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封建法律八議之一,指對皇親國戚犯罪給以特別程式審議並減免其刑罰的制度。
源於西周之“議親之辟”。秦代崇尚法家學說,對宗室嚴加防範,不設此制。漢代有議親的法律規定。曹魏新律確立八議制度,議親居八議之首。歷代沿用不改,只在親屬範圍上有所變動。
《唐律疏議·名例》 “八議”條:“一曰議親”,注云:“謂皇帝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疏議曰:“義取內睦九族,外葉萬邦,布雨露之恩,篤親親之理,故曰議親。”即皇帝蔭及五服之外的袒免親及五服內親,凡皇帝之高祖兄弟、曾祖從父兄弟、祖再從兄弟、父三從兄弟、皇帝本人四從兄弟等袒免親及緦麻以上五服親,皆在此列;太皇太后蔭及五服之內的所有親屬,亦即緦麻以上親,凡遠至二太后的曾祖兄弟、祖從父兄弟、父再從兄弟、二太后本人的三從兄弟等緦麻親,近至小功、大功、齊衰、斬衰等五服親、皆在所蔭之列;皇后蔭及五服內小功以上親,遠至皇后祖父之兄弟、父之從父兄弟、皇后本人之再從兄弟等小功親,近至大功、齊衰、斬衰等五服親,皆在所蔭範圍內。
《明律》議親的親屬範圍擴大至“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即皇太子妃的本宗伯叔父母、姑、兄弟及兄弟之子等大功親,以及齊衰、斬衰等五服親,也屬於議親之親屬範圍。
《清律》規定與《明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