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掛牌企業和相關中介機構補助辦法

《上市掛牌企業和相關中介機構補助辦法》是青島市黃島區為鼓勵新區企業上市掛牌,進一步拓展直接融資渠道,引導企業上市掛牌中介機構集聚新區制定的辦法。

上市掛牌企業和相關中介機構補助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新區企業上市掛牌,進一步拓展直接融資渠道,引導企業上市掛牌中介機構集聚新區。根據《關於印發青島市黃島區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青西新管發〔2014〕17號)和《關於促進青島市財富管理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辦發〔2015〕2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對象為新區上市掛牌企業和企業上市掛牌中介機構。上市掛牌企業註冊地和稅收戶管地必須均在新區。企業上市掛牌中介機構註冊地、稅收戶管地和主要辦公場所必須均在新區,且在區金融辦登記備案。
第三條 補助資金從區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上市掛牌企業補助資金按照現行方式兌現。企業上市掛牌中介機構補助資金按照“先繳稅後補助”的方式兌現,補助額度以當年實際區級財力貢獻為限。
第四條 對完成上市掛牌的新區企業,執行補助標準如下:
(一)在國內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的,按照不超過其實際發生的券商、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項目諮詢等中介機構服務費用總額給予補助,補助最高不超過660萬元。
(二)在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首發上市的,在募集資金到賬後,按實際融資額(扣除發行費用)的0.2%給予補助,補助最高不超過660萬元。
(三)對實現“買殼”上市,並將上市公司註冊地和稅收戶管地遷至新區的,按照其實際發生的券商、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項目諮詢等中介機構服務費用總額給予補助,補助最高不超過660萬元。
(四)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按照不超過改制掛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審計、評估、律師、驗資、推薦等中介機構服務費用總額給予補助,補助最高不超過130萬元。
上述(一)、(二)、(三)、(四)項上市掛牌企業補助資金,包含市級補助資金和區級配套補助資金。上市掛牌公司再融資、貸款貼息等其他扶持政策,繼續按相關檔案執行。
第五條 對輔導新區企業完成上市掛牌和引進上市掛牌公司的中介機構,分別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助:
(一)實現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和國內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的,每家補助100萬元。
(二)對實現“買殼”上市,並將上市公司註冊地和稅源地遷至新區的,每家補助100萬元。
(三)實現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每家補助20萬元。
(四)實現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的,每家補助5萬元。
第六條 企業上市掛牌中介機構補助資金按證券公司(推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5:3:2比例分配。
第七條 上市掛牌企業申請補助資金,按照《青島市黃島區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青黃金辦發〔2015〕79號)執行。
第八條 企業上市掛牌中介機構到區金融辦備案登記,提供如下材料:
(一)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營業許可證或業務許可證;
(二)服務項目及團隊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
(三)與新區企業簽訂的中介服務協定。
第九條 企業上市掛牌中介機構申請補助資金,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及相關業務證明檔案;
(二)“三證合一”工商營業執照或三個單證副本;
(三)完稅證明。
第十條 補助資金每年兌付一次,次年1月1日—1月31日申報上一年度補助。區金融辦負責申報材料受理和初審,並會同區財政局對申報材料審核和認定,審核無異議後將相關認定結果報區政府研究,根據區政府意見按程式撥付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 凡發現弄虛作假者,取消補助資金申報資格。已領取的補助資金必須全額退還,並給予申報主體相應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2日。本區以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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