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已於2013年3月21日經北京市衛生局第3次局長辦公會領導集體討論通過,以指導北京市餐飲服務業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3年3月21日
- 目的:指導北京市餐飲服務業發展
- 通知時間:2013年3月27日
官方通知
京衛法監字(2013)28號
各區縣衛生局、燕山文化衛生分局,市衛生監督所:
《北京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已於2013年3月21日經市衛生局第3次局長辦公會領導集體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衛生局
2013年3月27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以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餐飲服務許可工作:
(一)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使用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國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由省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的;
(三)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直接管理的地區和單位。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其他餐飲服務行政許可工作。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工地食堂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得制售冷盤、裱花蛋糕和生食水產品。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
同一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兩個以上地點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分別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餐飲服務提供者改變生產經營地址(地點)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許可類別、備註項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衛生設施改變的,應當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變更餐飲服務許可證,並按照新辦許可的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一)單位名稱
餐飲服務許可證載明的單位名稱應當與相關資質證明一致。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
根據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性質,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欄後填寫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姓名,其中屬法人的,填寫法定代表人姓名;屬法人分支機構或者其他組織的,填寫負責人姓名;屬個體經營戶的,填寫負責人或者業主姓名。
(三)地址
按經營場所的詳細地址填寫,與相關證明一致。
(四)類別
1.特大型餐館;
2.大型餐館;
3.中型餐館;
4.小型餐館;
5.快餐店;
6.小吃店;
7.飲品店、飲品店(甜品站);
8.食堂;
9.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10.中央廚房;
11.夜市餐飲服務;
12.鄉村民俗旅遊戶;
13.餐飲具清洗消毒服務。
(五)備註
1.上述13個類別中除第7類的飲品店、飲品店(甜品站)、第9類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第10類的中央廚房、第12類的鄉村民俗旅遊戶、第13類的餐飲具清洗消毒服務外,按照以下規定予以標註:
(1)供應冷盤的標註“含冷盤”,不供應的標註“不含冷盤”。
(2)供應自製裱花蛋糕的標註“含裱花蛋糕”,不供應的標註“不含裱花蛋糕”。
(3)供應生食水產品的標註“含生食水產品”,不供應的標註“不含生食水產品”。
2.餐館按照以下規定予以標註:
(1)單純經營火鍋或者燒烤的,標註“單純火鍋”或者“單純燒烤”。
(2)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標註“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3.飲品店(甜品站)標註“餐飲主店位於××××(具體地址)”。其餐飲主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標註“含×個甜品站”(店內×個)。
4.食堂按照以下規定予以標註:
(1)屬於工地食堂的,標註“工地食堂”。
(2)屬於學生食堂的,標註“學生食堂”。
5.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標註“不含冷盤、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產品,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份”。
6.中央廚房標註“不含冷加工製作的即食食品,不含生食水產品,不含乳及乳製品”。
7.鄉村民俗旅遊戶標註“農家飯(含或不含冷加工動物性即食食品)”。
8.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備註的其他內容。
(六)餐飲服務許可證編號格式
京餐證字+4位年份數+6位行政區域代碼+6位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七)發證機關
1.加蓋發證機關印章;
2.發證日期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填寫:
(1)新發和延續的,填寫簽發日期。
(2)變更的,填寫變更後新的許可證的簽發日期,並在簽發日期後註明“變更”字樣。
(3)補發的,填寫補發後新的許可證的簽發日期,並在簽發日期後註明“補發”字樣。
(八)有效期限
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
1.起始日期按照以下規定填寫:
(1)新發、延續的,填寫簽發日期。
(2)變更、補發的,填寫原證的簽發日期。
2.到期日期按照以下規定填寫:
(1)新發、延續的,填寫簽發日期3年後對應日的前1天。
(2)變更、補發的,填寫原證的到期日期。
第二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方便消費者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