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

《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是2005年國家衛生部發布實施的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
  • 發布時間:二ΟΟ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 類型:衛生規範
  • 目的:規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 廢止:國衛辦發〔2018〕15號
  • 發布單位:國家衛生部
規範通知,檔案通知,章程內容,附屬檔案,

規範通知

衛生部關於印發《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要求,加強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我部組織制定了《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ΟΟ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檔案通知

關於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檔案的決定
國衛辦發〔2018〕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計生委,委機關各司局,駐委紀檢組辦公室,委直屬和聯繫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決策部署和檔案清理工作要求,我委決定,對於那些主要內容同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精神相牴觸的,或者不利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或者明顯不適應現實需要的,或者已有新的規定的,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工作任務已完成的等不需要繼續執行的第三批委檔案宣布失效。
附屬檔案:宣布失效的第三批委檔案目錄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範其生產經營行為,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學校食堂與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餐飲業經營者(包括餐館、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但不包括無固定加工和就餐場所的食品攤販
第三條
本規範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餐飲業:指通過即時加工製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手段,向消費者提供食品、消費場所和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行業,包括餐館、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
餐館(又稱酒家、酒樓、酒店、飯莊等):指以飯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
小吃店:指以點心、小吃、早點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和提供簡單餐飲服務的酒吧、咖啡廳、茶室等。
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當場分餐食用並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單位。
食堂:指設於機關、學校、企業、工地等地點(場所),為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單位。
(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集體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單位。
(三)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在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主要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括下列用語中的冷盤、生食海產品、裱花蛋糕、現榨果蔬汁、自助餐等)。
原料:指供烹飪加工製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質和材料。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經初步或部分加工後,尚需進一步加工製作的食品或原料。
成品:指經過加工製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冷盤(又稱冷菜、冷葷、熟食、滷味等):指對經過烹製成熟或者醃漬入味後的食品進行簡單製作並裝盤,一般無需加熱即可食用的菜餚。
生食海產品:指不經過加熱處理即供食用的生長于海洋的魚類、貝殼類、頭足類等水產品。
裱花蛋糕:指以糧、糖、油、蛋為主要原料經焙烤加工而成的糕點胚,在其表面裱以奶油人造奶油、植脂奶油等而製成的糕點食品。
現榨果蔬汁:指以水果或蔬菜為主要原料,以壓榨等機械方法加工所得的新鮮水果或蔬菜汁。
自助餐:指集中加工製作後放置於就餐場所,供就餐者自行選擇食用的餐飲食品。
加工經營場所
指與加工經營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處理區、非食品處理區和就餐場所。
⒈食品處理區: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備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域,分為清潔操作區、準清潔操作區、一般操作區。
⑴清潔操作區:指為防止食品被環境污染,清潔要求較高的操作場所,包括專間、備餐場所。
專間:指處理或短時間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專用操作間,包括冷盤間、裱花間、備餐專間、集體用餐分裝專間等。
備餐場所:指成品的整理、分裝、分發、暫時置放的專用場所。
⑵準清潔操作區:指清潔要求次於清潔操作區的操作場所,包括烹調場所、餐用具保潔場所。
烹調場所:指對經過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進行煎、炒、炸、燜、煮、烤、烘、蒸及其他熱加工處理的操作場所。
餐用具保潔場所:指對經清洗消毒後的餐飲具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進行存放並保持清潔的場所。
⑶一般操作區:指其他處理食品和餐具的場所,包括粗加工操作場所、切配場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場所和食品庫房。
粗加工操作場所:指對食品原料進行挑揀、整理、解凍、清洗、剔除不可食部分等加工處理的操作場所。
切配場所:指把經過粗加工的食品進行洗、切、稱量、拼配等加工處理成為半成品的操作場所。
餐用具清洗消毒場所:指對餐飲具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進行清洗、消毒的操作場所。
食品庫房:指專門用於貯藏、存放食品原料的場所。
⒉非食品處理區:指辦公室、廁所、更衣場所、非食品庫房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
⒊就餐場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廁所、門廳、大堂休息廳、歌舞台等輔助就餐的場所。
(五)中心溫度:指塊狀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態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溫度。
(六)冷藏:指為保鮮和防腐的需要,將食品或原料置於冰點以上較低溫度條件下貯存的過程,冷藏溫度的範圍應在0~10℃之間。
(七)冷凍:指將食品或原料置於冰點溫度以下,以保持冰凍狀態的貯存過程,冷凍溫度的範圍應在-20℃~-1℃之間。
(八)清洗:指利用清水清除原料夾帶的雜質和原料、工具表面的污物所採取的操作過程。
(九)消毒:用物理或化學方法破壞、鈍化或除去有害微生物的操作,消毒不能完全殺死細菌芽胞。
(十)交叉污染:指通過生的食品、食品加工者、食品加工環境或工具把生物的、化學的污染物轉移到食品的過程。
(十一)從業人員:指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從事食品採購、保存、加工、供餐服務等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本規範中“應”的內容表示必須這樣做,“不得”的內容表示禁止這樣做,“宜”的內容表示以這樣做為佳。
第二章
第五條選址衛生要求
(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應選擇地勢乾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
(二)應距離糞坑、污水池、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並應設定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範圍之外。
(三)應同時符合規劃、環保和消防的有關要求。
第六條建築結構、場所設定、布局、分隔、面積衛生要求
(一)建築結構堅固耐用、易於維修、易於保持清潔,應能避免有害動物的侵入和棲息。
(二)食品處理區均應設定在室內。
(三)食品處理區應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處理流程宜為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並應防止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出口與原料通道、入口,成品通道、出口與使用後的餐飲具回收通道、入口均宜分開設定。
(四)食品處理區,應設定專用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原料的可不設定)、烹調(單純經營火鍋、燒烤的可不設定)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場所,並應設定原料和(或)半成品貯存、切配及備餐(酒吧、咖啡廳、茶室可不設定)的場所。製作現榨果蔬汁水果拼盤的,應設定相應的專用操作場所。進行冷盤配製、裱花操作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進行食品分裝操作的,應分別設定相應專間。集中備餐的食堂和快餐店應設備餐專間,或符合本規範第七條第二項第五目的規定。
(五)食品處理區宜根據附屬檔案1的規定設定獨立隔間的場所。
(六)食品處理區的面積應與就餐場所面積、供應的最大就餐人數相適應,各類餐飲業食品處理區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切配烹飪場所面積宜符合附屬檔案1規定。
(七)粗加工操作場所內應至少分別設定動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產品的清洗水池宜獨立設定,水池數量或容量應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食品處理區內應設專用於拖把等清潔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應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過程。洗手消毒水池、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的設定應分別符合本規範第七條第八項、第十一項的規定。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八)烹調場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體燃料,爐灶應為隔牆燒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塵污染食品。
(九)拖把等清潔工具的存放場所應與食品處理區分開,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加工經營場所面積500㎡以上的餐館和食堂宜設定獨立隔間。
(十)加工經營場所內不得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在加工經營場所外設立圈養、宰殺場所的,應距離加工經營場所25m以上。
第七條設施衛生要求
(一)地面與排水衛生要求。
⒈食品處理區地面套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的材料鋪設,且應平整、無裂縫。
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需經常沖洗場所、易潮濕場所的地面應易於清洗、防滑,並應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小於1.5%)及排水系統。排水溝應有坡度、保持通暢、便於清洗,溝內不應設定其它管路,側面和底面接合處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徑不小於3cm),並設有可拆卸的蓋板。排水的流向應由高清潔操作區流向低清潔操作區,並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設計。排水溝出口應有符合本條第十二項要求的防止有害動物侵入的設施。
⒊清潔操作區內不得設定明溝地漏應能防止廢棄物流入及濁氣逸出(如帶水封地漏)。
⒋廢水應排至廢水處理系統或經其他適當方式處理。
(二)牆壁與門窗衛生要求。
⒈食品處理區牆壁應採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的淺色材料構築。其牆角及柱角(牆壁與牆壁間、牆壁及柱與地面間、牆壁及柱與天花板)間宜有一定的弧度(曲率半徑在3cm以上),以防止積垢和便於清洗。
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需經常沖洗的場所、易潮濕場所應有1.5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淺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例如瓷磚、合金材料等)製成的牆裙,各類專間應鋪設到牆頂。
⒊食品處理區的門、窗應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應設有易於拆下清洗且不生鏽的防蠅紗網或設定空氣幕,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各類專間的門應能自動關閉。窗戶不宜設室內窗台,若有窗台台面應向內側傾斜(傾斜度宜在45度以上)。
⒋粗加工、切配、烹調、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場所和各類專間的門應採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料製作。
⒌供應自助餐的餐飲單位或無備餐專間的快餐店和食堂,就餐場所窗戶應為封閉式或裝有防蠅防塵設施,門應設有防蠅防塵設施,以設空氣幕為宜。
(三)屋頂與天花板衛生要求。
⒈加工經營場所天花板的設計應易於清掃,能防止害蟲隱匿和灰塵積聚,避免長霉或建築材料的脫落等情形發生。
⒉食品處理區天花板應選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塗覆或裝修,天花板與橫樑或牆壁結合處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徑在3cm以上);水蒸汽較多場所的天花板應有適當坡度,在結構上減少凝結水滴落。清潔操作區、準清潔操作區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應加設平整易於清潔的吊頂。
⒊烹調場所天花板離地面宜在2.5m以上,小於2.5m的應採用機械通風使換氣量符合JGJ64《飲食建築設計規範》要求。
(四)廁所衛生要求。
⒈廁所不得設在食品處理區。
⒉廁所應採用沖水式,地面、牆壁、便槽等應採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積垢的材料。
⒊廁所內的洗手設施,應符合本規範本條第八項的規定且宜設定在出口附近。
⒋廁所應設有效排氣(臭)裝置,並有適當照明,與外界相通的門窗應設定嚴密堅固、易於清潔的紗門及紗窗,外門應能自動關閉。
⒌廁所排污管道應與加工經營場所的排水管道分設,且應有可靠的防臭氣水封。
(五)更衣場所衛生要求。
⒈更衣場所與加工經營場所應處於同一建築物內,宜為獨立隔間,有適當的照明,並設有符合本規範本條第八項規定的洗手設施。
⒉更衣場所應有足夠大小的空間,以供員工更衣之用。
(六)庫房衛生要求。
⒈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分開設定。
⒉食品庫房宜根據貯存條件的不同分別設定,必要時設冷凍(藏)庫。
⒊同一庫房內貯存不同性質食品和物品的應區分存放區域,不同區域應有明顯的標識。
⒋庫房的構造應以無毒、堅固的材料建成,應能使貯存保管中的食品品質的劣化降至最低程度,防止污染,且易於維持整潔,並應有防止動物侵入的裝置(如庫房門口設防鼠板)。
⒌庫房內應設定數量足夠的物品存放架,其結構及位置應能使儲藏的食品距離牆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氣流通及物品的搬運。
⒍除冷庫外的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防潮設施。
⒎冷凍(藏)庫應設可正確指示庫內溫度的溫度計。
(七)專間衛生要求。
⒈專間應為獨立隔間,專間內應設有專用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溫度應不高於25℃,宜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加工經營場所面積500㎡以上餐館和食堂的專間入口處應設定有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500㎡以下餐館和食堂等其他餐飲單位,不具備設定預進間條件的,應在專間內入口處設定洗手、消毒、更衣設施。洗手消毒設施應符合本條第八項規定。
⒉以紫外線燈作為空氣消毒裝置的,紫外線燈(波長200-275nm)應按功率不小於1.5W/m設定,紫外線燈宜安裝反光罩,強度大於70μW/cm。專間內紫外線燈應分布均勻,距離地面2m以內。
⒊冷盤間、裱花間應設有專用冷藏設施,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還宜通過淨水設施。
⒋專間不得設定兩個以上(含兩個)的門,專間如有窗戶應為封閉式(傳遞食品用的除外)。專間內外食品傳送宜為可開閉的視窗形式,視窗大小宜以可通過傳送食品的容器為準。
⒌專間的面積應與就餐場所面積和供應就餐人數相適應,各類餐飲業專間面積要求宜符合附屬檔案1規定。
(八)洗手消毒設施衛生要求。
⒈食品處理區內應設定足夠數目的洗手設施,其位置應設定在方便從業人員的區域。
⒉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設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乾手設施。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有洗手消毒方法標示。
⒊洗手設施的排水應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動物侵入及臭味產生的裝置。
⒋洗手池的材質應為不透水材料(包括不鏽鋼或陶瓷等),結構應不易積垢並易於清洗。
⒌水龍頭宜採用腳踏式、肘動式或感應式等非手動式開關或可自動關閉的開關,並宜提供溫水。
⒍就餐場所應設有數量足夠的供就餐者使用的專用洗手設施,其設定應符合本項第二目至第四目要求。
(九)供水設施衛生要求。
⒈供水應能保證加工需要,水質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
⒉不與食品接觸的非飲用水(如冷卻水,污水或廢水等)的管道系統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統,應以不同顏色明顯區分,並以完全分離的管路輸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現象。
(十)通風排煙設施衛生要求。
⒈食品處理區應保持良好通風,及時排除潮濕和污濁的空氣。空氣流向應由高清潔區流向低清潔區,防止食品、餐飲具、加工設備設施污染。
⒉烹調場所應採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應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應便於清洗和更換。
⒊產生大量蒸汽的設備上方除應加設機械排風外,還宜分隔成小間,防止結露並做好凝結水的引泄。
⒋排氣口應裝有易清洗、耐腐蝕並符合本條第十二項要求的可防止有害動物侵入的網罩。
⒌採用空調設施進行通風的,就餐場所空氣應符合GB16153《飯館(餐廳)衛生標準》要求。
(十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設施衛生要求。
⒈餐用具宜用熱力方法進行消毒,因材質、大小等原因無法採用的除外。
⒉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水池應使用不鏽鋼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積垢並易於清洗。採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⒊清洗消毒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應能滿足需要。
⒋採用自動清洗消毒設備的,設備上應有溫度顯示和清洗消毒劑自動添加裝置。
⒌應設專供存放消毒後餐用具的保潔設施,其結構應密閉並易於清潔。
(十二)防塵防鼠防蟲害設施衛生要求。
⒈加工經營場所門窗應按本規範本條第二項規定設定防塵防鼠防蟲害設施。
⒉加工經營場所必要時可設定滅蠅設施。使用滅蠅燈的,應懸掛於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應與食品加工操作保持一定距離。
⒊排水溝出口和排氣口應有網眼孔徑小於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以防鼠類侵入。
(十三)採光照明設施衛生要求。
⒈加工經營場所應有充足的自然採光或人工照明,食品處理區工作面不應低於220lux,其它場所不應低於110lux。光源應不至於改變所觀察食品的天然顏色。
⒉安裝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設施宜使用防護罩,以防止破裂時玻璃碎片污染食品。
(十四)廢棄物暫存設施衛生要求。
⒈食品處理區內可能產生廢棄物或垃圾的場所均應設有廢棄物容器。
⒉廢棄物容器應配有蓋子,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製造,能防止有害動物的侵入、不良氣味或污水的溢出,內壁應光滑以便於清洗。
⒊在加工經營場所外適當地點宜設定廢棄物臨時集中存放設施,其結構應密閉,能防止害蟲進入、孳生且不污染環境。
第八條設備與工具衛生要求
(一)食品加工用設備和工具的構造應有利於保證食品衛生、易於清洗消毒、易於檢查,避免因構造原因造成潤滑油、金屬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質滯留於設備和工具中。
(二)食品容器、工具和設備與食品的接觸面應平滑、無凹陷或裂縫,設備內部角落部位應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積。
(三)設備的擺放位置應便於操作、清潔、維護和減少交叉污染
(四)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應分開並有明顯的區分標誌;原料加工中切配動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開並有明顯的區分標誌。
(五)所有用於食品處理區及可能接觸食品的設備與工具,應由無毒、無臭味或異味、耐腐蝕、不易發霉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材料製造。不與食品接觸的設備與工具的構造,也應易於保持清潔。
(六)食品接觸面原則上不得使用木質材料(工藝要求必須使用除外),必須使用木質材料的工具,應保證不會對食品產生污染。
(七)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配備盛裝、分送集體用餐的專用密閉容器,運送集體用餐的車輛應為專用封閉式,車內宜設定溫度控制設備,車輛內部的結構應平整,以便於清潔。
第三章
第九條加工操作規程的制定與執行
(一)生產經營者應按本規範有關要求,根據預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則(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預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則見附屬檔案2),制定相應的加工操作規程。
(二)加工操作規程應包括對食品採購、運輸和貯存、粗加工、切配、烹調、冷盤配製、現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盤製作、點心加工、裱花操作、燒烤加工、生食海產品加工、備餐及供餐、食品再加熱和工具、容器、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食品配送等各道操作工序的具體規定和詳細的操作方法與要求。
(三)加工操作規程應具體規定標準的加工操作程式、加工操作過程關鍵項目控制標準和設備操作與維護標準,明確各工序、各崗位人員的要求及職責。
(四)應教育培訓員工按照加工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使其符合加工操作、衛生及品質管理要求。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加工經營場所面積2000㎡以上的餐館、就餐場所有300座位以上或單餐供應300 人以上的餐館、食堂及連鎖經營的餐飲業經營者宜建立和實施HACCP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制定HACCP計畫和執行檔案。
第十條原料採購衛生要求
(一)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規定的有關要求,並應進行驗收,不得採購《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採購時應索取發票等購貨憑據,並做好採購記錄,便於溯源;向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批量採購食品的,還應索取食品衛生許可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
(三)入庫前應進行驗收,出入庫時應登記,作好記錄。
第十一條食品運輸工具應當保持清潔,防止食品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污染。
第十二條 貯存衛生要求
(一)貯存食品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無霉斑、鼠跡、蒼蠅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及個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應當分類、分架存放,距離牆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並定期檢查,使用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變質和過期食品應及時清除。
(三)食品冷藏、冷凍貯藏的溫度應分別符合冷藏和冷凍的溫度範圍要求。
⒈食品冷藏、冷凍貯藏應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嚴格分開,不得在同一冰室記憶體放。冷藏、冷凍櫃(庫)應有明顯區分標誌,宜設外顯式溫度(指示)計,以便於對冷藏、冷凍櫃(庫)內部溫度的監測。
⒉食品在冷藏、冷凍櫃(庫)內貯藏時,應做到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分類擺放。
⒊食品在冷藏、冷凍櫃(庫)內貯藏時,為確保食品中心溫度達到冷藏或冷凍的溫度要求,不得將食品堆積、擠壓存放。
⒋用於貯藏食品的冷藏、冷凍櫃(庫),應定期除霜、清潔和維修,以確保冷藏、冷凍溫度達到要求並保持衛生。
十三條粗加工及切配衛生要求
(一)加工前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跡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各種食品原料在使用前應洗淨,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應分池清洗,水產品宜在專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應對外殼進行清洗,必要時消毒處理。
(三)易腐食品應儘量縮短在常溫下的存放時間,加工後應及時使用或冷藏。
(四)切配好的半成品應避免污染,與原料分開存放,並應根據性質分類存放。
(五)切配好的食品應按照加工操作規程,在規定時間內使用。
(六)已盛裝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於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
(七)加工用容器、工具應符合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應分開使用並有明顯標誌。
第十四條烹調加工衛生要求
(一)烹調前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進行烹調加工。
(二)不得將回收後的食品(包括輔料)經烹調加工後再次供應。
(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其加工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不低於70℃。
(四)加工後的成品應與半成品、原料分開存放。
(五)需要冷藏的熟製品,應儘快冷卻後再冷藏。
第十五條冷盤配製衛生要求
(一)加工前應認真檢查待配製的成品冷盤,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進行加工。
(二)操作人員進入專間前應更換潔淨的工作衣帽,並將手洗淨、消毒,工作時宜戴口罩。
(三)專間內應當由專人加工製作,非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專間。不得在專間內從事與冷盤加工無關的活動。
(四)專間每餐(或每次)使用前應進行空氣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線燈消毒的,應在無人工作時開啟30分鐘以上。
(五)專間內應使用專用的工具、容器,用前應消毒,用後應洗淨並保持清潔。
(六)供加工冷盤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經清洗處理的,不得帶入冷盤間。
(七)製作好的冷盤應儘量當餐用完。剩餘尚需使用的應存放於專用冰櫃內冷藏或冷凍,食用前按本規範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再加熱。
第十六條現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盤製作衛生要求
(一)從事現榨果蔬汁水果拼盤加工的人員操作前應更衣、洗手並進行手部消毒,操作時佩戴口罩。
(二)現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盤製作的設備、工用具應專用。每餐次使用前應消毒,用後應洗淨並在專用保潔設施記憶體放。
(三)用於現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盤的瓜果應新鮮,未經清洗處理的不得使用。
(四)製作的現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盤應當餐用完。
第十七條點心加工衛生要求
(一)加工前應認真檢查各種食品原輔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進行加工。
(二)需進行熱加工的應按本規範第十四條要求進行操作。
(三)未用完的點心餡料、半成品點心,應在冷櫃記憶體放,並在規定存放期限內使用。
(四)奶油類原料應低溫存放。水分含量較高的含奶、蛋的點心應當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溫度條件下貯存。
第十八條裱花操作衛生要求
(一)專間內操作衛生應符合本規範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要求。
(二)蛋糕胚應在專用冰櫃中貯存,貯存溫度10℃以下。
(三)裱漿和新鮮水果(經清洗消毒)應當天加工、當天使用。
(四)植脂奶油裱花蛋糕儲藏溫度在3±2℃,蛋白裱花蛋糕、奶油裱花蛋糕、人造奶油裱花蛋糕貯存溫度不得超過20℃。
第十九條燒烤加工衛生要求
(一)燒烤加工前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進行加工。
(二)原料、半成品應分開放置,成品應有專用存放場所,避免受到污染。
(三)燒烤時宜避免食品直接接觸火焰和食品中油脂滴落到火焰上。
第二十條 生食海產品加工衛生要求
(一)從事生食海產品加工的人員操作前應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時佩戴口罩。
(二)用於生食海產品加工的工具、容器應專用。用前應消毒,用後應洗淨並在專用保潔設施記憶體放。
(三)用於加工的生食海產品應符合相關衛生要求。
(四)加工操作時應避免生食海產品的可食部分受到污染。
(五)加工後的生食海產品應當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並用保鮮膜分隔。
(六)加工後至食用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第二十一條備餐及供餐衛生要求
(一)操作前應清洗、消毒手部,在備餐專間內操作應符合本規範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要求。
(二)操作人員應認真檢查待供應食品,發現有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供應。
(三)操作時要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四)菜餚分派、造型整理的用具應經消毒。
(五)用於菜餚裝飾的原料使用前應洗淨消毒,不得反覆使用。
(六)在烹飪後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於60℃或低於10℃的條件下存放。
第二十二條食品再加熱衛生要求
(一)無適當保存條件(溫度低於60℃、高於10℃條件下放置2小時以上的),存放時間超過2小時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應充分加熱。加熱前應確認食品未變質。
(二)冷凍熟食品應徹底解凍後經充分加熱方可食用。
(三)加熱時中心溫度應高於70℃,未經充分加熱的食品不得食用。
第二十三條 餐用具衛生要求
(一)餐用具使用後應及時洗淨,定位存放,保持清潔。消毒後的餐用具應貯存在專用保潔櫃內備用,保潔櫃應有明顯標記。餐具保潔櫃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淨。
(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使用前應洗淨並消毒(推薦的餐飲具清洗消毒方法見附屬檔案3)。
(三)應定期檢查消毒設備、設施是否處於良好狀態。採用化學消毒的應定時測量有效消毒濃度。
(四)消毒後餐具應符合GB14934《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規定。
(五)不得重複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六)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應分開存放,保潔櫃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條 集體用餐配送衛生要求
(一)專間內操作衛生應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要求。
(二)集體用餐配送的食品不得在10℃-60℃的溫度條件下貯存和運輸,從燒熟至食用的間隔時間(保質期)應符合以下要求:
燒熟後2小時的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熱藏)的,其保質期為燒熟後4小時。
燒熟後2小時的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冷藏)的,保質期為燒熟後24小時,但供餐前應按本規範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要求再加熱。
(三)盛裝、分送集體用餐的容器表面宜標明加工單位、生產日期及時間、保質期,必要時標註保存條件和食用方法。
(四)運送集體用餐的容器和車輛應安裝食品熱藏和冷藏設備,在每次配送前應進行清洗消毒。
第四章
第二十五條衛生管理機構與人員要求
(一) 餐飲業經營者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食品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食品衛生安全負全面責任。
(二)應設定衛生管理職責部門,對本單位食品衛生負全面管理職責。
(三)應設定食品衛生管理員,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加工經營場所面積1500㎡以上的餐館、食堂及連鎖經營的生產經營者應設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其他生產經營者的食品衛生管理員可為兼職,但不得由加工經營環節的工作人員兼任。
(四)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加工經營場所面積3000㎡以上的餐館、食堂及連鎖經營的餐飲業經營者宜設定檢驗室,對食品原料、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和成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記錄。
第二十六條
食品衛生管理員應具備高中以上學歷,有從事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的經驗,參加過食品衛生管理員培訓並經考核合格,身體健康並具有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
食品衛生管理員承擔本單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衛生管理的職能,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衛生法律和衛生知識培訓;
(二)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檢查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狀況並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行為及時制止並提出處理意見;
(四)對食品衛生檢驗工作進行管理;
(五)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督促患有有礙食品衛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員調離相關崗位;
(六)建立食品衛生管理檔案;
(七)接受和配合衛生監督機構對本單位的食品衛生進行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八)與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有關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者應制訂從業人員食品衛生教育和培訓計畫,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參加各種上崗前及在職培訓。
食品衛生教育和培訓應針對每個食品加工操作崗位分別進行,內容應包括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食品衛生知識、各崗位加工操作規程等。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者應制定內部衛生管理制度,實行崗位責任制,制訂衛生檢查計畫,規定檢查時間、檢查項目及考核標準(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管理自查建議項目見附屬檔案4)。每次檢查應有記錄並存檔。
第二十九條環境衛生管理要求
(一)生產加工經營場所內環境(包括地面、排水溝、牆壁、天花板、門窗等)應保持清潔和良好狀況(推薦的場所、設施、設備及工具的清潔計畫見附屬檔案5)。
(二)餐廳內桌、椅、台等應保持清潔。
(三)廢棄物至少應每天清除1次,清除後的容器應及時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
(四)廢棄物放置場所不得有不良氣味或有害(有毒)氣體溢出,應防止有害昆蟲的孳生,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水源及地面。
(五)食品加工過程中廢棄的食用油脂應集中存放在有明顯標誌的容器內,定期按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食用油脂管理的規定》予以處理。
(六)污水和廢氣排放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和排放標準。
(七)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防止害蟲孳生。除蟲滅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時進行,實施時對各種食品(包括原料)應有保護措施。
(八)使用殺蟲劑進行除蟲滅害,應由專人按照規定的使用方法進行;使用時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包裝材料,使用後應將所有設備、工具及容器徹底清洗。
(九)場所內如發現有害動物存在,應追查和杜絕其來源。撲滅方法應以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包裝材料為原則。
第三十條場所及設施衛生管理
(一)應建立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清潔制度,各崗位相關人員按規定開展清潔工作(推薦的場所、設施、設備及工具的清潔計畫見附屬檔案5),使場所及其內部各項設施隨時保持清潔。
(二)應建立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維修保養制度,並按規定進行維護或檢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況。
(三)食品加工經營場所內不得存放與食品加工無關的物品,各項設施也不得用作與食品加工無關的用途。
第三十一條設備及工具衛生管理
(一)應建立加工操作設備及工具清潔制度,用於食品加工的設備及工具使用後應洗淨,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還應進行消毒(推薦的場所、設施、設備及工具的清潔計畫見附屬檔案5)。
(二)清洗消毒時應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
(三)採用化學消毒的設備及工具消毒後要徹底清洗。
(四)已清洗和消毒過的設備和工具,應在保潔設施內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五)用於食品加工操作的設備及工具不得用作與食品加工無關的用途。
第三十二條清洗和消毒衛生管理
(一)應制定清洗和消毒制度,以保證所有食品加工操作場所清潔衛生,防止食品污染
(二)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衛生標準》和GB14930.2《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消毒劑衛生標準》等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
(三)用於清掃、清洗和消毒的設備、用具應放置在專用場所妥善保管。
(四)設備及工具、操作人員手部消毒按本規範第三十一條及本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殺蟲劑、殺鼠劑、清洗劑、消毒劑及有毒有害物管理
(一)殺蟲劑、殺鼠劑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均應有固定的場所(或櫥櫃)並上鎖,包裝上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並有專人保管。
(二)各種有毒有害物的採購及使用應有詳細記錄,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區域、使用量、使用及購買時間、配製濃度等。使用後應進行覆核,並按規定進行存放、保管。
第三十四條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的規定,並應有詳細記錄。
食品添加劑存放應有固定的場所(或櫥櫃)並上鎖,包裝上應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並有專人保管。
第三十五條留樣要求
(一)配送的集體用餐及重要接待活動供應的食品成品應留樣。
(二)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密閉專用容器內,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於100g。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者應建立投訴管理制度,對消費者提出的口頭或書面意見與投訴,應立即追查原因,妥善處理。
第三十七條記錄管理
(一)原料採購驗收、加工操作過程關鍵項目、衛生檢查情況、人員健康狀況、教育與培訓情況、食品留樣、檢驗結果及投訴情況、處理結果、發現問題後採取的措施等均應予以記錄。
(二)各項記錄均應有執行人員和檢查人員的簽名。
(三)各崗位負責人應督促相關人員按要求進行記錄,並每天檢查記錄的有關內容。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經常檢查相關記錄,記錄中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督促有關人員採取措施。
(四)有關記錄至少應保存12個月。
第五章
第三十八條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一)從業人員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衛生病症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三)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
第三十九條從業人員培訓
應對新參加工作及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後方能上崗;在職從業人員應進行衛生培訓,培訓情況應記錄。
第四十條從業人員個人衛生
(一)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專間操作人員還需戴口罩),頭髮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佩帶飾物。
(二)操作時手部應保持清潔,操作前手部應洗淨。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時,手部還應進行消毒(推薦的洗手消毒方法見附屬檔案6)。
(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在有下列情形時應洗手:
⒈開始工作前。
⒉處理食物前。
⒊上廁所後。
⒋處理生食物後。
⒌處理弄污的設備或飲食用具後。
⒍咳嗽、打噴嚏、或擤鼻子後。
⒎處理動物或廢物後。
⒏觸摸耳朵、鼻子、頭髮、口腔或身體其他部位後。
⒐從事任何可能會污染雙手活動(如處理貨項、執行清潔任務)後。
(四)專間操作人員進入專間時宜再次更換專間內專用工作衣帽並佩戴口罩,操作前雙手嚴格進行清洗消毒,操作中應適時地消毒雙手。不得穿戴專間工作衣帽從事與專間內操作無關的工作。
(五)個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帶入食品處理區。
(六)食品處理區內不得有抽菸、飲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
(七)進入食品處理區的非加工操作人員,應符合現場操作人員衛生要求。
第四十一條從業人員工作服管理
(一)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淺色)布料製作,也可按其工作的場所從顏色或式樣上進行區分,如粗加工、烹調、倉庫、清潔等。
(二)工作服應有清洗保潔制度,定期進行更換,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人員的工作服應每天更換。
(三)從業人員上廁所前應在食品處理區內脫去工作服。
(四)待清洗的工作服應放在遠離食品處理區。
(五)每名從業人員應有兩套或以上工作服。
第六章
第四十二條 本規範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範於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推薦的各類餐飲業場所布局要求
加工經營場所面積(㎡) 食品處理區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 切配烹飪場所累計面積 冷盤間累計面積 食品處理區為獨立隔間的場所
餐館 ≤150 ≥1:2.0 ≥食品處理區面積50%且≥8㎡ ≥5㎡ 加工烹飪、餐用具清洗消毒
150-500
(不含150,含500) ≥1:2.2 ≥食品處理區面積50% ≥食品處理區面積10% 加工、烹飪、餐用具清洗消毒
500-3000
(不含500,含3000) ≥1:2.5 ≥食品處理區面積50% ≥食品處理區面積10% 粗加工、切配、烹飪、餐用具清洗消毒、清潔工具存放
>3000 ≥1:3.0 ≥食品處理區面積50% ≥食品處理區面積10% 粗加工、切配、烹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潔、清潔工具存放
快餐店、小吃店 ≤50 ≥1:2.5 ≥8㎡ ≥5㎡ 加工、快餐店備餐或符合本規範第七條第二項第五目規定
>50 ≥1:3.0 ≥10㎡ ≥5㎡
食堂 供餐人數100人以下食品處理區面積不小於30㎡,100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0.3㎡,1000人以上超過部分每增加1人增加0.2㎡。切配烹飪場所占食品處理區面積50%以上。≥5㎡ 備餐(或符合本規範第七條第二項第五目規定)、其他參照餐館相應要求設定
其他備註
⒈上表中所示面積為實際使用面積或相對使用面積。
⒉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餐飲業經營者以及單純經營火鍋、燒烤的餐飲業經營者,食品處理區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在上表基礎上可適當減少。
⒊表中“加工”指對食品原料進行粗加工、切配。
⒋各類專間要求必須設定為獨立隔間,未在表中“食品處理區為獨立隔間的場所”欄列出。
附屬檔案2
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預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則
一食物中毒的常見原因
(一)細菌性食物中毒常見原因
⒈生熟交叉污染。如熟食品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或被與生的食品原料接觸過的表面(如容器、手、操作台等)污染,或接觸熟食品的容器、手、操作台等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
⒉食品貯存不當。如熟食品被長時間存放在10℃至60℃之間的溫度條件下(在此溫度下的存放時間應小於2小時),或易腐原料、半成品食品在不適合溫度下長時間貯存。
⒊食品未燒熟煮透。如食品燒制時間不足、烹調前未徹底解凍等原因使食品加工時中心溫度未達到70℃。
⒋從業人員帶菌污染食品。從業人員患有傳染病或是帶菌者,操作時通過手部接觸等方式污染食品。
⒌經長時間貯存的食品食用前未徹底再加熱至中心溫度70℃以上。
⒍進食未經加熱處理的生食品。
(二)化學性食物中毒常見原因
⒈作為食品原料的食用農產品在種植養殖過程或生長環境中,受到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如蔬菜中農藥、豬肝中瘦肉精等。
⒉食品中含有天然有毒物質,食品加工過程未去除。如豆漿未煮透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未徹底去除,四季豆加工時加熱時間不夠使其中的皂素等未完全破壞。
⒊食品在加工過程受到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如誤將亞硝酸鹽當作食鹽使用。
⒋食用有毒有害食品,如毒蕈、發芽馬鈴薯、河豚魚。
二預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則
(一)預防細菌性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則和關鍵點
預防細菌性食物中毒,應根據防止食品受到細菌污染、控制細菌的繁殖和殺滅病原菌三項基本原則採取措施,其關鍵點主要有:
⒈避免污染。即避免熟食品受到各種致病菌的污染。如避免生食品與熟食品接觸、經常性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還應消毒手部、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場所清潔,避免昆蟲、鼠類等動物接觸食品。
⒉控制溫度。即控制適當的溫度以保證殺滅食品中的微生物或防止微生物的生長繁殖。如加熱食品應使中心溫度達到70℃以上。貯存熟食品,要及時熱藏,使食品溫度保持在60℃以上,或者及時冷藏,把溫度控制在10℃以下。
⒊控制時間。即儘量縮短食品存放時間,不給微生物生長繁殖的機會。熟食品應儘快吃掉;食品原料應儘快使用完。
⒋清洗和消毒,這是防止食品污染的主要措施。對接觸食品的所有物品應清洗乾淨,凡是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還應在清洗的基礎上進行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應進行清洗消毒。
⒌控制加工量。食品的加工量應與加工條件相吻合。食品加工量超過加工場所和設備的承受能力時,難以做到按衛生要求加工,極易造成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
(二)預防常見化學性食物中毒的措施
⒈農藥引起的食物中毒。蔬菜粗加工時以食品洗滌劑(洗潔精)溶液浸泡30分鐘後再沖淨,烹調前再經燙泡1分鐘,可有效去除蔬菜表面的大部分農藥。
⒉豆漿引起的食物中毒。生豆漿燒煮時將上涌泡沫除淨,煮沸後再以文火維持煮沸5分鐘左右,可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徹底分解破壞。應注意豆漿加熱至80℃時,會有許多泡沫上浮,出現“假沸”現象。
四季豆引起的食物中毒。烹調時先將四季豆放入開水中燙煮10分鐘以上再炒。
亞硝酸鹽引起的食物中毒。加強亞硝酸鹽的保管,避免誤作食鹽使用。在醃製肉製品時,所使用的亞硝酸鹽不得超過《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的限量規定。
附屬檔案3
推薦的餐飲具清洗消毒方法
清洗方法
(一)採用手工方法清洗的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⒈刮掉沾在餐飲具表面上的大部分食物殘渣、污垢。
⒉用含洗滌劑溶液洗淨餐飲具表面。
⒊最後用清水衝去殘留的洗滌劑。
(二)洗碗機清洗按設備使用說明進行。餐具表麵食物殘渣、污垢較多的,套用手工方法先颳去大部分後,再進入洗碗機清洗。
消毒方法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紅外線等熱力消毒方法。
⒈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鐘以上。
⒉紅外線消毒一般控制溫度120℃保持10分鐘以上。
洗碗機消毒一般水溫控制85℃,沖洗消毒40秒以上。
(二)化學消毒。主要為各種含氯消毒藥物(餐飲業常用消毒劑及化學消毒注意事項見附屬檔案7)。
⒈使用濃度應含有效氯250mg/L(又稱250ppm)以上,餐飲具全部浸泡入液體中,作用5分鐘以上。
⒉化學消毒後的餐飲具套用淨水衝去表面的消毒劑殘留。
(三)保潔方法
⒈消毒後的餐飲具要自然濾乾或烘乾,不應使用手巾、餐巾擦乾,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
⒉消毒後的餐飲具應及時放入餐具保潔櫃內。
附屬檔案4
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管理自查建議項目
檢查項目 結果
環境衛生 廚房內牆壁、天花板、門窗等是否有塗層脫落或破損
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環境是否整潔
防蠅、防鼠、防塵設施是否有效
廢棄物處理是否符合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 加工用設施、設備工具是否清潔
食物熱加工中心溫度是否大於70℃
10℃-60℃存放的食物,烹調後至食用前存放時間是否未超過2小時;存放時間超過2小時的食用前是否經充分加熱
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工具是否明顯區分,存放場所是否分開、不混用
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專間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餐飲具、直接入口食品容器 使用前是否經有效清洗消毒
清洗消毒水池是否與其他用途水池混用
消毒後餐具是否貯存在清潔專用保潔櫃內
個人衛生 從業人員操作時是否穿戴清潔工作衣帽,專間操作人員是否規範佩戴口罩
從業人員操作前及接觸不潔物品後是否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是否洗手、消毒
從業人員操作時是否有從事與食品加工無關的行為
從業人員是否留長指甲或塗指甲油、戴戒指
從業人員上廁所前是否在廚房內脫去工作服
健康管理 從業人員是否有取得有效健康培訓證明而上崗操作
從業人員是否有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症
食品採購 是否索取銷售發票,批量採購是否索取衛生許可證、衛生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食品及原料是否符合食品衛生要求
食品貯存 庫房存放食品是否離地隔牆
冷凍、冷藏設施是否能正常運轉,貯存溫度是否符合要求
食品貯存是否存在生熟混放
食品或原料是否與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在同一場所
違禁食品 是否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
是否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食品
是否生產經營其他違禁食品
附屬檔案5
推薦的場所、設施、設備及工具清潔計畫
項目 頻率 使用物品 方法
地面 每天完工或有需要時 掃帚、拖把、刷子、清潔劑及消毒劑 1.用掃帚掃地
⒉用拖把以清潔劑、消毒劑拖地
⒊用刷子刷去餘下污物
⒋用水徹底沖淨
⒌用乾拖把拖乾地面
排水溝 每周一次或有需要時 鏟子、刷子、清潔劑及消毒劑 1.用鏟子鏟去溝內大部分污物
⒉用水沖洗排水溝
⒊用刷子刷去溝內餘下污物
⒋用清潔劑、消毒劑洗淨排水溝
牆壁、天花板(包括照明設施)及門窗 每月一次或有需要時 抹布、刷子及清潔劑 1.用乾布除去乾的污物
⒉用濕布抹擦或用水沖刷
⒊用清潔劑清洗
⒋用濕布抹淨或用水沖淨
⒌風乾
冷庫 每周一次或有需要時 抹布、刷子及清潔劑 1.清除食物殘渣及污物
⒉用濕布抹擦或用水沖刷
⒊用清潔劑清洗
⒋用濕布抹淨或用水沖淨
⒌用清潔的抹布抹乾/風乾
工作檯及洗滌盆 每次使用後 抹布、清潔劑及消毒劑 1.清除食物殘渣及污物
⒉用濕布抹擦或用水沖刷
⒊用清潔劑清洗
⒋用濕布抹淨或用水沖淨
⒌用消毒劑消毒
⒍風乾
工具及加工設備 每次使用後 抹布、刷子、清潔劑及消毒劑 1.清除食物殘渣及污物
⒉用水沖刷
⒊用清潔劑清洗
⒋用水沖淨
⒌用消毒劑消毒
⒍風乾
排煙設施 表面每周一次或有需要時 抹布、刷子及清潔劑 1.用清潔劑清洗
⒉用刷子、抹布去除油污
⒊用濕布抹淨或用水沖淨
⒋風乾
廢棄物暫存容器 每天完工或有需要時 刷子、清潔劑及消毒劑 1.清除食物殘渣及污物
⒉用水沖刷
⒊用清潔劑清洗
⒋用水沖淨
⒌用消毒劑消毒
⒍風乾
附屬檔案6
推薦的從業人員洗手消毒方法
一、洗手程式
(一)在水龍頭下先用水(最好是溫水)把雙手弄濕。
(二)雙手塗上洗滌劑。
(三)雙手互相搓擦20秒(必要時,以乾淨衛生的指甲刷清潔指甲)。
(四)用自來水徹底沖洗雙手,工作服為短袖的應洗到肘部。
(五)用清潔紙巾、捲軸式清潔抹手布或乾手機弄乾雙手。
(六)關閉水龍頭(手動式水龍頭套用肘部或以紙巾包裹水龍頭關閉)。
二、標準洗手方法
掌心對掌心搓擦 手指交錯掌心對手背搓擦 手指交錯掌心對掌心搓擦
兩手互握互搓指背 拇指在掌中轉動搓擦 指尖在掌心中搓擦
三、標準的手消毒方法
清洗後的雙手在消毒劑水溶液中浸泡或20-30秒,或塗擦消毒劑後充分揉搓20-30秒(餐飲業常用消毒劑及化學消毒注意事項見附屬檔案7)。
附屬檔案7
常用消毒劑
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常用消毒劑及化學消毒注意事項
(一)漂白粉:主要成分為次氯酸鈉,還含有氫氧化鈣氧化鈣氯化鈣等。配製水溶液時應先加少量水,調成糊狀,再邊加水邊攪拌成乳液,靜置沉澱,取澄清液使用。漂白粉可用於環境、操作台、設備、餐飲具、工具及手部浸泡消毒。
(二)次氯酸鈣漂粉精):使用時充分溶解在水中,普通片劑應碾碎後加入水中充分攪拌溶解,泡騰片可直接加入溶解。使用範圍同漂白粉。
(三)次氯酸鈉:使用時在水中充分混勻。使用範圍同漂白粉。
(四)二氯異氰尿酸鈉(優氯淨):使用時充分溶解在水中,普通片劑應碾碎後加入水中充分攪拌溶解,泡騰片可直接加入溶解。使用範圍同漂白粉
(五)二氧化氯:因配製的水溶液不穩定,應在使用前加活化劑現配現用。使用範圍同漂白粉。因氧化作用極強,應避免接觸油脂,以防止加速其氧化。
(六)碘伏:0.3—0.5%碘伏可用於手部浸泡消毒。
(七)新潔而滅:0.1%新潔而滅可用於手部浸泡消毒。
(八)乙醇:75%乙醇可用於手部或操作台、設備、工具塗擦消毒。
消毒液配製方法舉例
以每片含有效氯0.25g的漂粉精片配製1L的有效氯濃度為250mg/L的消毒液為例:
(一)在專用消毒容器中事先標好1L的刻度線。
(二)容器中加水至滿刻度。
(三)將1片漂粉精片碾碎後加入水中。
(四)攪拌至藥片充分溶解。
化學消毒注意事項
(一)使用的消毒劑應在保質期限內,並按規定的溫度等條件貯存。
(二)嚴格按規定濃度進行配製,固體消毒劑應充分溶解。
(三)配好的消毒液定時更換,一般每4小時更換一次。
(四)使用時定時測量消毒液濃度,濃度低於要求立即更換。
(五)保證消毒時間,一般餐具、工具消毒應作用5分鐘以上。
(六)應使消毒物品完全浸沒於消毒液中。
(七)餐具消毒前應洗淨,避免油垢影響消毒效果。
(八)消毒後以潔淨水將消毒液沖洗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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