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皇律

開皇律

《開皇律》是隋代第一部法典,也是世界上的第一部國家憲法。隋文帝開皇元年(公元581年)命高熲等撰定新律,同年頒布,是為《開皇律》。開皇三年又命蘇威、牛弘等重修,刪繁就簡,成12篇,即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捕亡、斷獄,共500條。“自是刑網簡要,疏而不失”。(《隋書·刑法志》)。原文已失傳。《開皇律》廢除前代的鞭刑及^梟首、轅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更定刑名為笞、杖、徒、流、死五種,並定“八議”,還將北齊時的“重罪十條”改為“十惡”大罪,規定在《名例》篇中,對後世法律影響很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皇律
  • 時期:隋朝
開皇律簡介,制定背景及過程,內容和立法成就,篇章體例更加簡要,刑罰簡明寬平,創設“十惡”制度,繼承發展,作用及地位,

開皇律簡介

讀通鑑論》這樣贊評道:“古肉刑之不復用,漢文之仁也。然漢之刑,多為之制,故五胡以來,獸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慘。至於拓跋、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絞、斬、,又有門房之誅焉,皆漢法之不定啟之也。政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絞、曰斬,改鞭為杖,改杖為笞,非謀反大逆無族刑,垂至於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

制定背景及過程

隋文帝開皇元年(公元581年)針對北周刑法繁雜苛酷的情況(史稱“內外恐怖,人不自安”),即命高熲鄭譯楊素、常明、韓濬、李諤柳雄亮裴政等人,於北魏、北周舊律的基礎上改定新律。
開皇三年(公元583年),又以“律尚嚴密,故人多陷罪,每年斷獄,猶至萬數”的原因,特敕命蘇威牛弘等人本著刪繁就簡的原則,修改《新律》,主旨在於“權衡輕重,務求平允,廢除酷刑,疏而不失”,完成了歷史上著名的《開皇律》。

內容和立法成就

其篇目與基本內容,以北齊律為藍本,所謂“多采後齊之制”,其立法成就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開皇律開皇律

篇章體例更加簡要

《開皇律》總計十二篇、五百條,其篇目是:名例律、衛禁律、職制律、戶婚律、廄庫律、擅興律、賊盜律、斗訟律、詐偽律、雜律、捕亡律、斷獄律。其中名例制罪名和量刑的通例;衛禁是保護皇帝和國家安全;職制是官員的設定、選任等方面內容;戶婚是關於戶籍、賦稅、家庭和婚姻的法律;廄庫是養護公、私牲畜的規定;擅興是擅權與興兵,保護皇帝對軍隊的絕對控制權;賊盜是指包括十惡在內的犯罪以及殺人罪;斗訟包含了鬥毆和訴訟;詐偽是關於對欺詐和偽造的律條;雜律是不適合其他篇目的內容;捕亡上有關追捕逃犯逃兵等方面的內容;斷獄是審訊、判決、執行和監獄方面的內容。
這種體例主要是仿照北齊律,但又對北齊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
1 是修改了北齊律的部分篇名,將“禁衛律”改為“衛禁律”,“婚戶律”改為“戶婚律”,“違制律”改為“職制律”,“廄牧律”改為“廄庫律”,突出了法律調整和保護的對象;
2 是刪降“毀損律”,把“捕斷律”分為“捕亡”和“斷獄”二篇,並置於律典的最後部分,使程式法與實體法有所區別;
3 是按照封建統治的需要,對涉及實體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中國古代刑法典的篇目體例,經過從簡到繁、從繁到簡的發展過程,《開皇律》的十二篇標誌著這一過程的完成,顯示了中國古代立法技術的進步和成熟。這種十二篇的體例,後來被唐律所沿用。

刑罰簡明寬平

隋朝的刑罰制度在整箇中國刑罰制度發展史上可謂簡明寬平,具體表現在:
1 與《新律》相比,刪去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罪一千餘條。比《北齊律》的條數又減少近一半;
2 死刑種類只留斬、絞兩種,廢除了至北齊後期仍然存在的車裂(五馬分屍)、梟首(砍下頭懸掛在旗桿上示眾)等死刑種類;3 進一步廢除了前代的酷刑如宮刑(破壞生殖器)、鞭刑等,改以笞、杖、徒、流、死五刑為基本的刑罰手段;
慘無人道的“車裂”慘無人道的“車裂”
4 在繼承北朝刑罰體系的基礎上,對流刑的距離、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數額均作了減輕的規定。
隋朝在《開皇律》中首次正式確立了輕重有序、規範而完備的封建制五刑體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
死刑分斬、絞兩種;
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為差;
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為五等,每等以半年為差;
杖刑自六至一百分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為差,民有枉屈得依次抗訴至朝廷。
可見《開皇律》對百姓的壓迫,比前代有所減輕。這種刑罰體系與殘酷的奴隸制五刑相比是一種歷史性的進步,順應了中國古代刑罰從野蠻走向文明的發展趨勢。
封建制五刑自此時確立後直至明清,一直為後世歷代封建王朝所繼承,成為其法典中的一項基本制度。

創設“十惡”制度

《開皇律》改《北齊律》“重罪十條”為“十惡之條”,使之成為鎮壓被剝削者的法律依據。
十惡”是指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十種最嚴重的犯罪行為。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權、違犯封建禮教,被視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擊的對象,因此被單獨列出,置於《名例律》“五刑”條之後;並規定“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十惡”犯罪不得被赦免等等。由於十惡大罪直接危害到地主階級的統治和封建倫常觀念,所以,凡犯十惡和“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十惡”中的謀反、大逆、不道、不敬等罪名在秦漢時早已有之,但其構成要件、量刑標準卻不統一。南北朝時期,法律逐漸明確這些罪名的構成,並以最嚴厲的刑罰對其進行處罰。北齊律首次將其概稱為“重罪十條”。
《開皇律》采北齊之制,將其中的“反逆、大逆、叛、降"改為"謀反、謀大逆謀叛”,強調將此類犯罪扼殺於謀劃階段;又增加了“不睦”一罪,使十種罪名定型化,並正式以“十惡”概稱。
自從《開皇律》創設“十惡”制度以後,歷代封建王朝均予以承襲,將其作為封建法典中的一項重要的核心內容,是有效維護封建統治的有力武器。
“十惡”制度從隋初確立到清末修訂《大清新刑律》時正式廢除,在中國歷史上存在了1300餘年之久,對中國封建社會的長期延續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繼承發展

貴族官僚特權
《開皇律》通過“議、減、贖、當”制度,為有罪的貴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權。
“議”是指“八議”,即對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八種人犯罪,必須按特別審判程式認定,並依法減免處罰。
“減”是對“八議”人員和七品以上官員犯罪,比照常人減一等處罰。
“贖”是指九品以上官員犯罪,允許以銅贖罪,每等刑罰有固定的贖銅數額。
“當”是“官當”,官員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以官當徒"或"以官當流",就是以官品折抵徒、流刑罰。
按規定,“犯私罪以官當徒者,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當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當流者,各加一等”。
《開皇律》的“議、減、贖、當”制度,是融匯了魏、晉的“八議”、南北朝的“官當”“聽贖”制度,再加上自己所創設的“例減”之制而成的。
這些規定賦予貴族、官員更廣泛的法律特權,使之得以系統而穩定的司法保障;同時也使貴族、官員享有的法律特權固定化、法律化。

作用及地位

隋文帝下令制訂的《開皇律》,對後世律法影響深遠。
隋初制定的《開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襲了前朝法制長期發展的經驗,經過刪繁就簡、補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編纂進一步系統化、規範化,為我國封建法律的定型作出了極為寶貴的貢獻。
《開皇律》上承漢律的源流,下開唐律的先河,其中所規定的各項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繼承,成為唐律的直接藍本,後來又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朝的《開皇律》在中國法律制度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但制定《開皇律》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維護封建統治的需要和地主階級的利益,所以貴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權。凡是在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等“八議”之科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皆減一等;九品以上,聽以銅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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