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例”是元朝刑事立法的主要形式,盛行“斷例”則是元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徵。作為元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大元通制》,即是由斷例、條格、詔制及令類四部分組成,其中“斷例”部分主要是刑事法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斷例
- 文獻:《大元通制》
- 類別:斷例、條格、詔制
- 年代:元朝
“斷例”是元朝刑事立法的主要形式,盛行“斷例”則是元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徵。作為元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大元通制》,即是由斷例、條格、詔制及令類四部分組成,其中“斷例”部分主要是刑事法律。然而,由於《大元通制》久已失傳,使得後人對《大元通制》中的“斷例”部分的性質與內容無從知曉,因此,有關“斷例”的性質與內容也成為元史研究和中國法制史研究中的一個引人關注的問題,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其中比較權威且影響又較大的看法,當為《新元史·刑法志》:“斷例則因事立法,斷一事而為一例者也。”不同的看法,則認為《大元通制》中的“斷例”部分是“律令式的法典”。[1]而詳細、具體闡述此類觀點的,當數黃時鑒的《〈大元通鑑〉考辨》[2](以下簡稱《黃文》)一文。其中認為:《大元通制》中的“斷例”是“元朝的成律”,其體例和內容一如唐宋的“律”。目前也有不少學者持類似的看法。[3]這兩種不同看法,不僅僅是觀點上的不同,而且還涉及到如何看待元朝法律形式的性質(判例法抑或成文法)以及元朝法律基本特徵及其原因等有關中國法制史研究中的一些重要問題。因此,有必要對這個問題作進一步的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