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明律
- 全稱:《大明律集解附例》
- 朝代:明朝
簡介,歷史淵源,制定過程,修訂過程,基本內容,主要特點,制定伊始,歷史影響,對外影響,
簡介
《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十惡、八議以及吏律二卷、戶律七卷、禮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條。這種以六部分作六律總目的編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來的,與《唐律》面目已不盡相同,在內容上也較《唐律》有許多變更。又增加了“奸黨”一條,這是前代所沒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輕者更為減輕,罪重者更為加重。不準“奸黨”“交結近侍官員”,“上言大臣德政”等。
在刑法上,《大明律》淵源於《唐律》,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即所謂正刑,其它如律例內的雜犯、斬、絞、遷徙、充軍、枷號、刺字、論贖、凌遲、梟首、戮屍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為明朝所創。所謂廷杖就是朱元璋開始實行的,其它《大明律》未規定的酷法灠刑也層出不窮。至於錦衣衛的“詔獄”殺人最慘。其後又有東廠、西廠、內廠相繼設立,酷刑峻法,愈演愈烈,直到明亡。
明朝比較重視法制的建設與實踐,其中歷經三次大規模修訂的《大明律》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成果。《大明律》在中國古代法典編纂史上具有革故鼎新的意義。它不僅繼承了明朝以前的中國古代法律制定的優良傳統,也是明朝以前各個朝代法典文獻編纂的歷史總結,而且還開啟了清朝乃至近代中國立法活動的發展。《大明律》在明朝實施的過程中,雖然也不斷受到“朕言即法”的干擾,但這些干擾始終未能影響它的正統法典的地位。
《大明律》制定過程是吳元年(1367)十月,明太祖命左丞相李善長﹑御史中丞劉基等議定律令。十二月,編成《律令》四百三十條,其中律二百八十五條, 令一百四十五條。同時又頒《律令直解》,以訓釋《律令》文意。洪武六年十一月,明太祖命刑部尚書劉惟謙等以《律令》為基礎,詳定《大明律》。
洪武七年二月修成,頒行天下。其篇目仿《唐律》分為《衛禁》《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名例》等十二篇。三十卷,六百零六條。洪武二十二年又對此作較大的修改,以《名例律》冠於篇首,按六部職掌分為吏、戶、禮、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條,傳統的法律體例結構至此面目為之大變。洪武三十年五月重新頒布,同時規定廢除其他榜文和禁例,決獄以此為準。
由於明太祖嚴禁嗣君“變亂成法”,此次重頒《大明律》後,終明之世未再修訂。有變通之處,則發布詔令或制定條例,輔律而行。弘治十三年(1500)制定《問刑條例》二百七十九條。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內三百七十六條。萬曆十三年(1585)又重修,增內三百八十二條。此後律、例並行。
歷史淵源
《大明律》的幾經修訂,都是在立足於明朝社會發展的現實基礎上進行的。但作為中國古代法律的總結,《大明律》有著其深遠的歷史淵源。自戰國魏李悝制訂《法經》時起,中國古代社會開始有了以刑律為主的綜合法典。《法經》分《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凡六篇。其中前五篇主要是刑法,具法為刑法執行的具體規定,如罪與非罪、處罰的加重與減免、刑事責任能力等,相當於後來各朝法典的《名例》,亦即現代法典中的《總則》。後來,秦孝公任用商鞅變法,尊崇《法經》,在增加了一些軍事、經濟立法內容的同時,改《法經》為《秦律》,使法律更具有廣泛推廣和使用的意義。及“漢承秦制,蕭何定律,除參夷連坐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興》《廄》《戶》三篇,合為九篇”。這部《漢九章》以及在此基礎上增訂而成的法規《傍章律》,把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規範條文化為專門民法篇,注入到法典中,使中國古代法典的編纂由刑律滲透到了民法領域中。大明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