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中央官制

元代中央官制

忽必烈即位後沿襲宋、金的制度,建立一套比較完整的官僚機構。這套機構與其他各朝有相同之處,但也有其特殊設定。

基本介紹

概念介紹,中書省,樞密院,御史台,宣政院,機構創新,其他機構,大司農司,翰林兼國史院,集賢院,太常寺,司天監太史院,太醫院,通政院,崇福司,秘書監,都水監,元代設官特點,

概念介紹

忽必烈即位以後,“採取故老諸儒之言,考求前代之典,立朝廷而建官府”。他沿襲宋、金的制度,建立一套比較完整的官僚機構。這套機構與其他各朝有相同之處,但也有其特殊設定。自忽必烈建立這套官僚機構後,終元一代,未曾作太大的交易。這個機構的中樞權力主要掌握在中書省樞密院御史台三個部門手中。

中書省

元朝建立以前,蒙古大汗任用各族的文士為必闍赤,起草文書,並協助大汗和蒙古官員處理各地政務。管理中原事務的必闍赤耶律楚材等人,依照漢地的習慣,便以中書省官銜稱之。忽必烈建國後,正式建立中書省總理政務,中書省的最高長官為中書令,必以皇太子任之。《元史·百官志》載:“中書令一員……世祖以太子兼之;至元十年(公元1273年),立皇太子,行中書令。大德十一年(公元1307年),以皇太子中書令延祐三年(公元1316年),復以皇太子行中書令”,元末陶宗儀在《南村輟耕錄》卷22中說:“惟皇太子立,必兼中書令,樞密使”,均可作為中書令為皇太子兼職之明證。皇太子兼職僅虛領其銜而已,實權則歸之右左丞相,《元史·百官志》載:“右丞相、左丞相各一員……統六官,率百司,居令之次,令缺,則總省事,佐天子,理萬機”。蒙古人尚右,故丞相中以右丞相為尊。據《元史·仁宗紀三》載,延祐四年(公元1317年),仁宗任命合散為右丞相,“合散言:‘故事丞相必用蒙古勛臣,合散回回人,不厭人望’,遂懇辭;制以宣徽使伯答沙中書右丞相,合散為左丞相”。這段記載,說明了右丞相為中書省的最高長官,也證實了中書省之長只限於蒙人為之。右左丞相之下,有平章政事4人,從一品、掌機務、為丞相之副,凡軍國重事,無不由其決之。其下又有右左丞各1員,正二品,輔佐宰相裁決庶務,號稱左右轄;參政2員,從二品,佐宰相以參大政,其職位次於右左丞。這些設定與金之尚書省制略同。與漢制明顯不同的是右居上,左居下。此外,還有參議中書省事,秩正四品,典左右司文牘,凡軍國重事可參預裁決。左右司郎中的設定則與漢制同,左居上,右居下。
元世祖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定製,在中書省之下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並於各部設尚書3員,正三品,侍郎2員,正四品,郎中2員,從五品員外郎2員,從六品,分理政務。其中吏、戶、禮、刑、工五部之職掌略如宋、金,唯有兵部所掌特異前代,《元史·百官志一》說:“兵部……掌天下郡邑郵驛屯牧之政令。凡城池廢置之故,山川險易之圖,兵站屯田之籍,遠方歸化之人,官私芻牧之地,駞馬、牛羊、鷹隼、羽毛、皮革之徵,驛乘、郵運、祗應、公廨、皂隸之制,悉以任之”。可見兵部所掌皆為政務,而元代之軍務則統歸樞密院掌之。
元代中書省元代中書省

樞密院

蒙古建國之初,由大汗及宗王各自統率軍兵,怯薛協助處理軍務,並無專設總領全軍的機構。元朝建立之後,沿宋、金舊制,於中統四年(公元1263年)五月,設樞密院,專掌軍務。《元史·百官志二》載:“樞密院,秩從一品,掌天下兵甲機密之務……世祖中統四年,置樞密副使二員,僉書樞密事一員”,《百官志》沒有樞密院使官名的記載,有人懷疑元代無樞密院使這一官稱,其實不然,《元典章》卷7“職官條”就明舉樞密使之名。《元史·世祖紀》:“(至元二十三年),銓定省,院,台,部官……樞密院除樞密院使外,同知樞密院事一員”。同書《董文忠傳》:“(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十月,奏曰:陛下始以燕王中書令樞密使”。《南村輟耕錄》也有“皇太子立,必兼中書令樞密使”之言。從這些記載可知元代確有樞密院使其官。但這一職務不授於一般大臣,倒由皇太子領其虛銜。《元史·世祖紀》:“中統四年五月乙酉,初立樞密院,以皇子燕王守中書令兼判樞密院事”。同書《裕宗傳》:“至元十年(公元1273年)二月,立為皇太子,仍兼中書令,判樞密院事”。所謂“判樞密院事”就是兼樞密院使之意。可見皇太子也領樞密院使之虛銜,而握實權者,則是同知樞密院事、樞密院副使等官。
元代制度,管軍政及武器的官吏專由蒙古人任之。色目人已極少,而漢人、南人更是絕不擔任。《黑韃事略》徐《疏》說:“若行軍用師等大事,祗韃主自斷:又卻與其親骨肉謀之,漢兒及他人不與也”。《元史·兵志序》也說:“以兵籍系軍機重務,漢人不閱其數,雖樞密近臣,職專軍旅者,惟長官一二人知之。”所以,有元一代,沒有一個漢人知機密院事。僅在元初(即至元元年至四年)趙壁與史天澤兩人任過短期的樞密院副官,這是由於世祖初年為了利用漢人之力以征服漢人的需要而任之。
延祐二年(公元1315年),仁宗為了鞏固政權,在其儒師王約壽辰的時候拜他為樞密副使(“為副樞首”。楊瑀《山居新話》卷三),主持軍務。《元史》載:拜樞密副使,視事,明日召見賜酒,帝謂左右曰:“人言彥博老病,朕今見之,精力尚強,可堪大任也。”是夕,知院駙馬塔失帖木兒宿衛,帝戒之曰:“彥博非汝友,宜師事之。” 延祐三年仁宗立自己的兒子孛兒只斤·碩德八剌為皇太子。按例皇太子領樞密院使之虛銜, 直到至治元年(公元1321年),英宗即位,帖木迭兒再次任相,王約才辭職不出,共任樞密副使六年。
樞密院建置之初,以皇子真金為院使,其下僅置副使2人,僉書樞密事1人。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在副使之上置同知樞密院事1人,僉書樞密院事之下,置院判1人,機構漸趨完備。至元二十三年(公元1286年),增置僉書樞密院事1人。次年,在同知樞密院事之上置知樞密院事1人,為該院之首官。此後,員額雖有增減,但設官則無變化。
元代的樞密院還有一些制度特異於前代的:即自置院之初,四宿衛(即四怯薛)即各派代表一人參預院議,四宿衛是皇帝身邊的護衛,因其承擔職務的重要,故參預樞密院議事,這是可以理解的。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以後中書省也派平章政事2人參決院事,其用意就不甚清楚了。《百官志》稱參預院議之平章為議事平章。這種制度至武宗至大三年(公元1300年)廢止。

御史台

忽必烈召見由廉希憲推薦的漢人張雄飛,當議論到任職者多非其材,政事廢弛時,張雄飛建策設立御史台“為天子耳目”。同時,西夏儒者高智耀也向忽必烈建議,仿效前代,置御史台。忽必烈接受他們的建議,於至元五年(公元1268年)七月,初立御史台。以中書省右丞相塔察兒為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以下,設御史中丞侍御史治書侍御史。御史台的長官,照例也是專用蒙古人《元史·太平傳》載:“(至正)六年(公元1346年)拜御史大夫。故事台端非國姓不以授,太平固辭,因特賜姓而改其名”。太平非蒙古族,順帝任命他為御史大夫,還得“賜姓而改其名”才行,可見非蒙古人不可任其職。
元代御史台元代御史台
御史台設立時,忽必烈詔諭說:“台官職在直言,朕或有未當,其極言無隱”。御史台不僅“糾察百官善惡”,也有指陳“政治得失”的職責。忽必烈敕令中書省樞密院,凡事要與御史台官員同奏,這與宋制略有不同。御史台建立後不久,曾奏言:數月間“追理侵欺糧粟近二十萬石”。可見,撿括、料理財賦也是御史台的重要責任。
御史台之下設殿中司察院,殿中司由殿中侍御史統領,主管糾察朝廷百官。察院監察御史若干人,“司耳目之寄,任刺舉之事”。
御史台內台(又稱為中台),另設“行御史台”,置官品秩同於內台,稱為外台。至元十四年(公元1277年),始置於揚州,稱江南行御史台。二十一年(公元1284年)閏五月遷於杭州,二十二年(公元1285年)二月又徙於江州,同年五月,再徙杭州。二十三年(公元1286年)四月徙建康,二十六年(公元1289年)五月復徙揚州。至元二十七年(公元1290年),置雲南諸路行御史台,至此始有二行台。大德元年(公元1297年),移雲南行台於京兆,稱陝西行台,而雲南改立廉訪司。
元建國初,曾立提刑按察司四道(即山東東西道,河東陝西道,山北東西道,河北河南道),分隸於御史台、行御史台,掌管監督糾劾地方官吏之不法行為,兼勸農事。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二月改稱肅政廉訪司,後來增至二十二道:內道八,隸御史台;江南十道,隸江南行台;陝西四道,隸陝西行台。

宣政院

忽必烈在漢地立國建都後,仍然十分注意保持和發展蒙古民族的語言和文化。中統元年(公元1260年)十二月,忽必烈封吐蕃薩迦的八思巴為“國師”,命八思巴率領一些吐蕃語言文學者重新創製蒙古文字。至元六年(公元1269年)二月,新字製成,由忽必烈正式頒行,並加八思巴為“帝師”、“大寶法王”,統領全國佛教。朝廷立總制院,管領佛教僧徒及吐蕃境內事務,仍以“帝師”八思巴統領之。《元史·百官志三》載:“至元二十五年(公元1288年),因唐制吐蕃來朝見於宣政殿之故,更名宣政院。置院使二員,同知二員,副使二員,經歷二員,都事四員,管勾一員,照磨一員”。院使由朝廷命官任領。吐蕃有事,另設分院往治。宣政院的官員,僧俗並用,是元朝設立的一個特殊機構。它既是管理全國佛教的事務機關,又是直接統領吐蕃的政務和軍事。元明宗天曆二年(公元1329年),罷功德使司歸宣政院。設定院使10員,從一品,同知2員,正二品,副使2員,從二品。

機構創新

此外,中樞機構中還有一些設定有異於前代,必須提及的:
元代特別重視宗教,對於佛寺大加保護,特設總管機構“大禧宗禋院”,有院使、副使等官。所屬各大寺院設總管府(如“南鎮國寺”,設龍禧總管府;大“護國仁王寺”,設會福總管府;“大承天護聖寺”,設龍祥總管府等)。此外還設有田賦提舉司、營田提舉司、財用所、民佃提領所、香戶提舉司、營繕司等。在這方面幾乎政教不分,而以正式官署管理寺院事務也是前代所未有的。
歷代掌管宮廷器用之製作多為少府監所屬官署。而將作監則掌管公用之建築。元代升將作監將作院,專司宮廷器用及衣冠服飾之製作。其所轄各種工藝品的作場也是非常繁多的,依其種類分設三個總管府掌管:一、諸路金玉人匠總管府。所屬有玉局提舉司、金銀器盒提舉司、瑪瑙提舉司、金絲子局、帶斜皮局、瓘玉局、浮梁磁局、畫局、裝釘局、大小雕木局、溫犀玳瑁局、漆紗冠冕局等。二、異樣局總管府。所屬有異樣紋繡提舉司、異樣織染提舉司、紗羅提舉司等。三、大都等路民匠總管府。所屬有備章總院、尚衣局、御衣局、織佛像提舉司等。
關於宮廷的職事,專供皇后的有中政院,所屬有中瑞司內正司、正翊司等。專供太后的有徽政院;供應太子的有儲政院。總之,元代的皇后、太后、太子諸王都可以有領地,有丁口,國官與宮官交錯設定,政令分歧,是歷史上所僅見的奇特現象。
元代所設各院,與傳統比較接近的是:太常禮儀院、典瑞院、太史院、太醫院(其所屬有惠民局醫學提舉司,是有關醫療事業與醫學教育的)。
元末設定的奎章閣及藝文監,專掌書畫鑑定及刊布圖籍之事,也是前所未有的特設機構。
元代的驛站制度特別發達,因此而特設通政院以管理全國驛站之事,而於各路置脫脫禾孫一官以辨奸偽。

其他機構

其他元代中央官僚機構中,省、院、台之權最重,一管政事、一管軍務、一管監察。除此之外,還有一些機構,分掌他職。主要有:

大司農司

大司農司,乃沿用前朝之制。至元七年(1270年)設立,凡農桑、水利、學校、饑荒之事,悉掌之。①因中原地區以農業生產最重要,關係國計民生,故而立司以鼓勵農業生產。置有大司農、司農卿、司農丞等職官。其下,又轄有籍田署、供膳司等機構。

翰林兼國史院

翰林兼國史院,元代中央的御用文化機構之一。至元元年設立。其職官有翰林承旨、翰林學士、翰林侍讀學士、侍講學士、翰林直學士等。主要負責為帝王草擬詔令,修撰諸帝實錄,編纂國史等事務。一度曾將集賢院合併於此,但不久重行析出。其任官者,皆為一時之文化名流。此外,又有蒙古翰林院,專掌有關蒙古文字之事務。亦設有翰林承旨、翰林直學士、翰林待制、翰林修撰等職官

集賢院

集賢院,為元代中央主掌教育事務的機構。初合於翰林國史院。到至元二十二年,乃析出。其職官有大學士、學士、直學士等。負責管理全國的學校事務,並負責徵召各地人才。又兼管屬於道教及陰陽占卜等類別的宗教事務。在大都的元代最高學府國子監、學與興文署,亦直接歸於集賢院管轄。

太常寺

太常寺,中統元年(1260年)設立。亦曾一度合於翰林院。到至元九年,乃有定製。置有太常卿、太常少卿、太常博士等職。一度又將侍儀司併入,後亦析出。主要負責宗廟、社稷的祭享之事,以及帝王、百官等死後的封贈諡號等事.其下轄有太廟署、大樂署等機構。

司天監太史院

司天監、太史院,為元代主管天文、曆法的官僚機構。中統元年,因襲金朝舊制,設立司天台,以掌曆法、天象諸事。至元八年升為監,又在上都(今內蒙古正藍旗境)設立行監。此後,因修訂《授時曆》,又設定了太史院,與司天監並立,而有所分工,頒歷之政歸院,學校之設隸台。
同時,還設有回回司天台,負責用回回之方法觀測天象,頒行回回曆書諸事。

太醫院

太醫院,為元代掌管醫學及醫療事務的最高機構。世祖即位之初,乃仿窩闊台汗時之制,僅置宣差,以管理所轄之太醫,為帝王及蒙古貴族服務。至元二十年,正式設立官署,稱尚醫監。兩年後改為太醫院。設有院使、副使、判官等職官,多以全國著名醫師出任。又將廣惠司、御藥院、行御藥院、大都惠民局、上都惠民局、醫學提舉司等各種醫療機構都轄於其下。

通政院

通政院,為元代掌管驛傳事務的最高機構。蒙古立國之初,窩闊台汗設立驛傳之制,以便於國家信使之往還。為糾察不法之徒,曾設有脫脫禾孫之官,以掌驛政。世祖忽必烈即位後,於至元七年設立諸站都統領使司,以掌驛政。至元十二年,改為通政院。翌年,又分置於大都、上都二處。大都之院以掌中原之驛政,上都之院以掌漠北驛政。

崇福司

崇福司,為元代新創立的宗教管理機構之一。時既設集賢院兼掌道教諸事,又設宣政院兼領佛教之務。此外,因大批色目人進入中原,故而受其尊奉的伊斯蘭教、基督教也隨之而傳入中原。為此,世祖忽必烈於至元二十六年設該司。專掌此二種宗教之事務。其職官有司使、同知、副使、司丞等。

秘書監

秘書監,即元代的國家圖書館。主要負責管理、收藏由政府收集到的歷代圖書和各種陰陽禁書。其職官有秘書卿、太監、少監監丞等。一般由世家、名宦子弟出任。

都水監

都水監,為元代專掌水利、河防、橋樑等事務的機構。至元二十八年始置。設有都水監、少監監丞職官。其下,則轄有河道提舉司。此外,元代的中央機構中,還有將作院、武備寺等機構,掌管大批手工工匠,生產各種手工製品,以供蒙古統治者及政府的日常需要。其下轄機構十分龐雜,在此不一一述及之。

元代設官特點

元代設官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除最高機構外,一般中外軍民官署皆在主官之外設一達魯花赤,主要由蒙古人擔任,特別是外官,自總管府以至府、州、縣行政實權皆操在達魯花赤之手。
第二,自仁宗始,開科取士,分蒙古人、色目人與漢人、南人為兩榜。雖已稍變初期專用蒙古人擔任要職的做法,但南榜進士最多做到御史台六部尚書為止,最高職位仍限於蒙古族人。
第三,事務官及吏員比較充實,其地位也有所提高,例如都事及令史等,往往都有發言任事之權。這是由於蒙古高級官吏對情況不夠熟悉,能力薄弱,不得不假手於這些低級職員。
第四,工藝技術官司之設定十分繁瑣,這是由於元代手工業發達,有匠戶組織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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