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鼓勵企業上市獎勵暫行辦法是2011-7-4提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黔西南州鼓勵企業上市獎勵暫行辦法
- 單位:黔西南布依族苗族人民政府辦公室
- 類型:辦法條例
- 提出時間 :2011年7月4日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黔西南州鼓勵企業上市獎勵暫行辦法
公司企業
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7-4
法規內容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頂效開發區管委會:
《黔西南州鼓勵企業上市獎勵暫行辦法》已經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黔西南州鼓勵企業上市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調動我州企業上市積極性,加快企業上市步伐,培育一批成長性好、發展潛力大的企業通過上市做優、做強、做大,成為振興我州工業經濟的骨幹力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黔西南州內註冊的由國家證券管理部門批准進入輔導期、並在境內外成功上市的企業。
第三條獎勵資金由州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章培育後備上市企業
第四條 按照“儲備培育一批、輔導改制一批、申報上市一批”(簡稱“三個一批”)的工作思路。每年從註冊地在我州的企業中確定10戶左右企業進入擬上市企業資源庫,對其中的5戶企業進行重點培育。重點培育企業由州政府金融辦公室和州工信委聯合審查推薦,報州政府批准。
第五條 納入上市培育企業的條件:
(一)企業符合證監會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有關管理辦法的要求。
(二)企業符合國家、省、州產業政策,屬省、州鼓勵發展類產業。
(三)企業註冊地和納稅登記在黔西南州轄區內。
(四)具有目標明確的上市發展計畫,建立專門上市工作機構。
(五)企業在我州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具有較好的成長性,信用情況良好。
(六)企業近3年連續盈利,整體財務狀況良好,銷售收入和利潤總額呈穩定上升勢頭。
(七)具有創新發展戰略和企業文化,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組織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第六條 上市培育企業的申報程式。
凡符合上市培育隊伍條件的企業,可向州工信委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州工信委會同州政府金融辦公室對申報企業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核,並提出意見報州政府審定。
第七條 申請上市培育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市培育企業書面申請。內容包括:企業名稱和工商登記,聯繫電話、傳真及網址,企業生產經營狀況,上市準備工作情況(原件一份)。
(二)企業上市發展計畫。內容包括:融資規模、上市地點、投資計畫及其企業上市工作機構的建立情況(原件一份)。
(三)企業近3年的財務報表(複印件一份,需加蓋單位公章)。
(四)企業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複印件一份)。
第八條 納入上市培育的企業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其新建項目所需用地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在土地招拍掛出讓方案中設定產業類別、技術水平、投資強度等準入條件,以支持上市培育企業做強做大。符合以上準入條件的上市培育企業增資擴建項目,項目情況及其出讓價格經公示無重大異議的,可按協定出讓方式供地。
(二)對已完成上市輔導擬上市的企業,其現有土地或房地產在申辦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權證時,優先辦理用地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
(三)企業實施的科技創新、技術改造、新產品研發和節能減排項目,符合規定的,可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級有關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列為州級相關扶持項目,享受州財政資金的扶持。
第三章 獎勵支持上市企業
第九條 對上市企業的獎勵:
(一)企業上市過程中,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企業,需要通過股份制改造或重組上市,併入擬上市企業的資產在調整股權、劃轉資產時未發生實際控制人變更的,對因此增加的稅費中的州級財政留成部分,採取一事一議的政策給予優惠。
(二)擬上市企業在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歷年享受國家和地方有關優惠政策形成的扶持資金(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可進入資本公積。
(三)擬上市企業劃撥用地申請補辦出讓手續的,根據《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1994年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的相關規定,經州政府批准後按下限30%收取土地出讓價款。如企業資金確有困難的,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政策給予優惠。
(四)擬上市企業購併企業,在辦理房產、土地、車船等行政事業收費時,除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項目外,本州自定的收費項目依照有關程式全部予以取消。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設有上下限規定的,一律按下限執行。
(五)擬上市企業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上市申請並經正式受理的,給予企業一次性補助50萬元;在國內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的企業,獎勵200萬元;在國內主機板或海外其它證券交易市場上市的企業,獎勵500萬元。
(六)擬上市企業上市過程中,因審計調賬和健全財務制度等原因而增加的稅費,根據有關政策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妥善處理,由州工信委、州財政局、中介機構聯合審查、核實後,先行補貼,待企業上市後從獎勵經費中扣減。
(七)鼓勵企業“買殼”上市,我州企業在異地“買殼”上市,並將上市公司註冊地變更為黔西南州轄區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支持上市企業發展:
(一)對上市企業募集資金在本州的投資項目,作為州重大投資項目,其審批進入州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優先保證所需建設用地指標,規劃、環保等部門優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二)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資金參與本州市政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等公共項目建設;優先向國家、省推薦上市公司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創新企業資格;優先向國家、省推薦上市公司申報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優先向國家、省推薦上市公司申報國家級、省級名牌名品稱號。
第四章 獎勵資金的申報與審批
第十一條 申請上市企業獎勵資金的企業,根據州工信委每年發布的公告或通知,在規定時間內向州工信委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上市企業獎勵的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市企業獎勵書面申請。內容包括:企業名稱和工商登記,聯繫電話、傳真及網址,申請理由及申請獎勵金額(原件一份)。
(二)企業上市情況說明。內容包括:上市地點、股票代碼、股票發行量和發行價格、融資規模、投資項目等(原件一份)。
(三)國家證監部門批准上市的有關檔案(複印件一份),證券交易所準予掛牌交易的有關檔案(複印件一份);“買殼”上市的,提供股權交易證明檔案(複印件一份)。
(四)企業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複印件一份)。“買殼”上市的,提供工商登記註冊地變更證明(複印件一份)。
第十三條 州工信委受理上市企業獎勵資金申請後,會同州政府金融辦公室對申請材料講行審查。符合獎勵條件的,州工信委會同州政府金融辦公室提出獎勵企業的書面意見,上報州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州政府對獎勵資金安排計畫進行審定,審定同意後由州財政局根據資金使用方式和額度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申請企業應據實報送申請資料。對於以欺詐、矇騙等手段獲得支持的,除全額追回已取得的財政支持經費外,屬上市培育企業的取消培育企業資格;屬於上市企業的,取消以後增資擴股獎勵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所有獎勵項目均不重複享受,對上市時已獲得獎勵的企業,增資擴股時不再進行獎勵。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州政府金融辦公室和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