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的公告

關於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的公告

《關於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的公告》是就海關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中的有關問題而制定的公告。該《公告》是2019年12月11日由海關總署令第196號公布的檔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的公告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公告全文,政策解讀,

公告全文

關於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的公告
公告〔2019〕196號
2019年10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9號令公布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就海關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類範圍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契約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除相關《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免徵關稅,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施行後,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該目錄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以及直屬海關確認投資總額在5000萬元及以上國內投資項目適用產業政策條目時按照該目錄出具的《適用鼓勵類產業政策條目確認通知單》中,“項目產業政策條目”或“項目適用產業政策條目”的內容為有關投資項目適用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中“第一類 鼓勵類”所列產業政策條目(代碼由“V”和4位數字組成);“項目性質”為“國內投資鼓勵項目(M)”。例如,某國內投資項目適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第一類 鼓勵類”所列產業政策條目第一項第1條有關要求,則其適用的產業政策條目及代碼為“農田建設與保護工程(含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高效節水灌溉、農田整治等),土地綜合整治(V0101)”。
三、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對於2020年1月1日以前(不含當日,下同)審批、核准或備案的國內投資項目(以項目的審批、核准或完成備案的日期為準,下同),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鼓勵類範圍的,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契約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可繼續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免徵關稅、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但有關項目單位應取得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或直屬海關出具的《適用鼓勵類產業政策條目確認通知單》(上述檔案應於2021年1月1日以前出具,其中“項目產業政策條目”或“項目適用產業政策條目”仍按項目適用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中有關條目及代碼填寫),按規定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
對於2020年1月1日以前審批、核准或備案的國內投資項目,同時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類範圍,有關項目單位取得投資主管部門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或直屬海關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出具的《適用鼓勵類產業政策條目確認通知單》的,可按規定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
四、對不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鼓勵類範圍的國內投資在建項目,但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類範圍的,該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契約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可參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但進口設備已經徵稅的,所徵稅款不予退還。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2月11日

政策解讀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發布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以下簡稱《目錄(2019年本)》),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目錄(2019年本)》在延續原有目錄框架基礎上,面向新時代的新要求,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支撐經濟高質量發展為方向,注入了反映時代特色的新理念、新元素。
一、此次修訂的背景
2005年,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2011年和2013年,分別進行了修訂和修正。2013年修正以來,我國產業發展取得了歷史性成就,規模不斷擴大、結構持續最佳化、競爭力顯著增強。在我國經濟結構戰略轉型的時代背景下,《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3年本)》已經無法適應我國新的經濟形勢、不能滿足新的任務和要求,需要予以修訂。
(一)適應我國經濟結構戰略轉型的需求。市場經濟條件下,只有產業結構與需求結構、要素結構協調適應,社會資本才能順利循環周轉,資源才能有效配置和利用,經濟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先行工業化國家發展經驗表明,適時實現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是保障經濟不斷邁向更高層級的重要支撐。而部分拉美國家多年發展教訓亦證實,在邁向高收入國家的進程中,如果不能成功實現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可能導致經濟長期徘徊不前,從而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當前,我國正處於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承上啟下的歷史階段,進入從上中等收入國家向高收入國家邁進的關鍵時期,進入新階段,引導產業結構調整升級,是暢通國民經濟循環、激發經濟發展動能、提升經濟發展水平的內在要求。與此同時,作為後起追趕型發展中大國,我國工業化仍在路上,製造業在較長時期仍將是強國之基、立國之本,是驅動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也是產業結構調整的重點領域。
(二)順應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新趨勢。當前,世界範圍新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正在孕育興起,多領域新技術互相交叉融合,不僅將不斷催生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新興產業將不斷湧現,而且隨著新技術廣泛滲透,將深刻改變傳統產業形態、分工和組織方式,產業和價值鏈競爭和分工格局面臨重塑。近年來,世界諸多國家紛紛提出一系列未來產業戰略導向,順應產業變革和融合發展趨勢。一方面,《目錄(2019年本)》鼓勵傳統產業改造提升,注重鼓勵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推廣先進適用、綠色工藝技術,促進傳統產業安全、綠色、集聚、高效發展和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升級。另一方面,《目錄(2019年本)》注重培育壯大新興產業,鼓勵發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如在鼓勵類中新增人工智慧行業門類及相關條目。考慮到新興產業發展存在未知和不確定性,《目錄(2019年本)》體現了包容開放的導向,對鼓勵類條目,結合實際區別對待,其中發展方向比較明確的領域,強化目標導向,儘可能明確指標參數,如對新能源汽車電池提出了能量密度、循環壽命等參數要求;而對於方向尚不明確的新產業新業態,則採取了“宜粗不宜細”的描述方式,僅作方向性描述,為創新發展留出足夠空間。
(三)體現加快綠色安全發展的迫切要求。長期以來,我國產業結構表現了較為粗放的特徵,高能耗、高污染和低端產業、產能比重較大,導致資源環境代價偏高,安全生產事故多發,可持續發展受到嚴峻挑戰。近年來社會各界對生態環境、生產生活環境要求越來越高,“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深入人心,傳統發展路徑難以為繼,堅持走綠色安全發展之路、加快實現人與自然和諧是產業結構調整的必然選擇和迫切任務。為此,一方面,《目錄(2019年本)》堅持嚴格的安全、環保、能耗、質量等技術標準約束不動搖、不鬆勁、不開口子的政策導向,結合產業發展實際,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通過適度提高標準等方式,限制或淘汰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準入條件和有關規定的工藝技術和產品,新增、修改限制類、淘汰類相關條目,並具體明確了指標、參數、工藝、品種,以便於貫徹實施和監督執法。同時,對現有條目不能完全覆蓋,且不符合安全、環保、質量、能耗等法律法規標準的工藝、技術、產品、裝備等,在限制類和淘汰類中分別設定了兜底條款。另一方面,《目錄(2019年本)》注重鼓勵發展綠色、安全生產技術、產品和工藝。在鼓勵類目錄中,新增涉及綠色發展的相關條目,涵蓋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綜合利用、水利、煤炭、電力、新能源、核能、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建築、城鎮基礎設施等領域;新增涉及安全發展的相關條目,涵蓋建築、公路及道路運輸(含城市客運)、公共安全與應急產品等領域。
(四)呼應人民民眾追求美好生活的消費需求。近年來,隨著城鄉居民收入水平持續提高,消費需求潛力加快釋放,需求結構不斷升級,為產品和服務供給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提供了巨大市場。與此同時,隨著居民消費領域不斷拓寬,服務品種日益豐富,新業態、新模式競相湧現,極大地拓展了產業發展廣度和深度。面對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消費需求,對比之下,我國高端、優質、安全的產品和服務供給卻相對不足,尤其是現代服務業發展相對滯後,供需結構性矛盾日益顯現。鼓勵相關產業發展,關係人民福祉增進,也為經濟發展、就業擴大和民生改善提供有力支撐。為此,《目錄(2019年本)》圍繞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品質,構建服務產業新體系,重點推動新興服務業規模化、規範化,助力公共服務領域補齊短板。
二、此次修訂的意義
《目錄(2019年本)》的修訂和實施,旨在最佳化存量資源配置,擴大優質增量供給,促進我國產業邁向全球價值鏈中高端,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一)提高有效供給,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發生了轉變,高質量發展就是要解決當前“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產業高質量發展重點體現在提高產品服務質量、提升全球價值鏈地位。《目錄(2019年本)》通過明確行業領域的鼓勵類、限制類、淘汰類條目,指明了行業的轉型升級方向,提高限制和淘汰標準,大力破除無效供給,為增加有效供給騰出空間,提高供給體系質量和效率。同時,《目錄(2019年本)》把製造業高質量發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一方面促進加快傳統產業的升級改造,另一方面加大力度培育發展新興產業,對新能源汽車電池提出了能量密度、循環壽命等參數要求,為新興產業培育指明了方向,引導新興產業快速發展。
(二)促進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穩定市場預期。《目錄(2019年本)》的發布和實施,有利於促進形成強大的國內市場。一是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重點是加強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二是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重點是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品質,構建服務產業新體系,推動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公共服務領域補短板;三是積極培育消費新增長點,以汽車、家電、消費電子產品為重點,完善使用環境,暢通循環利用,促進更新消費。《目錄(2019年本)》緊扣高質量發展要求,尊重和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鼓勵條件突出先進,限制、淘汰標準體現適度嚴格,提升規範化、法治化水平和可操作性,從可預期性方面增強了市場信心,促進形成巨大的國內需求,更好地引導社會投資方向,推動經濟和產業高質量發展。
(三)順應新時代要求,更好地發揮政策功能和引導作用。《目錄(2019年本)》在修訂過程中與相關領域其他目錄進行了協調對接,加強了政策協同,有利於形成政策合力,增強政策引導作用。《目錄(2019年本)》作為綜合性產業政策,成為其他相關領域目錄製定的重要來源,《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直接引用最新版《目錄》的限制類和淘汰類,《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直接引用最新版《目錄》的鼓勵類。政策的不斷最佳化和持續實施是政策功能效果發揮的動力之源,自《目錄(2005年本)》發布實施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別於2011年和2013年對《目錄》進行了修訂和修正,延續了對鼓勵類、限制類、淘汰類項目進行分類指導的結構,適應當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進行調整修訂,《目錄》自2005年發布實施以來,政策實施效果顯著,對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引導社會投資方向,指導政府管理投資項目,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此次修訂的內容和重點
《目錄(2019年本)》延續原有目錄框架,仍然由鼓勵、限制和淘汰三類組成,共涉及48個行業,總數為1477條,其中鼓勵類821條,限制類215條,淘汰類441條。
從行業看,鼓勵類新增“人力資源與人力資本服務業”、“人工智慧”、“養老與托育服務”、“家政”等4個行業,將上一版“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服務業”拆分並分別獨立設定,限制類刪除“消防”行業,淘汰類新增“採礦”行業的相關條目。
從條目數量看,與《目錄(2011年本)》相比較總條目增加69條,其中鼓勵類總共增加60條,限制類減少8條、淘汰類增加17條。鼓勵類增加的條目主要有:“人力資源與人力資本服務業”7條,“人工智慧”15條、新增“養老與托育服務”17條,“家政”6條。限制類減少條目主要為“消防”行業;淘汰類增加條目主要為“採礦”相關行業。
從修訂面看,共修訂(包括新增、修改、刪除)822條,修訂面超過50%。本次修訂的重點:一是推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目錄(2019年本)》製造業相關的條目共900多條,占總條目數的60%以上。二是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鼓勵類新增“人力資源與人力資本服務業”、“養老與托育服務”、“家政”都是服務行業。三是大力破除無效供給。適度提高限制和淘汰標準,新增或修改限制類、淘汰類條目近100條。同時,對現有條目不能完全覆蓋,且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在限制類和淘汰類中分別設定了兜底條款。四是提升科學性、規範化水平。對限制類、淘汰類條目,明確品種和參數,對鼓勵類條目,發展方向比較明確的領域,儘可能明確指標參數,例如對新能源汽車電池提出了能量密度、循環壽命等參數要求,突出可操作性;方向尚不明確的新產業新業態,則“宜粗不宜細”,僅作方向性描述。
《目錄(2019年本)》的修訂和實施,將有利於政府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引導社會投資方向;有利於順應新興產業發展,變革傳統產業;有利於最佳化存量資源配置,擴大優質增量供給;有利於促進我國產業邁向全球價值鏈中高端;在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中發揮重要作用,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具有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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