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11年12月28日,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川食藥監食〔2011〕31號印發《四川省〈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共25條,由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解釋,有效期5年,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印發機關: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文號:川食藥監食〔2011〕3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1年12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2年1月28日
檔案通知,實施細則,

檔案通知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四川省〈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川食藥監食〔2011〕31號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巴中市衛生局
《四川省〈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經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四川省《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實施細則

四川省《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餐飲服務許可工作,加強餐飲服務監督管理,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民眾健康的通知》(川辦發〔2011〕49號)的精神,結合全省的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全省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許可活動適用本細則。
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後,方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
第三條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省直管餐飲服務單位的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
各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下同)按照屬地監管、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許可工作實施方案,規定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受理和審批的行政許可機關。
第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許可的信息和檔案管理制度,每月公告取得或者註銷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名錄。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全省範圍逐步推行統一的餐飲服務許可監管信息系統。
第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示下列與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事項相關的內容:
(一)餐飲服務許可依據及具體條款;
(二)餐飲服務許可條件、程式、期限;
(三)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所需申請材料目錄;
(四)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資料的示範文本;
(五)餐飲服務受理機關的通訊地址、諮詢電話、投訴舉報電話。
第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實施餐飲服務許可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餐飲服務許可實施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七條 餐飲服務許可實施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學校食堂,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設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他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設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八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鼓勵具備條件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並實施危害分析及關鍵控制點等先進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第九條 餐飲服務單位在選址和建設時,應當符合國家環保、消防等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十條 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許可條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十一條 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
(二)相關部門核准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複印件(如: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等由工商、機構編制部門、民政部門核發的單位登記證明等);學校食堂需提供教育部門核發的辦學許可證;
(三)提出申請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的身份證明(複印件),以及不屬於《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情形的說明材料;
(四)餐飲服務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房產證或租房協定);
(五)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六)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學校食堂,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提交所屬類別的《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表》自評表;
(七)食品安全管理員經過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證明;
(八)餐飲服務從業人員體檢健康合格證明;
(九)飲用水採用二次供水或自取水源的,需提供水質安全檢測報告;
(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培訓管理、原料採購查驗和索票索證、倉儲管理、餐飲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十一)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學校食堂,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還應提供關鍵環節食品加工操作規程、食品安全檢查計畫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十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
(十三)省、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已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申請變更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或者地址門牌號(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變更申請表;
(二)原《餐飲服務許可證》複印件;
(三)營業執照變更核准證明;
(四)省、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已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申請變更《餐飲服務許可證》許可類別、備註項目以及改變布局流程、主要衛生設施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變更申請表;
(二)原《餐飲服務許可證》複印件;
(三)更改事項說明;
(四)更改後的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五)省、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需要延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應當在《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書面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辦理。
第十五條 申請延續《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延續申請表;
(二)原《餐飲服務許可證》複印件;
(三)原《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內容有變化或者無變化的說明材料;
(四)省、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準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證》記載內容或者準予辦理變更手續的,頒發新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原《餐飲服務許可證》證號和有效期限不變。
準予延續的,頒發新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原《餐飲服務許可證》證號不變。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遺失《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餐飲服務許可證》遺失的公開聲明書,並於遺失後60日內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十八條 申請補發《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已公開聲明《餐飲服務許可證》遺失的影像資料證明;
(三)省、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按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不再符合餐飲服務許可條件情形的,應當依法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一)餐飲服務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因不在崗被書面責令整改兩次後,第三次仍不在崗的;
(二)擅自改變製作加工場所布局流程、主要設備設施發生改變或無法正常使用,導致不再符合餐飲服務經營要求,經書面責令改正後,不在限定時間內完成改正的;
(三)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規要求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經書面責令改正後,不在限定時間內改正的;
(四)餐飲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不全,被書面責令整改兩次後,第三次仍不全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依法註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准的;
(二)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終止的;
(三)《餐飲服務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被吊銷的;
(四)餐飲服務提供者主動申請註銷的;
(五)依法應當註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依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樣式要求印製和填寫。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製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二)餐飲服務提供者:指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三)餐館(含酒家、酒樓、酒店、飯莊等):指以飯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項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
特大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
大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
中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
小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館。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當場分餐食用並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點心、小吃為主要經營項目的提供者。
(六)飲品店:指以供應酒類、咖啡、茶水或者飲料為主的提供者。
甜品站:指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主店經營場所內或附近開設,具有固定經營場所,直接銷售或經簡單加工製作後銷售由餐飲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飲料、甜品為主的食品的附屬店面。
(七)食堂:指設於機關、學校(含托幼機構)、企事業單位、建築工地等地點(場所),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八)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集體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提供者。
(九)中央廚房:指由餐飲連鎖企業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製作,並直接配送給餐飲服務單位的提供者。
(十)省直管餐飲服務單位:機構改革職能職責調整中,由四川省衛生廳移交給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管的原省衛生廳按照歷史沿革直接管理的餐飲服務單位。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有效期5年,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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