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指受理事件的官員如與當事人有親屬、師生、老上級、同鄉、同籍以及有仇嫌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聽訟迴避
- 外文名:Hearing from
- 實質:、師生、老上級、同鄉
- 特點:當事人有親屬
司法制度。指受理事件的官員如與當事人有親屬、師生、老上級、同鄉、同籍以及有仇嫌關係,則應迴避對本案的審理,目的是為了防止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以使審判得以正常進行。《大清律例·刑律· 訴訟》“聽訟迴避” 條規定,凡官吏審理案件時,發現在訴訟當事人中有同自己相關的服親、姻親、受業之師、老上級、本籍的官長有司以及素有讎隙之人,則應予迴避。違者,如審理結果並無增加或減輕罪名和刑罰等情,處以笞四十之刑;如果其判決有增減罪名和刑罰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處。又據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八一七載:在京巡城滿、漢御史承審案件,遇有同旗、同籍之人,滿御史應當迴避者,會同他城滿御史辦理;漢御史應當迴避者,會同他城漢御史辦理;如滿漢御史均應迴避者,則將原案移交他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