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管理辦法

《山東省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1月12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8年1月12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8〕9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山東省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12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設甩故大精神,提升我省化工產業本質安全和環保水平,加強對重點化工生產企業監控管理,促進轉型升級、提質增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重點監控點(以下簡稱監控點),是指處於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園區和專業化工園區之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水平高、規模總量大、稅收榜臭臭懂貢獻突出、安全環保措施完善的化工生產企業。
第三條 被認定為監控點的企業,在項目審批、建設和管理方面參照化工園區執行。
第四條 山東省化工產業安全生產轉型升級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化工專項行動辦)負責組織協調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監控點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五條 監控點認定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所在市、縣(市、區)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滿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山東省渤海和黃海海洋生態紅線等相關要求;
(二)符合國家現行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省、市有關產業政策;
(三)生產、儲存裝置與學校、醫院、居民集中區等敏感點的距離符合安全、衛生防護等有關要求;
(四)當年度沒有受環保限批、掛牌督辦,不存在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項;
(五)廠區須連線成片;
(六)上年度稅收貢獻在1億元以上,並且主營業務收入石化企業在50億元以上(煉油企業須有使用進口原油資質)、煤化工企業在30億元以上、其他企業在10億元以上;或主營業務收入5億元以上、稅收貢獻在5000萬元以上,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填補國內空白、工藝裝備水平國內領先、主導產品市場占有率國內第一的企業;
(七)擁有較為成熟的延伸產業鏈規劃項目,具有能夠滿足發展需要的建設空間;
(八)新一輪評級評價安全、環保單項評級均在85分以上,並且總評為“優”。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六條 企業向所在縣(市、區)或市政府申報監控點認定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化工生罪蘭櫃產企業評級評價打分表;
(三)經過審計的上年度企業財務報告;
(四)當地稅務部戒采嚷陵門出具的上年度企業納稅證明;
(五)企業土地使用證;
(六)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七)需要提報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縣(市、區)政府或市政府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將符合認定標準要求的企業,以正式檔案逐級報送上一級政府,並抄送上一級化工專項行動辦。
第八條 省化工專項行動辦收到市政府轉報的企業申報材料後,組織有關成員單位、相關專家進行復料淚核,對申報材料符合條件要求的企業進行現場核查。
第九條 省化工專項行動辦結合全省化工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和企業情況,確定擬認定監控點名單,報省化工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研究。
第十條 擬認定監控點經省化工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網站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省政府研究確定並公布。
第四章 監控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加強對監重戰海控點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監控點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按照《山東省化工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監控點資格,整改驗收合格後予以恢復,仍不合格的撤銷監控點資格:
(一)違規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環境突發事件的;
(三)環境監測一年發現兩次及以上超標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四條 因產業政策、規說拒阿劃調整等條件變化,不宜繼續從事化工生產的,取消監控點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條 省化工專項行動辦收到市政府轉報的企業申報材料後,組織有關成員單位、相關專家進行覆核,對申報材料符合條件要求的企業進行現場核查。
第九條 省化工專項行動辦結合全省化工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和企業情況,確定擬認定監控點名單,報省化工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研究。
第十條 擬認定監控點經省化工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網站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省政府研究確定並公布。
第四章 監控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加強對監控點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監控點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按照《山東省化工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監控點資格,整改驗收合格後予以恢復,仍不合格的撤銷監控點資格:
(一)違規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環境突發事件的;
(三)環境監測一年發現兩次及以上超標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四條 因產業政策、規劃調整等條件變化,不宜繼續從事化工生產的,取消監控點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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