、本部門領導交辦的有關政務信息工作任務;開展政務信息工作經驗交流,了解和指導下級單位的政務信息工作;組織本地區、本部門信息工作人員培訓。
第六條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政務信息化建設,保證政務信息工作正常開展,實現政務信息迅速、準確、安全處理和傳遞。
第七條政務信息工作人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熱愛政務信息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作風正派,實事求是;
(二)熟悉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熟悉政府及部門的主要業務工作;
(三)掌握政務信息工作基本知識和工作技能,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文字表達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能夠熟練操作計算機;
(四)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保密制度。
第八條上報政務信息內容包括:
(一)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重要決策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本地區、本部門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情況和政務動態,工作中出現的帶有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
(三)上級和本級領導的重要講話、指示精神以及上級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思路、政策舉措等;
(四)社會各界關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建議、對策、預測和重大研究成果;
(五)對本級政府決策和指導工作有參考借鑑價值的國內外重要信息;
(六)本地區、本部門管轄範圍內發生的重大突發性事件、自然災害等;
(七)重要的社會、經濟、科教、體改及思想動態和民眾生活中的熱點、難點問題;
(八)上級政府要求報送的信息。
第九條上報政務信息的質量要求:
(一)真實可靠,重大信息上報前應當核實;
(二)有喜報喜,有憂報憂,喜憂兼報,防止以偏概全;
(三)重大突發性事件必須在規定時限內上報,必要時連續上報;
(四)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各項保密制度;
(五)主題鮮明,文題相符,用簡練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數據反映事物的概貌和發展趨勢;
(六)有情況、有分析、有預測、有建議,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十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通過《每日要情》、《領導閱件》等信息載體,為自治區領導提供高質量的政務信息。各地區、各部門根據自身實際創辦信息刊物,為本級領導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一條各地區、各部門要設立專門信息機構或指定專門的信息工作人員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政務信息;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在保守秘密的前提下,確保信息渠道暢通。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制度:
(一)信息報送要點發布制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根據一段時期內的中心工作及重大工作部署,結合實際情況,不定期發布報送信息參考要點,供各地區、各部門蒐集、報送信息時參考。
(二)重要信息約稿制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視工作需要,通過信息約稿方式,向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的約稿,各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按要求及時上報。
(三)信息採用情況通報制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每月對各盟市、廳局及信息直報點報送信息及信息採用情況進行通報;對連續兩個月以上未報信息的單位,特別是對於必報信息漏報、遲報或扣壓不報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予以通報批評。
(四)信息報送審簽制度。各地區、各部門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的信息,必須經分管領導審核、簽發;必要時,報請主要領導審核、簽發。
(五)上報信息考評制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對各地區、各部門向國務院辦公廳和自治區人民政府上報信息及採用情況,按照統一的計分辦法進行考評和獎勵。
(六)好信息評選制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每季度對所採用的信息進行分析,將其中對領導決策和指導工作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信息評為好信息,並對提供信息的單位和信息員予以表揚或獎勵。
(七)信息工作人員培訓制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各地區、各部門信息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並建立調訓制度,選調各地區、各部門的信息工作骨幹到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信息處參與工作,進行培訓。
(八)信息工作會議制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不定期召開由各地區、各部門信息機構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參加的信息工作會議或座談會,通報情況,研究部署政務信息工作,交流經驗。
第十三條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政務信息工作的領導,切實把政務信息工作納入議事日程,經常研究,定期檢查,兌現獎懲。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充分發揮政務信息在各項工作中的輔助決策作用。
第十四條自治區領導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交有關部門和單位辦理,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有專人登記、辦理、催辦,並按時限要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關心政務信息工作人員,應允許信息工作人員參加重要會議,閱讀重要檔案,參加調研,充分調動政務信息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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