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和管護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和管護的決定》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水旱災害防禦和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著力推動解決我省農業小型水利設施老化、塘壩淤塞嚴重、水渠不暢等問題,提高農業抵禦自然災害和綜合生產能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強省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決定。

2023年7月27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和管護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和管護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27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和管護的決定》於2023年7月27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7月27日

內容全文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和管護的決定
(2023年7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水旱災害防禦和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著力推動解決我省農業小型水利設施老化、塘壩淤塞嚴重、水渠不暢等問題,提高農業抵禦自然災害和綜合生產能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強省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適用範圍
本決定所稱的農業小型水利設施是指用於農業的塘壩(蓄水容積大於等於500立方米小於10萬立方米),水池、水窖(蓄水容積小於500立方米);裝機功率1000千瓦以下且設計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小型泵站、灌溉機井;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引水堰閘;平原區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下、山丘區控制面積3000畝以下的灌排渠系(管道),設計流量0.2立方米每秒以下的渠系建築物。
二、實施目標
到2035年,農業小型水利設施應當達到塘壩蓄泄安全、渠系灌排暢通、泵站提(引)水正常、窖池供水有保障,實現“蓄得住水、灌得到田、上得了山”,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基本完善,管護運行機制基本健全。
三、職責分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和管護的領導,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和管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鄉村振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和管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具體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內的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和管護。
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種植大戶、農業企業、村民等受益主體應當履行農業小型水利設施管護責任。
四、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和管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農業發展和村莊規劃,組織編制專項規劃和專項行動計畫,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利、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耕地保護專項規劃相協調,並與水資源保護和利用、防洪安全、森林防火相銜接。
五、建設重點
清淤整修塘壩、水池、水窖、灌溉機井等小型水源工程,提高蓄水保水能力。
新建塘壩、水池、水窖、灌溉機井等小型水源工程,新建、維修、改造小型泵站,提高應急抗旱能力。
新建、改造、清淤渠系(管道)和排水溝(管)道等輸配水工程,提高輸配水能力。
優先支持農業產業發展的重點區域和缺水嚴重的農業產業區。
六、建設要求
興建農業小型水利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保護生態環境,根據村組為主、鄉鎮統籌、行業指導的原則,可以由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種植大戶、農業企業、村民等受益主體,按照“四議兩公開”的程式,採取“自選、自建、自用、自管”方式建設。除中央對財政資金使用方式有明確規定的支農項目外,單個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下的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項目,在同等條件下按程式優先安排具備條件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集體參股的經濟實體組織實施。
對於技術含量高而受益主體無相應能力自建的項目,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可以由“專業公司+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受益村組和主體”組織實施。
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項目實施前應當充分徵求受益主體意見,民主確定項目;項目實施中受益主體應當全程參與建設和監督;項目完成後受益主體應當參與項目驗收。
七、管護機制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出台農業小型水利設施管護辦法,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管護細則,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管護機制。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落實農業小型水利設施管護主體責任,培育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抗旱服務組織,建立由水費收入、經營收入、財政補助等組成的管護經費合理負擔機制。
八、質量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的技術指導,強化對施工、驗收和管護的全過程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和管護主體應當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工程發揮效益。
九、資金籌措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投入,統籌省發展改革、農業農村、水利、林業、鄉村振興等部門有關符合使用渠道的資金給予獎補。
按照財政以獎代補、市場資本投入、受益主體投資投勞等方式籌措項目建設資金。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和管護資金納入預算,落實地方支出責任,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機制。
創新市場資本投入機制,支持市場資本合作建設運營農業小型水利設施項目,與受益主體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機制,政府予以適當補助。市場資本投資和政府補助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種植大戶、農業企業、村民等受益主體應當以投資投勞等方式參與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和管護。
積極盤活農業小型水利設施資產,鼓勵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加大對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和管護的支持力度。
鼓勵以捐款捐物等方式,支持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和管護。
十、考核激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和管護工作納入鄉村振興考核。對資金投入、建設和管護、效益發揮等方面成效顯著的地方,在安排年度投資計畫、財政補助資金時予以重點支持。
十一、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加強對本決定實施情況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和管護的資金監管,確保專款專用,防範資金風險,依法查處套取、截留、挪用、貪污等違法違規行為。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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