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辦法》(徵求意見稿)是為統籌內蒙古自治區化工行業安全和發展需求,強化重點化工企業監控管理,進一步提升我區化工產業本質安全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轉型升級、提質增效,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5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內蒙古自治區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辦法》(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辦法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統籌我區化工行業安全和發展需求,強化重點化工企業監控管理,進一步提升我區化工產業本質安全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轉型升級、提質增效,自治區工信廳研究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辦法》,現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如有意見建議,請於2023年5月18日前將意見建議通過來信、來函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至自治區工信廳,逾期視為無意見。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5月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籌我區化工行業安全和發展需求,強化重點化工企業監控管理,進一步提升我區化工產業本質安全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轉型升級、提質增效,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重點監控點是指處於按《內蒙古自治區化工園區評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認定的化工園區(集中區)之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設立手續完備、管理規範、技術水平高、規模總量大、安全環保措施完善、經濟效益突出、搬遷難度大、擁有較為成熟延伸產業鏈規劃項目的已建成投產化工生產企業。
第三條 化工重點監控點由盟市人民政府組織認定並公布,名單抄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應急管理廳、消防救援總隊、公安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四條 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廠區集中連片,符合企業所在旗縣(市、區)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滿足安全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等要求。企業廠區距離松花江、海河、遼河、黃河幹流及其主要支流河湖管理範圍邊界外側距離大於1000米。
(二)企業產品、工藝技術裝備和生產規模符合國家現行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和國家、自治區、盟市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三)企業生產、儲存裝置與周邊學校、醫院、居民集中區等敏感點的距離符合外部安全等有關要求。
(四)基礎化工生產企業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營業務收入5億元以上,稅收貢獻不低於2500萬元;精細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產企業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營業務收入5000萬元以上,稅收貢獻不低於500萬元。
(五)企業具有完善的安全設施,設有完備的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平台,覆蓋所有重大危險源。企業配備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管理人員和符合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設施及人員,具備安全、應急等有效管理能力。
(六)企業嚴格落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落實環保“三同時”制度,廢水、廢氣等實現達標排放。企業設有完備的環保監測監控系統及平台,且覆蓋所有排污口,並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危險廢物全部實現規範化處理。
(七)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辦理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手續或其它建設工程消防備案抽查。
(八)企業當年度沒有受到國家、自治區掛牌督辦,不存在安全、環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項。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故。不存在非法用地、非法取水問題。
(九)已認定有一個化工園區的旗縣(市、區),其轄區內企業原則上不再申請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
第三章 申報材料
第五條 申報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經過審計的上一年(或近三年)企業財務報告。
(三)當地稅務部門出具的上一年(或近三年)企業納稅證明。
(四)企業土地使用證、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意見書。
(五)企業相關行政審批手續材料。
(六)企業具有符合相關產業政策和地方規劃的發展規劃。
(七)企業廠區距離松花江、海河、遼河、黃河幹流及其主要支流河湖管理範圍邊界外側距離大於1000米證明材料。
(八)企業已投產項目的審批手續是否合法合規(證明材料可提供項目核准備案、能評、環評、安評及其他需要辦理的前期手續批覆檔案)。
(九)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六條 已認定化工重點監控點實行屬地管理,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化工重點監控點的管理,盟市、自治區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做好監督、指導和服務,持續提升化工重點監控點企業質量效益和本質安全綠色發展水平。
第七條 化工園區(集中區)外已認定為化工重點監控點的企業,在項目審批、建設和管理方面參照化工園區內企業執行。企業可按照化工項目建設管理有關規定,依法依規在廠區內或緊鄰廠區新建、改擴建現有裝備同類產品、產業鏈延鏈補鏈、循環經濟利用、安全環保節能項目,但原則上不能新建上游產業。企業污染物排放量在現有基礎上不再增加,確有必要新增的,應從所在旗縣區域內予以主要污染物總量平衡。化工園區(集中區)外未認定為化工重點監控點的企業維持現狀,不得改擴建(安全、環保、節能和智慧型化改造項目除外),並積極引導其搬遷至認定的化工園區。
第八條 對認定為化工重點監控點的企業,其控股並與化工重點監控點生產場地連線成片的獨立法人企業,在滿足認定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可納入相關化工重點監控點企業監控範圍,依法依規在本廠區內對現有生產裝備、產品進行改擴建。
第九條 各盟市應制定嚴格的監管措施,對經營出現虧損和經濟效益變差的化工重點監控點應加強監管。
第十條 各盟市政府應建立化工重點監控點退出機制,因產業政策、規劃調整等條件變化不宜繼續從事化工生產的企業,取消化工重點監控點資格。
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銷化工重點監控點資格:
(一)違規新建、改擴建項目的。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
(三)有逃避監管行為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一條 化工重點監控點實行動態管理,對已認定為化工重點監控點的企業,每三年應進行覆核。
第十二條 鼓勵化工重點監控點向認定化工園區轉移發展,補強園區產業鏈條,最佳化園區產業生態,帶動提升園區發展質量。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應急管理廳、消防救援總隊、公安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盟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實際,按照不低於本辦法要求的原則,制定完善本地區相關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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