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區鼓勵和促進企業上市辦法(試行)

《平谷區鼓勵和促進企業上市辦法(試行)》是平谷區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谷區鼓勵和促進企業上市辦法(試行)
  • 實施地區:平谷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企業上市步伐,利用資本市場實現跨越式發展,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動企業上市工作的意見》(京政辦發〔2010〕35號)精神,結合平谷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行政區域內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並納入平谷區統計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上市,是指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以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掛牌。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四條 堅持政府引導、政策扶持原則。充分發揮政府在上市過程中的引導作用,最佳化發展環境,完善扶持政策,切實發揮專項資金對企業上市的指導和扶持作用。
第五條 堅持企業自主、市場化運作原則。遵循市場化運作規律,建立健全包括擬上市企業、證券經營機構和其他各類資本運營中介機構在內的市場化運作體系。
第三章 主要措施
第六條 健全工作機制。建立平谷區企業上市聯席會議機制,負責統籌協調推動全區企業上市工作。聯席會議由常務副區長牽頭,成員單位包括區金融辦、區發展改革委、區科委、區經濟信息化委、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區環保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商務委、區國資委、區統計局、區工商分局、區地稅局、區國稅局、區質監局、區規劃分局、區國土分局、區交通支隊、區投資促進局。聯席會議議題涉及的其他單位也應參加會議。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金融辦,負責企業上市的日常協調、推動、服務工作。
第七條 建立“綠色通道”。各成員單位對涉及企業上市的行政審批審核事項,指定專人督辦,簡化程式,提高效率。
第八條 設立企業上市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擬上市企業改制、上市工作。符合不同形式不同階段條件的,區政府給予相應的專項支持資金:
(一)上市培育企業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後,給予30萬元補助。
(二)企業擬在主機板、中小板上市,完成上市輔導後,給予200萬元補助;上市成功後,再給予300萬元補助。
(三)企業擬在創業板上市,完成上市輔導後,給予150萬元補助;上市成功後,再給予200萬元補助。
(四)企業借殼、買殼和在境外資本市場上市成功後,給予500萬元補助。
(五)企業在新三板掛牌上市後,給予120萬元補助。已掛牌企業轉板上市的,可以申請補齊專項支持資金的差額。
(六)企業完成上市各階段工作後,可在享受中關村扶持政策的基礎上,再享受本區的上述專項資金補助。
(七)擬上市企業享受鼓勵政策時,既適用我區其他扶持政策,又適用本辦法的,一律參照本辦法執行。
(八)凡企業未成功上市的,上述補助資金在證監會或證券業協會對發行申請作出不予核准後(擬在境外上市企業在境外監管機構作出不予核准後),3個月內一次性返還補助資金。
企業借殼或買殼上市成功後,上市公司須註冊在平谷轄區內;完成股改、上市輔導的企業享受過區財政補助的,獲得補助後須承諾在平谷區連續經營5年以上(含5年),否則退回補助資金。
第四章 資金申請程式
第九條 符合上市支持條件且申請支持資金的企業,應當在上市各階段相關工作完成後60個工作日內向區金融辦提交資金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區財政局落實相關資金。
第十條 申請企業上市獎勵扶持專項資金的企業須按照如下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一)申請改制期獎勵扶持專項資金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上市獎勵扶持專項資金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
2.股份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與證券公司簽訂的改制顧問協定複印件;
4.其他相關檔案。
(二)申請輔導期獎勵扶持專項資金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上市獎勵扶持專項資金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企業與具有保薦資質的證券公司所簽訂輔導協定的複印件;
4.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輔導監管報告等材料。
(三)申請上市獎勵扶持專項資金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上市獎勵扶持專項資金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
2.股份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企業與具有保薦資質的證券公司所簽訂輔導協定、保薦協定和承銷協定的複印件;
4.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准企業有關發行和上市申請的通知書、備案檔案等證明材料。
(四)申請新三板掛牌上市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上市獎勵扶持專項資金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
2.股份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企業與具有保薦資質的證券公司所簽訂推薦掛牌協定,以及與其他中介機構簽訂的相應服務協定;
4.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的同意企業進入股份報價轉讓系統的備案檔案;
5.其他相關檔案。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複印件的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第十一條 經批准已享受企業上市獎勵扶持專項資金的企業在培育和上市輔導期間,每年3月份應定期向區金融辦報告企業經營狀況(提供相關財務報表)和上市進程等相關情況。
第十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專項資金從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統一安排。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金融辦負責解釋,並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或北京市政策調整將作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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