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811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號
【發布日期】2001-01-12
【生效日期】2001-01-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
(第1號)
《齊齊哈爾市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管理辦法》已經二00一年一月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二00一年一月十二日起施行。
代市長 楊信
二00一年一月十二日
齊齊哈爾市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市涉案物品價格鑑定工作的管理,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司法和行政執法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涉案物品價格鑑定,是指價格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案件當事人(以下簡稱委託方)的委託,對刑事、民事、經濟、行政以及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種扣押、追繳、沒收及糾紛、拍賣、變賣、處理物品(包括土地、房產)的價值進行的評估、計算、確認和認證。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涉案物品價格鑑定,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涉案物品價格鑑定,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鑑定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的價格鑑定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中,涉案物品的價格鑑定工作,同時接受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
第六條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價格鑑定機構--齊齊哈爾市價格認證中心承辦。各縣(市)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由各縣(市)價格認證中心承辦。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涉案物品的價格鑑定工作。
涉案物品價格鑑定機構必須取得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價格評估機構資格證書》、《司法鑑定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涉案物品價格鑑定業務。
第七條委託方在委託時應當出具《涉案物品價格鑑定委託書》,並提供鑑定需要的鑑定樣品、資料及相關文書。委託書應加蓋委託單位公章和經辦人名章。
價格鑑定機構受理委託後,依據國家《價格認證管理辦法》和《黑龍江省涉案物品操作規程》規定進行價格鑑定。
第八條價格鑑定機構應自接到委託書之日起7日內對涉案物品作出鑑定結論
,出具《價格認證書》。委託時雙方對鑑定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委託人對價格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價格認證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申請補充鑑定、重新鑑定或是最終覆核裁定。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國家計畫發展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是最終覆核裁定機構。
第十條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的基準日,應當由委託方根據案件發生時的實際情況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確定。
第十一條下列涉案物品,鑑定機構不予價格鑑定
(一)毒品、淫穢物品、槍枝彈藥、管制刀具等違禁品;
(二)館藏二級以上珍貴文物;
(三)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不準進行價格鑑定的涉案物品。
第十二條對流通領域的涉案物品,屬於政府定價的,按政府定價計算;屬於政府指導價的,按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計算;屬於市場調解價的,按市場中準價格計算。其中:
(一)涉案不動產(包括房屋、土地)的使用年限、地段、環境率、結構等因素,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
(二)已經滅失或損毀的物品,根據委託人提供涉案當事人的陳述、供述、證人證言以及其他有效憑證等資料,按有關估價原則計算其價值。
(三)被盜手持行動電話機等特殊物品價格鑑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只計算其本身被盜時的實際價值,不含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的收費標準按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涉案物品價格鑑定人員在鑑定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價格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並收回《價格鑑定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擅自從事涉案物品價格鑑定業務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對評估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執業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二00一年一月十二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