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食品生產許可證辦證指南

《眉山市食品生產許可證辦證指南》是眉山市發布的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眉山市食品生產許可證辦證指南
  • 實施地點:眉山市
2016-11-23
一、適用範圍
(一)許可類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規定,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共32類。按照省委、省政府行政審批改革要求及《食品生產許可實施方案》(川食藥監發〔2016〕61號)規定,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製品,調味品,肉製品,乳製品,飲料,方便食品,餅乾,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製品,茶葉及相關製品,酒類(除白酒外),蔬菜製品,水果製品,炒貨食品及堅果製品,蛋製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水產製品,澱粉及澱粉製品,糕點,豆製品,蜂產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食品的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由眉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劑等4類和酒類(白酒)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由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
(二)食品生產許可實行一企一證原則,即同一個食品生產者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生產許可證。同時生產由四川省和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發證的食品,其生產許可工作由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
(三)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人應當遵守國家產業政策。申請項目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的,按照《國務院關於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執行。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者省政府有關檔案對貫徹執行產業政策另有規定的,還應當遵守其規定。
二、法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主席令第21號)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四條:食品生產許可實行一企一證原則,即同一個食品生產者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生產許可證。第六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許可權。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三)國家總局《關於貫徹實施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5〕225號):一、關於《辦法》與原有規章制度的關係問題(一)《辦法》實施後,食品生產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證書的發放、變更、延續、補辦、註銷,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監督檢查等,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執行。(二)在新的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細則修訂出台前,原有的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細則繼續有效,但是有關申請材料、許可程式、許可時限、發證檢驗等內容與《辦法》不一致的,應當以《辦法》規定為準。
(四)國家總局《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藥監食監一〔2016〕103號)
三、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主體條件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二)申請人的註冊地(即住所)和生產場所均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三)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按照以下食品類別提出:
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製品,調味品,肉製品,乳製品,飲料,方便食品,餅乾,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製品,茶葉及相關製品,酒類,蔬菜製品,水果製品,炒貨食品及堅果製品,蛋製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水產製品,澱粉及澱粉製品,糕點,豆製品,蜂產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四)申請人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類別應當在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範圍內,且營業執照在有效期限內。
(五)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合理的設備布局、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4.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5.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培訓、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等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原料驗收、生產過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對生產食品有其他要求的,應當符合該要求。
四、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種類齊全、內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寫要求。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所提交的材料均一式三份。
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檔案。
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均須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並加蓋申請人公章。複印件應當由申請人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申請人公章。
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應當使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列印,字跡應當清晰、工整,修改處應當簽名並加蓋申請人公章。申請書中各項內容填寫完整、規範、準確。
(一)新辦食品生產許可證
序號
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要求
備註
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1.申請書中各項內容填寫完整、規範、準確。
2.申請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社會信用代碼或營業執照註冊號、住所等填寫內容應當與營業執照一致,所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類別應當在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範圍內,且營業執照在有效期限內。
3.申證產品的類別編號、類別名稱及品種明細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填寫。
4.申請材料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設定應當完整。
5.申請人應當配備的食品安全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職稱、資質、培訓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
每頁加蓋公章
合法主體資格(如營業執照等)
加蓋公章
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1.各圖應當按產區實際比例標註、圖表清晰、信息準確。
2.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和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標尺寸、面積等主要參數),並附生產加工場所有權使用證明材料複印件[①使用自有建築物的,提供房產產權證明,如該建築物屬共有的,還需提供其他產權人準予企業作為生產場所使用的證明;②租用建築物的,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賃契約,且租賃期限為5年以上;③如房屋屬自建無權屬證明的,提供鎮級以上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標示關鍵控制點及參數)。
加蓋公章
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1.設備設施布局合理、工藝流程符合審查細則和所執行標準規定的要求。
2.關鍵設備應當按實際標註(其中委託檢驗的,附委託檢驗契約),並附生產和檢驗設備、設施購置資產證明(正規發票或供貨契約;確實無法提供正規發票或供貨契約的,由企業以承諾書的形式對設備進行所有權的確認)複印件。
加蓋公章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錄
包括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公司正式檔案並加蓋公章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審查細則要求的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1.部分食品類別屬於國家產業政策限制類產品的,需提供產業政策證明檔案;
2.執行企業標準,應提供經省級衛生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複印件;
3.其他證書:礦泉水需提供取水證、採礦許可證等。
原件
授權委託書
1.申請人是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本人,無需提交;
2.《授權委託書》應明確委託的內容,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並附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身份證採用橫放、正反面同頁方式複印)。
《眉山市食品生產許可新辦延續換證(變更)企業情況確認表》
由區縣局簽字蓋章,上面要註明監管人員
加蓋公章
其他需要補充的材料
審查細則、標準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材料(如料類產品申報資料中,應按細則要求增加灌裝車間的空氣潔淨度檢測報告,並明確主要檢測項目及指標)
加蓋公章
申請材料目錄
所提供申請材料應當按目錄順序排列並裝訂成冊,目錄(序號)第一頁作標籤或用帶標籤的隔頁紙分隔;按照分項目錄(序號)單獨編碼原則,起始頁為第一頁(“1-X”),標明頁碼;資材料頁碼均用阿拉伯數字標註在右下角/左下角(用黑色碳素筆手寫/列印)。
說明:
1.所提供自製材料均須A4紙(辦公營業場所或倉庫圖紙若使用紅線圖原件的除外)列印,內容完整、清楚,無塗改;並按材料要求依順序編制目錄和頁碼,裝訂成冊;
2.申請材料均須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簽字需清晰可辨;
3.申請材料須逐頁加蓋申請企業公章,頁數過多,可蓋齊縫章;複印件應當由申請人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申請人公章。
4.申請材料提交紙質材料1式3套(核實並明確數量),並提供PDF或JPG格式電子文檔材料1套,內容清晰可辨。
新申請生產許可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延續
1.食品生產許可延續申請書
2.食品生產許可證(含正、副本及副頁)原件;
3.《眉山市食品生產許可新辦延續換證(變更)企業情況確認表》
4.第(一)項“生產許可證核發(新辦)”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延續應注意:
1.食品生產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
2.申請材料經審查,按規定不需要現場核查的由許可機關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3.申請食品生產許可延續,屬於下列情形,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1)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組織對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2)審查部門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內容、食品類別、與相關審查細則及執行標準要求相符情況進行核實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3)申請人的生產場所遷出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範圍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遷入地許可機關應當依照本通則的規定組織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
(4)申請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載明監督抽檢不合格、監督檢查不符合、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隱患的。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實施現場核查的其他情形。
4.申請材料經審查,許可機關決定需要現場核查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許可機關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5.決定準予延續的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6.食品生產許可證期滿後未取得許可證(含正在審批過程中)的企業,一律要停止生產銷售,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換髮後方可恢復生產、銷售。對許可證期滿後未取得許可證繼續生產的,視為違法生產,當地食藥局應依法查處。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第九條規定的重大事項變更)
1.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
2.食品生產許可證(含正、副本及副頁)原件;
3.《眉山市食品生產許可新辦延續換證(變更)企業情況確認表》
4.第(一)項“生產許可證核發(新辦)”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及與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準予變更通知書,省經信委、發改委出具的企業變更符合產業政策的批文等;
同時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換證、增項、遷址兩項以上的,按照所申請事項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複提交。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重大事項(全面核查)變更應注意:
1.屬於下列情形,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1)申請人聲明其生產場所發生變遷,或者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對變化情況組織現場核查;其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也應當就變化情況組織現場核查。
(2)審查部門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內容、食品類別、與相關審查細則及執行標準要求相符情況進行核實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3)申請人的生產場所遷出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範圍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遷入地許可機關應當依照本通則的規定組織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
(4)申請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載明監督抽檢不合格、監督檢查不符合、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隱患的。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實施現場核查的其他情形。
2.許可機關決定準予變更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四)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企業名稱、生產地址或住所名稱、減項等普通變更)
1.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
2.食品生產許可證(含正、副本及副頁)原件;
3.《眉山市食品生產許可新辦延續換證(變更)企業情況確認表》
4.與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普通變更應注意:
許可機關決定準予變更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五)食品生產許可證補辦
食品生產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並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2.食品生產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產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原件。
3.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六)食品生產許可證更正
食品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及副頁內容錯誤的,應申請更正:
1.食品生產許可證更正登記表;
2.原生產許可證(含正、副本及副頁)原件;
3.食品生產許可證錯誤、需要更正的相關證明材料(必要時提交);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件複印件;
5.企業持相關手續在政務中心視窗領取證書時,發現證書列印錯誤的,可當面向視窗工作人員提出更正要求。視窗工作人員應迅速核對證書內容是否有誤,確屬列印錯誤的,應立即進行更改,並將更改後的證書交與企業。同時收回錯誤證書,爾後作好登記。
(七)生產許可證註銷
1.食品生產許可證註銷登記表;
2.原生產許可證(含正、副本及副頁)原件;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件複印件。
五、辦理流程
食品生產許可包括企業申報、申請受理、材料審查、現場核查、審批發證和社會公告等程式。
(一)企業網上申報
食品生產企業在提出申請前,先登錄《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信息平台》,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要求,在網上填報《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並按照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及附屬檔案。在相關資料及附屬檔案齊備的情況下,方可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提出許可申請。
(二)申請受理與材料審查
1.申請企業攜列印好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相關材料及附屬檔案到眉山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食藥監管局視窗(以下簡稱“市政務中心食藥監視窗”)提出申請。
2.市政務中心食藥監視窗工作人員應認真核對網上提交信息和紙質受理材料是否一致,對申請材料信息一致、材料齊全並符合要求的應予以受理,並開具《食品生產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對申請事項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對不屬於食品生產許可相關《細則》規定內容的事項或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開具《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3.經市政務中心食藥監視窗工作人員初審合格且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在完成受理後及時將申請材料統一交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政策法規科(行政許可科)覆核。
4.經市政務中心食藥監視窗工作人員初審合格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應及時將受理材料報送技術審查機構(四川省質量技術審查評價中心)。
5.審查部門(四川省質量技術審查評價中心)接收市政務中心食藥監視窗送交的企業申請材料後,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要求組織對受理的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審查。對企業需增補或補充事項的,統一收集後,反饋企業。
6.審查部門(四川省質量技術審查評價中心)應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完成審查。經審查合格且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成核查組,負責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核查,並將現場核查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負責對申請人實施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市、區、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核查組成員。
審查部門(四川省質量技術審查評價中心)在收到現場核查資料後及時完成收集、匯總審查結果以及相關材料,並將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統一交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政策法規科(行政許可科)覆核。
(三)現場核查
1.核查組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及相關產品《審查細則》的要求完成現場核查,並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核查材料清單》所列的許可相關材料上報審查部門。負責對申請人實施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區、縣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派出機構應當派出監管人員作為觀察員參加現場核查工作,市局可根據需要經分管局領導批准後,派出觀察員參加現場核查工作。
2.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電、供水等客觀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正常開展的,申請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書面提出許可中止申請。中止時間應當不超過10個工作日,中止時間不計入食品生產許可審批時限。
因申請人涉嫌食品安全違法且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的,許可機關應當中止生產許可程式,中止時間不計入食品生產許可審批時限。
3.對於判定結果為通過現場核查的,申請人應當在1個月內對現場核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向負責對申請人實施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4.負責對申請人實施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派出機構應當在許可後3個月內對獲證企業開展一次監督檢查。對已進行現場核查的企業,重點檢查現場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已進行整改。
(四)審批發證
1.經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政策法規科(行政許可科)覆核,並填寫《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批單》或《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現場辦結審批單》後送市局分管領導審批。
2.經市局分管領導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並在10個工作日內制發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和副頁。
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信息公布
在國家和市級食品藥品監管局網站公布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
(六)檔案管理
食品生產許可辦證資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兩份複印件,原件由許可機關裝檔留存,複印件分別由實施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市、區兩級監管部門留存。
六、辦理期限
(一)作出受理決定期限:1個工作日內。
(二)現場核查期限:10個工作日內。
(三)決定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四)頒發證書期限: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制發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和副頁。
資料送達時間和因企業自身原因造成時間延誤的不計入辦證日期。
七、審批結果公告
許可機關應在市級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網站公布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
八、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無。
九、審批決定證件
《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及《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
十、數量限制
無。
十一、聯繫方式
(一)聯繫電話和地址
眉山市政務服務中心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視窗
地址:眉山市詩書城廣場眉山市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眉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科(行政許可科)
地址:眉山市東坡區蘇源路8號212室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部門
地址:成都市東門街二號四川省質量技術審查評價中心
(二)網上辦事大廳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投訴電話
眉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十二、注意事項
1.申請人應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承擔因提供不真實材料而產生的法律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被許可人未按規定期限提出延續申請的,可以認定為不符合行政許可延續的法定條件,食藥監部門不予受理該申請。被許可人需要繼續從事相應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應當重新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原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重新申請的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不得從事相應行政許可事項活動。
3.食藥監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撤回行政許可申請,自收到食藥監部門終止辦理行政許可書面憑證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該行政許可申請。
4.申請人應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的工作,按要求補齊補正材料;按照行政機關告知的審查期限完成接受審查的準備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證通知後,按照取證時限及時取證。
5.辦理食品生產許可新辦、延續、變更、補證、註銷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予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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