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企業上市(掛牌)獎勵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和扶持貴港市企業上市、掛牌,加快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步伐,促進優質企業做大做強,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上市扶持資金管理辦法》(桂財金〔2013〕2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6〕15號)、《2016年度財政引導金融促進社會投資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獎補申報的通知》(桂金辦發〔2016〕2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資金獎勵對象、條件、標準
第二條本辦法的獎勵對象是貴港市擬上市(掛牌)企業,即註冊地在貴港轄區內,擬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融資,已制定上市計畫,聘請了改制上市財務顧問或證券中介機構,並已進入自治區上市後備企業庫的企業。
第三條貴港市財政局每年預算安排企業上市專項資金,用於獎勵企業上市工作,獎勵資金專款專用。貴港市企業除可享受自治區相關部門對企業上市(掛牌)的各項補助、獎勵政策外,可同時享受貴港市的獎勵政策。
第四條在境內上市(掛牌)的企業,市財政給予如下獎勵。
(一)企業在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成功首發上市的,市政府分階段給予獎勵:
1.改制上市經費補助。對改制成功、與保薦機構簽訂上市輔導協定並在廣西證監局辦理上市輔導備案登記的擬在境內上市的後備企業,市財政給予一次性改制工作經費獎勵50萬元;對企業上市申請材料已被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的企業,市財政給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經費獎勵50萬元;
2.成功上市獎勵。對在主機板成功首發上市的企業(企業登記註冊地在貴港,下同),一次性給予企業獎勵100萬元;對在中小板、創業板等板塊成功首發上市的企業,一次性給予企業獎勵50萬元。
(二)企業掛牌獎勵
1.對確定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即新三板)的企業,完成股改並獲得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受理的,獎勵20萬元;對於取得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同意進入“新三板”的批覆檔案並在“新三板”正式掛牌的企業,獎勵30萬元;對於我市前三家成功掛牌新三板的企業,分別給予企業額外一次性獎勵20、15、10萬元。
2.對在廣西北部灣股權交易所、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的科技創新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科創板)掛牌的股份公司,一次性給予企業獎勵10萬元;對在廣西北部灣股權交易所、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的科技創新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科創板)進行股權登記託管的股份公司,一次性給予企業獎勵3萬元。
第五條在境內上市(掛牌)獲得獎勵企業所需資金由市本級財政承擔。
第三章資金的申請、審批和撥付
第六條資金的申請。企業上市(掛牌)獎勵資金分別由擬上市(掛牌)的企業根據工作進展按財務隸屬關係向市金融辦、財政局提出申請,並根據相關獎勵政策的要求一次性報送全部申請材料,所有材料均需一式兩份(加蓋公章),並同時提供相關材料的原件供審核。
(一)企業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的獎勵資金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貴港市上市(掛牌)獎勵資金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下同);
2.自治區金融辦同意企業備案列入自治區上市(掛牌)後備企業資源庫的檔案;
3.企業改制方案實施情況報告及改制成立的股份公司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申請改制上市經費獎勵時提供);
4.與保薦機構簽訂的上市輔導協定(複印件)(申請改制上市經費獎勵時提供);
5.廣西證監局上市輔導備案登記檔案(複印件)或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企業上市申請檔案(複印件)(申請改制上市經費獎勵時提供);
6.中國證監會相關核准檔案(複印件)(申請成功上市獎勵時提供);
7.發行情況報告書及上市公告書(複印件)(申請成功上市獎勵時提供);
8.募集資金驗資報告(複印件)(申請成功上市獎勵時提供);
9.其他材料。
(二)企業申請第四條第(二)項的第一點獎勵資金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貴港市上市(掛牌)獎勵資金申請表》;
2.自治區金融辦同意企業備案列入自治區上市(掛牌)後備企業資源庫的檔案;
3.企業改制方案實施情況報告及改制成立的股份公司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4.與中介機構簽訂的“新三板”的相關協定(複印件);
5.監管機關或交易所接收企業申報掛牌材料的受理函(複印件);
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相關核准檔案(複印件);
7.公司股份掛牌轉讓公告書(複印件);
8.其他材料。
(三)企業申請第四條第(二)項的第二點獎勵資金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貴港市上市(掛牌)獎勵資金申請表》;
2.自治區金融辦同意企業備案列入自治區上市(掛牌)後備企業資源庫的檔案;
3.掛牌企業與廣西北部灣股權交易所、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的科技創新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科創板)簽訂的掛牌服務協定(複印件)或股權登記託管服務協定(複印件)。
第七條審批和撥付。市金融辦負責受理企業申請市財政部分獎勵資金的申請材料,並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之內書面通知企業需提交的補充材料,企業在10個工作日內未補充相關材料的,視為放棄此項申請。初步審查合格的,市金融辦提出審查意見後報市財政局進一步審查,核定獎勵資金金額。最後由市金融辦、財政局聯合上報市政府審定後組織實施獎勵資金撥付手續。
第四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八條企業上市獎勵資金用於補助企業上市(掛牌)前的輔導、保薦、審計、法律、資產評估、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等費用。
第九條市金融辦、財政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加強對企業上市(掛牌)獎勵資金申報工作的指導,要認真審核、及時上報;要加強企業上市(掛牌)獎勵資金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條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所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不得弄虛作假。對企業虛報材料,騙取企業上市(掛牌)獎勵資金的,除依法追回獎勵資金外,對該企業不能再享受以後的財稅優惠政策;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應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金融辦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桂平市、平南縣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企業上市(掛牌)資金獎勵辦法,並報市金融辦和財政局備案。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