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健康,促進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海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若干規定
- 批准日期:2016年3月31日
為了加強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健康,促進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海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為了加強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健康,促進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海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有...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相關工作,結合當地實際,在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中規定村(居)民保護飲用水水源的義務,...
單一水源供水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開展區域聯網供水。第十條 飲用水水源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飲用水水源地...
跨省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批准轄區內鄉(鎮)以下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和調整方案,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經批准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作出批准決定的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第十三條...
第九條 自治州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第十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具體劃分和調整,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提出方案,按規定程式...
經批准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省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根據飲用水水源規模、水功能區劃等要求,按照國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方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
第十條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第十一條 保護區的劃定,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按照有關規定報批。跨行政區域...
跨縣(區)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名錄,由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協商後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程式報批;協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按規定報批。第...
《楚雄彝族自治州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定》已經2009年8月3日十屆州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和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第三條 按照不同的水質標準和防護要求分級劃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般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增設准保護區。各級保護...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宣傳牌,並在顯著位置設立警示標誌,對重點區域應當依法設定圍網、視頻監控等設施、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第十四條 農村飲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 水源與水質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水源保護區,採取保護措施,設立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第...
三亞市飲用水水源保護辦法 (2021年9月23日三亞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公布 根據2022年5月7日《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三亞市海岸帶保護規定〉和〈三亞市飲用水水源保護辦法〉的決定》修正)第一條 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
一、分類推進水源保護區或保護範圍劃定工作 以供水人口多、環境敏感的水源以及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支持建設的水源為重點,由地方人民政府按規定制定工作計畫,明確劃定時限,按期完成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保護範圍劃定工作。對供水人口在一千...
五、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級劃分及管理,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六、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設定萬泉河水質監測點,並加強對博鰲亞洲論壇會址所在水域,...
市)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跨縣(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縣(市)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協商不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
2014年10月9日,棗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38號公布《棗莊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管理職責、水源保護區的劃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23條,自2014年11...
(三)合理配置水資源,協調做好飲用水水源巨觀調控;(四)做好飲用水水資源保護措施落實的監督檢查;(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事項。第二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履行下列職責:(一)編制...
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地表水一級保護區的水質,不得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的Ⅱ類水質標準;二級保護區的水質,不得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的Ⅲ類水質標準...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服務人口五百人以上的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劃定保護範圍,報州人民政府備案。國家和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服務人口五百人以下的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劃定保護範圍,報縣(市)人民政府...
跨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准保護區的劃定或者調整,由相關縣人民政府協商後共同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相關縣人民政府協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辦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自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准保護區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生態麻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麻陽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
第九條 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一級保護區。自治州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制定自治州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作為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的依據。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本行政轄區內分散...
第十條 經批准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公布保護區範圍和管理要求。第十一條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擬劃定的水源保護區進行現場踏勘,確定污染源分布情況後制定污染...
自治縣自然資源、水利、發改、財政、工信、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公安、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包裝飲用水水源保護和開發管理的相關工作。自治縣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相關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結合當地實際,在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中規定村民、居民保護飲用水水源...
(四)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保護信息公開、應急處置、行政執法等的監督檢查;(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飲用水水源保護職責。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簡要介紹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範圍,確保飲用水安全。主要分類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般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增設准保護區。
經依法批准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由省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宣傳牌,並在顯著位置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