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年版本信息
2005年12月2日,經國務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
第40號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3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第9號令),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同時廢止。
2013年2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2011 年本)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形成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款的決定》(第21號),於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2019 年本)的基礎上進行修改,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的決定》(第49號令)已經2021年12月27日第20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第6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同時廢止。
2021版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49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的決定》已經2021年12月27日第20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21年12月30日
修改內容
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 年本)》淘汰類“一、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十八)其他”中增加第 7 項,內容為“
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2019版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29號
《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已經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同時廢止。
主任:何立峰
2019年10月30日
目錄正文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2019 年本)
第一類 鼓勵類
一、農林業
3、蔬菜、瓜果、花卉設施栽培(含無土栽培)先進
技術開發與套用,優質、高產、高效標準化栽培技術開發與套用
4、畜禽標準化規模養殖技術開發與套用
6、動植物(含野生)優良品種選育、繁育、保種和開發;生物育種;種子(
種苗)生產、加工、包裝、檢驗、鑑定技術和倉儲、
運輸設備的開發與套用
修復
13、牛羊胚胎(體內)及精液工廠化生產
14、農業生物技術開發與套用
15、耕地保養管理與土、肥、水速測技術開發與套用
16、農、林作物、畜禽和漁業
種質資源保護地、保護區建設;動植物種質資源收集、保存、鑑定、開發與套用
17、農作物
秸稈綜合利用(秸稈肥料化利用,
秸稈飼料化利用,秸稈能源化利用,秸稈基料化利用,秸稈原料化利用等)
19、草原、森林災害綜合治理工程
20、退耕還林還草、退牧還草及天然
草原植被恢復工程,優質高產
牧草人工種植與加工
21、動物疫病新型
診斷試劑、疫苗及低毒低殘留獸藥(含獸用生物製品)新工藝、
新技術開發與套用
28、
國家儲備林建設、特色經濟林建設,
碳匯林建設、植樹種草工程及林草種苗工程,
油茶、
油棕等木本糧油基地建設,生物質能源林定向培育與產業化
31、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生產
32、抗鹽與耐旱植物培植
37、野生動植物培植、馴養繁育基地及疫源疫病監測預警體系建設
39、木、竹、草(包括秸稈)人造板及其
複合材料技術開發及套用
42、數字(信息)農業、林草技術開發與套用
43、農業農村環境保護與治理技術開發與套用
46、糧油乾燥節能設備、農戶
綠色儲糧生物技術、驅鼠技術、農戶新型儲糧倉(
彩鋼板組合倉、鋼骨架矩形倉、鋼網式乾燥倉、
熱浸鍍鋅鋼板倉等)推廣套用
50、鄉村廁所廢物廢水以及餐廚廢物廢水的收集處理與生態農業
聯合經營53、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畜禽糞污肥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
墊料化利用,病死畜禽
無害化處理)
56、木材及木(竹)質材料節能、節材、環保加工技術開發與利用
57、濕態酒精糟(
WDGS)的套用、生物質液體有機肥的套用
二、水利
1、江河湖海堤防建設及河道治理工程
3、城鄉供水水源工程
8、堤壩隱患監測與修復技術開發與套用
18、山洪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山洪地質災害防治區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及山洪溝、
土石流溝和滑坡治理等)
2013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1號
為更好地適應轉變
經濟發展方式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目進行了調整,形成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款的決定》,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
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檔案對產業結構調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主任:張 平
2013年2月16日
修改內容
一、鼓勵類“四、電力”第 3 項“採用 30 萬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熱機組的
熱電聯產,以及熱、電、冷多聯產”修改為“採用背壓(抽背)型熱電聯產、熱電冷多聯產、30 萬千瓦及以上
熱電聯產機組”。
二、鼓勵類“五、新能源”增加“海上風電機組
技術開發與設備製造”作為第 11 項。
三、鼓勵類“五、新能源”增加“
海上風電場建設與設備製造”作為第 12 項。
四、鼓勵類“六、核能”增加“
核電站應急
搶險技術和設備”作為第 12 項。
五、鼓勵類“十九、輕工”第 15 項“二色及二色以上金屬板印刷機及配套
光固化(
UV)設備;高速食品飲料罐製造生產線及配套設備;高速金屬薄板覆膜設備及
覆膜鐵食品飲料罐加工設備”修改為“二色及二色以上金屬板印刷、配套光固化(UV)、薄板覆膜和高速食品飲料罐加工及配套設備製造”。
六、鼓勵類“二十、紡織”第1項“差別化、功能性聚酯(PET)的連續共聚改性[
陽離子染料可染聚酯(
CDP、ECDP)、鹼溶性聚酯(COPET)、高收縮聚酯(HSPET)、阻燃聚酯、
低熔點聚酯等];熔體直紡線上添加等連續化工藝生產差別化、
功能性纖維(抗靜電、抗紫外、有
色纖維等);智慧型化、超仿真等差別化、功能性聚酯(PET)及纖維生產;
腈綸、
錦綸、
氨綸、
粘膠纖維等其他
化學纖維品種的差別化、功能性
改性纖維生產”修改為“差別化、功能性聚酯(PET)的連續共聚改性[陽離子染料可染聚酯(CDP、ECDP)、鹼溶性聚酯(COPET)、高收縮聚酯(HSPET)、阻燃聚酯、低熔點聚酯等];熔體直紡線上添加等連續化工藝生產差別化、功能性纖維(抗靜電、抗紫外、有色纖維等);智慧型化、超仿真等差別化、功能性聚酯(PET)及纖維生產(東部地區限於技術改造) 腈綸、錦綸、氨綸、粘膠纖維等其他化學纖維品種的差別化、功能性改性纖維生產”
七、鼓勵類“二十、紡織”第 6 項“採用
緊密紡、低扭矩紡、
賽絡紡、嵌入式紡紗等高速、新型紡紗技術生產多品種纖維
混紡紗線及採用自動絡筒、細絡聯、集體落紗等
自動化設備生產高品質紗線”修改為“採用緊密紡、低扭矩紡、賽絡紡、嵌入式紡紗等高速、新型紡紗技術生產多品種纖維混紡紗線及採用自動絡筒、細絡聯、集體落紗等自動化設備生產高品質紗線(東部地區限於技術改造,新建和擴建除外)”。
八、鼓勵類“三十二、
商務服務業”第 2 項“經濟、管理、信息、會計、稅務、審計、法律、節能、環保等諮詢與服務”修改為“經濟、管理、信息、會計、稅務、鑑證(含
審計服務)、法律、節能、環保等諮詢與服務”。
九、鼓勵類“三十九、
公共安全與應急產品”第 19 項“
大型公共建築、高層建築、森林、水上和地下設施消防滅火救援技術與產品”修改為“大型公共建築、高層建築、
石油化工設施、森林、山嶽、水域和地下設施消防滅火救援技術與產品”。
十、鼓勵類“三十九、公共安全與應急產品”第 22 項“破拆、切割、疏堵、提升、投送等高效救援產品”修改為“偵檢、破拆、救生、照明、排煙、堵漏、輸轉、洗消、提升、投送等高效救援產品”。
十二、鼓勵類“三十九、公共安全與應急產品”增加“具有滅火、偵查、排煙、救助等功能的消防機器人(35.400,0.19,0.54%)”作為第 45 項。
十三、鼓勵類“三十九、公共安全與應急產品”增加“
公稱直徑≥150mm 的
消防水帶、人工
合成橡膠襯裡消防水帶”作為第46 項。
十四、鼓勵類“三十九、公共安全與應急產品”增加“水性
鋼結構防火塗料、預製組合式鋼結構防火構件”作為第 47 項。
十五、鼓勵類“三十九、公共安全與應急產品”增加 “不燃外
保溫材料、阻燃製品”作為第 48 項。
十七、鼓勵類“三十九、公共安全與應急產品”增加“潔淨氣體
滅火系統、探火管滅火裝置、
風力發電裝置專用滅火系統”作為第 50 項。
十九、限制類“三、電力”第 3 項“直接向江河排放
冷卻水的火電機組”刪除。
二十一、限制類“十一、機械”第 25 項“220 千伏及以下高、中、
低壓開關櫃製造項目(使用環保型中壓氣體的絕緣開關櫃除外)”修改為“220 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壓開關櫃製造項目(使用環保型中壓氣體的絕緣開關櫃以及用於
爆炸性環境的防爆型開關櫃除外)”。
二十二、限制類“十三、紡織”第 1 項“單線產能小於 10萬噸/年的常規聚酯(PET)連續聚合生產裝置”修改為“單線產能小於 20 萬噸/年的常規聚酯(PET)連續聚合生產裝置”。
三十一、淘汰類“一、落後生產
工藝裝備”“(三)電力”第3 項“以發電為主的
燃油鍋爐及
發電機組(5 萬千瓦及以下)”修改為“以發電為主的燃油鍋爐及發電機組”。
三十二、淘汰類“一、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四)石化”第10 項“
氯氟烴(
CFCs)、
含氫氯氟烴(
HCFCs)、用於清洗的 1,1,1-
三氯乙烷(甲基
氯仿)、主產
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為加工助劑的所有產品、以
PFOA 為加工助劑的
含氟聚合物、含
滴滴涕的油漆、採用滴滴涕為原料非封閉生產
三氯殺蟎醇生產裝置(根據國家履行國際公約總體計畫要求進行淘汰)”修改為“氯氟烴(CFCs)、含氫氯氟烴(HCFCs)、用於清洗的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產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為加工助劑的所有產品、以 PFOA 為加工助劑的含氟聚合物、含滴滴涕的塗料、採用滴滴涕為原料非封閉生產三氯殺蟎醇生產裝置(根據國家履行國際公約總體計畫要求進行淘汰)”。
三十三、淘汰類“一、落後生產工藝裝備”“(五)鋼鐵”第24 項“
冷軋帶肋鋼筋生產裝備”修改為“單機產能 1 萬噸及以下的冷軋帶肋鋼筋生產裝備(2012年,
高延性冷軋帶肋鋼筋生產裝備除外)”。
三十四、淘汰類“一、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十二)輕工”第 5 項“
直接接觸飲料和食品的
聚氯乙烯(PVC)包裝製品”刪除。
三十五、淘汰類“一、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十七)其他”第 1 項“含氰
電鍍工藝(電鍍金、銀、
銅基合金及予鍍銅打底工藝,暫緩淘汰)”修改為“含有毒有害
氰化物電鍍工藝(氰化金鉀電鍍金及氰化亞金鉀鍍金(2014 年);銀、銅基合金及予鍍銅打底工藝(暫緩淘汰))”。
修訂意義
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執行副會長
蔡惟慈接受記者專訪時,對
裝備製造業的新目錄給予高度評價:這是統一認識的很好檔案,鼓勵類的產品門檻比以前提高了,限制類、淘汰類的範圍也比原來嚴格了,對未來一個時期內
機械工業的發展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他
同時表示,《指導目錄》將隨著行業的發展不斷滾動更新,估計很快還會再次修訂。
促進產業由大變強
蔡惟慈告訴記者:“
裝備製造業產業結構調整目錄的修訂向全社會發出了一個重要的信號,就是中國機械工業發展現狀是高端的吃不飽,低端的供過於求,這樣下去行業是沒有出路的。”
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表示,作為重要的綜合性
產業政策,《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已經與當前中國裝備製造業
發展水平不相適應。主要表現為:一是相當一部分技術和產品已經研發成功並廣泛套用;二是部分行業出現
產能過剩隱憂;三是部分技術、工藝和產品不能滿足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的要求;四是部分條目表達寬泛,界限不清。
修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旨在全面貫徹
“十二五”規劃綱要,切實轉變發展方式,堅持走以
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為驅動的科學發展道路,最佳化結構、改善品種質量、增強
產業配套能力,淘汰
落後產能,發展
先進裝備製造業,重點提高基礎工藝、基礎材料、基礎元器件研發和
系統集成水平,加強重大技術成套裝備研發和產業化,推動裝備產品智慧型化,促進產業由大變強。
修訂與時俱進
對於裝備製造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修訂過程,
坊間流傳多個版本。
中國工業報記者從多方面了解到,《指導目錄》自2007年開始修訂,隨著行業的不斷發展變化,《指導目錄》內容也幾經更新,近日發布的最終版本與“十二五”時期中國機械工業發展的大方向基本一致,內容與
智慧型裝備、
戰略性新興產業等相關規劃也有很好的呼應。
從修訂情況看,《指導目錄》對2005年版本中的機械相關的條目進行了較大規模的調整。如《目錄(2005年本)》鼓勵類別條目機械門類,原有條目52條,修訂後共有條目60條;限制類別條目機械門類中,原有條目34條,修訂後共有條目57條。淘汰類別條目機械門類中,原有條目84條,修訂後共有條目91 條。
國家發改委上述負責人表示,與《目錄(2005年本)》相比較,《指導目錄》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細化條目內容。對條目內容進行了較大程度的細化,具體到產品、規格和技術參數,明確支持發展的重點。
二是提高
技術要求。對大部分鼓勵類別條目,較大幅度地提高了規格參數的要求,對部分限制類和淘汰類條目,也提高了規格參數要求。
《指導目錄》的重點內容涵蓋七個方面:一是瞄準薄弱領域,著力提高基礎工藝、基礎材料、基礎元器件等基礎製造能力。二是突出關鍵環節,更加注重提高
關鍵設備製造能力和
關鍵部件配套能力。三是強化保障支撐,加快發展
重點產業調整振興和
新興產業所需裝備。四是更加關注“
三農”,扶持發展先進適用農用裝備。五是適應需求變化,大力發展新興領域裝備。六是防範產能過剩,堅決抑制部分行業重複建設。七是淘汰落後產能,加快
產業轉型升級。
2011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9號
為
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
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完善和發展
現代產業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進行了修訂,形成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現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同時廢止。法律、
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檔案對產業結構調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張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屬檔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
2005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馬凱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2023版
20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