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皇律簡介
《
讀通鑑論》這樣贊評道:“古
肉刑之不復用,漢文之仁也。然漢之刑,多為之制,故
五胡以來,獸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慘。至於拓跋、宇文、高氏之世,定
死刑以五:曰
磬、絞、斬、
梟、
磔,又有門房之誅焉,皆漢法之不定啟之也。政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絞、曰斬,改鞭為杖,改杖為笞,非謀反大逆無族刑,垂至於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
制定背景及過程
開皇三年(公元583年),又以“律尚嚴密,故人多陷罪,每年斷獄,猶至萬數”的原因,特
敕命蘇威、
牛弘等人本著刪繁就簡的原則,修改《
新律》,主旨在於“權衡輕重,務求平允,廢除
酷刑,疏而不失”,完成了歷史上著名的《開皇律》。
內容和立法成就
其篇目與基本內容,以
北齊律為藍本,所謂“多采後齊之制”,其立法成就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篇章體例更加簡要
《開皇律》總計十二篇、五百條,其篇目是:
名例律、衛禁律、職制律、
戶婚律、廄庫律、擅興律、賊盜律、斗訟律、詐偽律、
雜律、捕亡律、斷獄律。其中名例制罪名和量刑的通例;衛禁是保護皇帝和國家安全;職制是官員的設定、選任等方面內容;戶婚是關於戶籍、賦稅、家庭和婚姻的法律;廄庫是養護公、私牲畜的規定;擅興是擅權與興兵,保護皇帝對軍隊的絕對控制權;賊盜是指包括
十惡在內的犯罪以及殺人罪;斗訟包含了鬥毆和訴訟;詐偽是關於對欺詐和偽造的律條;雜律是不適合其他篇目的內容;捕亡上有關追捕逃犯逃兵等方面的內容;斷獄是審訊、判決、執行和監獄方面的內容。
這種體例主要是仿照
北齊律,但又對北齊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
1 是修改了北齊律的部分篇名,將“禁
衛律”改為“衛禁律”,“婚
戶律”改為“
戶婚律”,“
違制律”改為“職制律”,“廄牧律”改為“廄庫律”,突出了法律調整和保護的對象;
2 是刪降“毀損律”,把“捕斷律”分為“捕亡”和“斷獄”二篇,並置於律典的最後部分,使程式法與
實體法有所區別;
3 是按照封建統治的需要,對涉及實體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中國古代刑法典的篇目體例,經過從簡到繁、從繁到簡的發展過程,《開皇律》的十二篇標誌著這一過程的完成,顯示了中國古代立法技術的進步和成熟。這種十二篇的體例,後來被
唐律所沿用。
刑罰簡明寬平
隋朝的刑罰制度在整箇中國
刑罰制度發展史上可謂簡明寬平,具體表現在:
1 與《
新律》相比,刪去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罪一千餘條。比《
北齊律》的條數又減少近一半;
2
死刑種類只留斬、絞兩種,廢除了至北齊後期仍然存在的
車裂(五馬分屍)、梟首(砍下頭懸掛在旗桿上示眾)等死刑種類;3 進一步廢除了前代的
酷刑如宮刑(破壞生殖器)、
鞭刑等,改以笞、杖、徒、流、死
五刑為基本的刑罰手段;
4 在繼承北朝刑罰體系的基礎上,對
流刑的距離、
徒刑的年限及
附加刑的數額均作了減輕的規定。
隋朝在《開皇律》中首次正式確立了輕重有序、規範而完備的
封建制五刑體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
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為差;
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為五等,每等以半年為差;
杖刑自六至一百分為五等,
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為差,民有枉屈得依次抗訴至朝廷。
可見《開皇律》對百姓的壓迫,比前代有所減輕。這種刑罰體系與殘酷的
奴隸制五刑相比是一種歷史性的進步,順應了中國
古代刑罰從野蠻走向文明的發展趨勢。
封建制五刑自此時確立後直至明清,一直為後世歷代
封建王朝所繼承,成為其法典中的一項基本制度。
創設“十惡”制度
“
十惡”是指謀反、
謀大逆、
謀叛、
惡逆、不道、
大不敬、不孝、
不睦、不義、內亂十種最嚴重的犯罪行為。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權、違犯封建禮教,被視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擊的對象,因此被單獨列出,置於《名例律》“
五刑”條之後;並規定“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十惡”犯罪不得被赦免等等。由於十惡大罪直接危害到地主階級的統治和封建倫常觀念,所以,凡犯十惡和“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十惡”中的謀反、大逆、不道、不敬等罪名在秦漢時早已有之,但其構成要件、量刑標準卻不統一。南北朝時期,法律逐漸明確這些罪名的構成,並以最嚴厲的刑罰對其進行處罰。
北齊律首次將其概稱為“
重罪十條”。
《開皇律》采北齊之制,將其中的“反逆、大逆、叛、降"改為"謀反、
謀大逆、
謀叛”,強調將此類犯罪扼殺於謀劃階段;又增加了“
不睦”一罪,使十種罪名定型化,並正式以“
十惡”概稱。
自從《開皇律》創設“十惡”制度以後,歷代封建王朝均予以承襲,將其作為封建法典中的一項重要的核心內容,是有效維護封建統治的有力武器。
“十惡”制度從隋初確立到清末修訂《
大清新刑律》時正式廢除,在中國歷史上存在了1300餘年之久,對中國封建社會的長期延續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繼承發展
貴族官僚特權
《開皇律》通過“議、減、贖、當”制度,為有罪的貴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權。
“議”是指“
八議”,即對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八種人犯罪,必須按特別審判程式認定,並依法減免處罰。
“減”是對“八議”人員和七品以上官員犯罪,比照常人減一等處罰。
“贖”是指九品以上官員犯罪,允許以銅贖罪,每等刑罰有固定的
贖銅數額。
“當”是“
官當”,官員犯罪至
徒刑、
流刑者,可以"以官當徒"或"以官當流",就是以
官品折抵徒、流刑罰。
按規定,“犯私罪以官當徒者,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當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當流者,各加一等”。
《開皇律》的“議、減、贖、當”制度,是融匯了魏、晉的“
八議”、南北朝的“官當”“
聽贖”制度,再加上自己所創設的“例減”之制而成的。
這些規定賦予貴族、官員更廣泛的法律特權,使之得以系統而穩定的司法保障;同時也使貴族、官員享有的法律特權固定化、法律化。
作用及地位
隋初制定的《開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襲了前朝法制長期發展的經驗,經過刪繁就簡、補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編纂進一步系統化、規範化,為我國封建法律的定型作出了極為寶貴的貢獻。
《開皇律》上承
漢律的源流,下開
唐律的先河,其中所規定的各項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繼承,成為唐律的直接藍本,後來又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朝的《開皇律》在中國法律制度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但制定《開皇律》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維護封建統治的需要和地主階級的利益,所以貴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權。凡是在
議親、
議故、
議賢、
議能、
議功、
議貴、
議勤、
議賓等“
八議”之科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皆減一等;九品以上,聽以銅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