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例律

名例律的產生是由戰國時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編撰《法經》中的《具法》演化來的。《法經》共六篇:一為《盜法》,二為《賊法》,三為《網法》,四為《捕法》,五為《雜法》,六為《具法》。《具法》位居最後一篇,其作用相當於近代法典中的總則部分。戰國時期,秦國商鞅變法中,商鞅改法為律,成為《具律》。漢承秦制,蕭何作《九章律》,裡面就有《具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名例律
  • 時期:戰國時期
  • 作者李悝
  • 原出處:《法經》中的《具法》
名例律的產生是由戰國時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編撰《法經》中的《具法》演化來的。《法經》共六篇:一為《盜法》,二為《賊法》,三為《網法》,四為《捕法》,五為《雜法》,六為《具法》。《具法》位居最後一篇,其作用相當於近代法典中的總則部分。戰國時期,秦國商鞅變法中,商鞅改法為律,成為《具律》。漢承秦制,蕭何作《九章律》,裡面就有《具律》。魏國在漢律的基礎上制定《魏律》(也叫《曹魏律》),將《具律》改成"刑名",置於律首。《晉律》在刑名之後加上"法例"一篇。《北齊律》而把"刑名"和"法例"合成"名例"一篇,名例律。豐富了總則,精簡了分則。這種“總則在前,分則在後“的模式為後世影響很大。主要內容:按犯罪情節的輕重給予加刑或減刑的法律規定.《大清律例》的結構、體例、篇目與《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後為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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