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上市掛牌後備企業資源庫管理暫行辦法

《石家莊市上市掛牌後備企業資源庫管理暫行辦法》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為進一步做好全市上市掛牌後備企業資源的培育管理工作、集中力量扶持一批優質後備企業加快上市掛牌進程制定的辦法。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石政函〔2018〕101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石家莊市上市掛牌後備企業資源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上市掛牌後備企業資源庫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石家莊市上市掛牌後備企業資源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全市上市掛牌後備企業資源的培育管理工作,集中力量扶持一批優質後備企業加快上市掛牌進程,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字〔2015〕36號)、《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支持企業上市工作的意見》(石政發〔2015〕58號)精神,特設立“石家莊市上市掛牌後備企業資源庫”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掛牌後備企業管理工作要堅持政府引導與企業自願相結合,市場運作與政策扶持相結合,促進企業上市掛牌與最佳化產業結構相結合,利用金融資本與發展實體經濟相結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上市掛牌後備企業是指在石家莊市註冊登記,有意願或已啟動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或石家莊股權交易所掛牌工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納入石家莊市上市掛牌後備企業資源庫的企業。
第四條 申報上市掛牌後備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經工商註冊經營期滿一年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
3、主營業務、盈利模式清晰可持續;
4、產品或服務具備競爭力;
5、股權清晰;
6、企業及其股東近兩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財務稅收無不良記錄。
市政府鼓勵支持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大數據、雲計算以及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相關企業優先入庫。
第五條 申報上市掛牌後備企業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申請報告;
(二)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公司章程;
(三)擬在境內外公開市場上市企業還需提供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四)石家莊市上市掛牌後備企業備案登記表。
第六條 申報審批程式
(一)逐級申報。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企業上市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改、工信、工商、環保、稅務等部門,於每年3月和9月底前組織本地企業進行申報,按照培育類和重點類後備上市掛牌企業進行分類,並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申報條件對企業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統一報送市金融辦。
市管國有企業經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報送市金融辦。
(二)覆核入庫。市金融辦組織有關部門對初審合格的企業進行覆核,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覆核合格並報市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列入“石家莊市上市掛牌後備企業資源庫”。
第七條 入庫企業由市金融辦根據企業的行業、規模、財務等情況,劃分為主機板後備、中小板後備、創業板後備、海外後備、新三板後備、石家莊股交所後備,實施分類管理。同時,對入庫企業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評審列入重點類上市掛牌企業名錄:
1、最近兩年持續盈利,各項指標符合相對應的梯隊管理要求;
2、企業有利用資本市場發展的意願,並已與境內外保薦機構簽訂財務顧問協定或輔導協定;
3、屬國家和省鼓勵和重點支持的產業,或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起重要支撐作用的企業;
4、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行業地位排名靠前的龍頭企業;
5、具有合法智慧財產權的創新型、科技型企業。
第八條 入庫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一)企業上市(掛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可直接向市金融辦報告,市金融辦應積極主動地幫助企業進行協調處理,必要時提請市上市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要為入庫企業提供“一站式”服務或開闢“綠色通道”,優先解決企業在上市(掛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市金融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入庫企業參加資本市場培訓活動;協助企業對接境內外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石家莊股權交易所等交易場所;組織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入庫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三)支持市級及各縣(市、區)政府投資基金投向符合條件的入庫企業。
(四)支持入庫企業對接銀行、投資機構、證券中介機構,實現融資發展。
(五)對符合條件的入庫企業,市發改委、財政局、工信局、科技局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優先將其納入相關產業政策體系,並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省級創新型企業認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認定中予以重點支持,優先安排技術改造、技術開發與創新等專項資金支持。
(六)入庫企業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金融辦提交上一年度完整年度報表及企業年度發展情況。
第九條 入庫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動出庫:
(一)工商註冊地遷出石家莊或已停止經營活動;
(二)未按期向市金融辦提交填報完整的入庫企業基本情況表,經多次催促仍不提交,不配合市金融辦收集掌握企業相關情況的;
(三)企業自願出庫並提交申請;
(四)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出現石家莊市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應出庫的情形。
第十條 市金融辦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各管委會對後備企業資源庫實行動態管理,每年進行增補和調減。
(一)調減條件
1、企業已在境內外資本市場成功實現首發上市。
2、企業主營業務與國家現行產業和環保政策不符。
3、企業或企業高管最近2年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過行政或司法處罰。
(二)申報及甄別方式
各縣(市、區)政府上市主管部門及市直有關單位如有調減轄區內上市掛牌後備企業的要求,以正式文函報送市金融辦,並附對擬調減企業的調查報告或說明材料。市金融辦邀請有關部門和機構的專家進行集體覆核甄別。
第十一條 入庫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發展的,按市本級出台的相關政策給予扶持獎勵,未入庫企業原則上將不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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