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管理條例》是2003年1月1日雲南省頒布的法律法規,即日實施,有總則、鑑證機構、鑑證人員、鑑證程式、法律責任、附則這六章,共二十九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管理條例
- 類別:法律法規
- 適用:雲南省
- 生效日期:2003-01-01
條例內容,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審議意見報告,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行為,促進公正執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等單位(以下簡稱委託人)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涉案財物需要進行價格鑑證的,應當委託價格鑑證機構進行鑑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涉案財物,是指委託人在辦理案件中扣押、追繳、沒收和有爭議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資產。
本條例所稱涉案財物價格鑑證,是指價格鑑證機構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對需要鑑證的涉案財物的價格進行的鑑定、認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是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的主管部門,分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涉案財物價格鑑證機構(以下簡稱價格鑑證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工作。
價格鑑證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鑑證機構
第六條 價格鑑證機構必須經同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方可設立。
價格鑑證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價格鑑證機構資質證,方可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工作。
第七條 省價格鑑證機構負責中央駐滇機構和省級單位委託的以及跨地、州、市的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工作。
地、州、市價格鑑證機構負責地、州、市級單位委託的和跨縣、市、區的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工作。
縣、市、區價格鑑證機構負責縣、市、區級單位委託的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工作。
第八條 省價格鑑證機構負責全省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覆核裁定工作。
符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地、州、市價格鑑證機構,經省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負責該行政區域內的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覆核裁定工作。
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覆核裁定工作的價格鑑證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價格鑑證覆核裁定資質證。
第九條刑事案件中公訴案件的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安排;刑事自訴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費用由委託人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支付。具體辦法由省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鑑證人員
第十條 價格鑑證人員經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涉案財物價格鑑證人員資格證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鑑證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後,方可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工作。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鑑證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價格鑑證人員,方可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覆核裁定工作。
第十一條 價格鑑證人員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工作中涉及的需要保密的事項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鑑證人員應當自行迴避,委託人有權以書面形式申請迴避:
(一)鑑證人員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鑑證人員的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
(三)鑑證人員擔任過本案的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四)其他可能影響準確鑑證的。
價格鑑證人員的迴避由價格鑑證機構負責人決定;價格鑑證機構負責人的迴避由其主管部門決定。
委託人對迴避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價格鑑證機構主管部門的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複議。
第四章 鑑證程式
第十三條 價格鑑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委託人委託;
(二)價格鑑證機構受理;
(三)價格鑑證機構進行勘測、鑑定、計算、論證;
(四)價格鑑證機構出具價格鑑證結論書。
第十四條 委託人委託鑑證時,應當出具價格鑑證委託書,如實提供鑑證財物及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價格鑑證委託書應當加蓋委託人印章或者由委託人簽名。
第十五條 價格鑑證機構收到委託書後,對委託書載明的事項和委託鑑定的財物有異議的,應當與委託人共同確認。
價格鑑證機構一般不留存鑑證物品,如確需留存鑑證物品的,應當徵得委託人同意並嚴格辦理交接手續。價格鑑證機構接收鑑證物品後,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壞、遺失鑑證物品。
價格鑑證機構接受委託後,應當指定兩名以上價格鑑證人員進行價格鑑證,並應當將價格鑑證人員的名單告知委託人。
第十六條 價格鑑證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涉案財物在鑑證基準日的新舊及完損程度、性能、技術參數及其重置價格和預期獲利能力等狀態進行價格鑑證:
(一)涉案財物屬於政府定價的,按照政府制定的價格鑑證;
(二)涉案財物屬於政府指導價的,以政府規定的基準價格為基礎,參照市場價格鑑證;
(三)涉案財物屬於市場調節價的,按照市場中準價格鑑證。
第十七條 對文物、郵票、字畫、貴重金屬、珠寶玉石及其製品等特殊涉案財物,價格鑑證機構應當委託有關法定機構,必要時也可以委託專門機構或組織作出技術、質量鑑定,並根據其提供的依據,作出價格鑑證結論。
第十八條 價格鑑證結論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價格鑑證目的;
(二)價格鑑證範圍和內容;
(三)價格鑑證基準日;
(四)價格鑑證依據;
(五)價格鑑證方法和過程;
(六)價格鑑證結論;
(七)對價格鑑證結論有異議的處理方法;
(八)作出價格鑑證結論的日期;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價格鑑證結論書應當由價格鑑證人員和價格鑑證機構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價格鑑證機構印章。
第十九條 價格鑑證結論書送達委託人時,委託人應當在價格鑑證結論送達書上蓋章或者簽字,並由送達人和收件人簽名。
第二十條 委託人應當自收到價格鑑證結論書之日起五日內將結論書轉送涉案財物當事人。
涉案財物當事人對價格鑑證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價格鑑證結論書之日起七日內,向委託人提出補充鑑證、重新鑑證或者覆核裁定的申請。
委託人應當自涉案財物當事人提出要求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向原價格鑑證機構提出補充鑑證、重新鑑證或者向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價格鑑證機構提出價格鑑證覆核裁定的委託。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要求補充鑑證、重新鑑證或者覆核裁定的,應當出具委託書。
負責價格鑑證的機構或者覆核裁定的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書之日起七日內,進行補充鑑證、重新鑑證或者覆核裁定,並將結論書送達委託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取得價格鑑證資質證的機構擅自進行價格鑑證,或者價格鑑證機構越權進行價格鑑證的,其出具的鑑證結論無效,由價格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價格鑑證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鑑證程式進行鑑證,或者作出的價格鑑證結論失實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重新進行價格鑑證;拒不重新進行價格鑑證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整頓。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價格鑑證結論無效,價格鑑證機構應當退還收取的價格鑑證費,由價格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一)價格鑑證人員應當迴避而不迴避的;
(二)價格鑑證人員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鑑證結論失實的。
第二十五條 委託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如實提供涉案財物及有關情況和資料,導致價格鑑證結論無效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價格鑑證人員在價格鑑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價格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刑事自訴案件、民事訴訟案件或者仲裁案件當事人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委託價格鑑證機構進行涉案財物的價格鑑證。
第二十八條 涉案服務價格鑑證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雲南省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 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條例(草案)》形成送審稿後,經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組織立法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多次 協調論證,全面審查協調,反覆研究修改,已於2002年4月19日經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 會議討論通過。
一、制定《條例(萆案)》的必要性
涉案財物價格鑑證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鑑證機構接受司法機關、行政機 關、仲裁機構(以下簡稱委託人)的委託,對在辦理案件中涉及的扣押、追繳、沒收、糾紛等各 類有形財產、無形資產和服務收費的價格進行的鑑定、認證。價格鑑證機構出具的價格鑑證 結論書是量刑、執法、辦案的證據,其嚴肅性、客觀性、政策性、時限性和權威性較高,與社會 中介機構的評估業務有著重要的區別,它是一項重要的國家職能的延伸和補充。在刑事案件 中關係到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在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中,影響到當事人責任的大小。因此,做好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工作,對於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 進公正執法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規範價格鑑證工作,國家計委、公安部和最高法院、最髙檢察院曾先後聯合下發了兩個辦法,我省相關部門也制定了配套辦法。根據這呰辦法,我省的價格鑑證工作取得了長 足進展。但是,由於整個價格鑑證工作的程式、方法、機構和範圍都不規範,沒有法規以上等 級的規範性檔案加以明確規定。現在之所以要制定一部統一的地方性法規,主要甚於以下三 個方面的考慮:
—是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工作的政策依據發生了較大變化。根據國務院的部署,全國對經 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進行了清理整頓。2000年10月13日,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類社會 中介機構領導小組經李嵐清、溫家寶副總理同意,以國清〔2000〕3號文的形式下發了《關於 規範價格鑑證機構管理意見》。總的原則是“保留機構、性質不變、退出中介、統一名稱、保障 生存、強化管理”。規定今後價格鑑證機構專司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工作,退出社會中介服務。 並要求各地“加快立法,完善和修訂與涉案物品價格鑑證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因此,有必要 根據國清〔2000〕3號文的精神,對價格鑑證機構的工作性質、執業範圍、工作程式和經費來 源等作出更為明確的規定,以規範價格鑑證行為。
二是我省價格鑑證工作還存在不少問題,亟須通過立法予以解決和規範。一是涉案財物 價格鑑證機構尚不統一,一些不具有價格鑑證能力的人員和價格鑑證機構資質的機構也在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工作;二是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程式混亂,委託單位對案件的處理在不 同階段委託不同的價格鑑證機構,鑑證結論差異較大,客觀性難以保障;三是價格鑑證機構 行為、價格鑑證方法不規範,影響了價格鑑證結論的準確性。這些問題都給司法和行政執法
工作造成一定困難,有必要通過立法強化約束機制,加大對違法違紀鑑證機構和人員的處罰 力度,全面提高價格鑑證機構和人員的整體素質及服務水平。
三是為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在我國成為世貿組織成員國後,所帶來的最直接 影響便是我國的國際貿易量和在我國的投資大量增加,從而導致國際貿易和投資的爭議也 會增多,能否公正處理涉外經貿爭議,直接關係到人世後我省的貿易和投資環境問題。而世 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重在審查國內立法和政策與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則是否一致,在爭端解 決過程中,國內司法機關的判決也將成為審查國內立法和政策的事實依據,在許多案例中, 爭端解決機制中的專家小組往往核對國內法院的判決,以及判決中對法律的適用和理解,以 此作為審查國內法的事實依據。因此》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工作需要由相對權威的機構來負 責。對此,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均有“對專門性問題需作出鑑定的,應交由法定鑑定 機構進行鑑定”的規定,這種規定,正是體現了對涉案問題進行鑑定的權威性要求。同時,以 地方性法規的形式明確涉案財物的法定鑑證機構,將司法、執法程式公開,更加符合WTO 規則中的公開、透明的原則。因此,制定一部規範全省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行為的地方性法規, 已十分必要。
二、 關於《條例(草案)》的調整範圍
關於本《條例(草案)》的調整範圍,在省計委起草階段和省政府法制辦主持審查階段都 一直是爭論的焦點。一些部門認為,除刑事、行政案件外,民事案件中涉案財物的價格鑑證按 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由當事人決定,雙方當事人統一認可的鑑證結論,審判機關和 仲裁機構一般都予以採納。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審判、仲裁機關才予以委託鑑證機 構進行鑑證。經過調查研究,採納這一意見,把本《條例(草案)》的調整範圍確定為第二條的 表述:“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以下簡稱委託人)在辦理案件過程 中,對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霈要進行價格鑑證的涉案財物,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委 托價格鑑證機構進行價格鑑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條)。同時,還 規定“民事訴訟案件或者仲裁案件當事人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委託價格鑑證機構進行涉案 財物的價格鑑證”(第二十七條)。
上述規定的依據是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計委聯發檔案,而且已協調統一 了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昆明仲裁委的意見。通過上述兩條規定,既確定了本《條例 (草案)》的調整範圍,要求委託單位對應當進行鑑證的涉案財物必須進行鑑證;又讓民事訴 訟案件和仲裁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價格鑑證機構進行鑑證,貫徹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三、
關於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費用
目前,我省關於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費用的收取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多數地方對刑事案件 都由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其他案件的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費用向當事人收取。為了使價格鑑證 活動能公正進行,借鑑外省經驗,把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費用的問題規定為第九條的表述:“刑 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安排;其他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費用由委 托人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支付》所收費用納人預算外資金管理。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九條)。”
四、
關於價格鑑證機構的性質及價格鑑證人員的管理
根據國清〔2000〕3號檔案的精神,涉案財物價格鑑證機構專司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工作, 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價格鑑證機構是經同級機構編 制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的事業單位。價格鑑證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 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價格鑑證機構資質證,方可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工作”。同時,由於涉_ 案財物涉及面廣,小到家庭和個人生活用品,大到國家各類不動產。價格鑑證工作的公正與 否直接關係到國家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能否受到保護,這項工作對價格鑑證人員的要求較高, 必須嚴格對價格鑑證人員的資格管理制度,強化約朿機制。因此,《條例(草案)》第三章對價 格鑑證人員規定了較為嚴格的管理措施。這些規定,對於保證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結論的準確 性、公正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五、
關於價格鑑證程式
針對以往價格鑑證程式混亂,委託單位對案件的處理在不同階段委託不同的價格鑑證 機構進行鑑證,致使價格鑑證結論差異較大的情況,為了規範價格鑑證程式,使價格鑑證活 動健康有序地進行,《條例(草案)》第四章作出了五項規定:一是規定了價格鑑證的步驟(第 十三條);二是規定了一般涉案財物和特殊涉案財物委託鑑證的要求(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三是規定了價格鑑證結論書的內容和送達的要求(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 條);四是規定了補充鑑證、重新鑑證或者覆核裁定的要求(第二十條);五是規定了涉案財物 價格鑑證的基本方法(第二十一條)。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在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雲南省涉案財物價格鑑證 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一審。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價格鑑證機構出具的 價格鑑證結論書是量刑、執法、辦案的證據,具有嚴肅性、客觀性、政策性和權威性;做好涉案 財物價格鑑證工作,對於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公正執 法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我省的實際,制定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管理的地方性法規確有必要;草 案專業性、針對性較強,條理清晰。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法制委員會召開了條例草案論證會,到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等單位進 行了專題調研,會同財經委員會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 意見,並綜合財經委員會的審議修改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作了認真修改。2002 年9月16日,法制委員會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和進一步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草 案主要修改情況及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
關於價格鑑證機構的管理。審議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要明確對價格鑒 證機構是實行“分級”還是“屬地”管理。根據我省對價格鑑證機構管理的實際作法和省政府 的意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規定對涉案財物價格鑑證機構實行分級管理。
二、
關於價格鑑證的定義。草案第三條第二款對價格鑑證作了定義。論證中有專家指出 此定義不準確。經研究認為,價格鑑證是全國都開展的工作,沒有必要在地方性法規中作定 義,因此草案修改稿刪除了該內容。
三、
關於刑事自訴案件鑑證費用的收取,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刑事案件價格鑑證 收費應將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區分開,刑事自訴案件的鑑證費用應當自理。據此,草案修改 稿第九條修改為“刑事案件中公訴案件的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安排;刑事 自訴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費用由委託人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支付。具 體辦法由省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四、
關於鑑證人員的迴避。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鑑證過程中草案第十二條只規定 “近親屬”迴避是否妥當?經研究,我們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鑑定工作的有關迴避規 定,對草案作了修改,擴大了鑑證人員應當迴避的範圍,並進一步規範、完善了條文的內容。
五、
關於鑑證委託書的登記事項。草案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鑑證委託書應尚登記五類 事項。對此,財經委員會提出,委託人委託進行鑑證的財物,其來源、質量.、名稱等往往不清 楚,作硬性規定,委託人難以做到,建議刪去草案修改稿採納了此意見。
六、
關於兩名以上人員鑑證問題。有委員提出,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了兩名以上人 員作鑑證,希望明確是共同進行鑑證還是分別進行鑑證。對此,我們通過了解鑑證實際工作
過程,認為實行共同還是分別進行鑑證,只能根據鑑證時的實際情況來定,不宜在法規中作 硬性規定。故未作修改。
七、
關於鑑證結論異議的申請期限。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保護涉案財物當事人 的權益,對價格鑑證結論有異議並提出補充鑑證、重新鑑證或者覆核裁定的,應適當延長申 請期限。據此,草案修改稿第十條將原規定的五日申請期限修改為七日。
八、
關於鑑證機構和鑑證人員的法律責任問題。1、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分別規 定了吊銷價格鑑證資質證件的處罰。對此,財經委員會指出,價格鑑證資質證件是由國務院 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在地方性法規中規範國務院的行為不恰當,建議刪除。草案修改稿采 納了此意見,並將處罰修改為“責令整頓”。2、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對價格鑑證工作人員的 罰款處罰。財經委員會指出此處罰不合適,並提出了具體的文字修改意見。經研究,草案修 改稿取消了罰款處罰;同時為保證規定內容準確,草案修改稿保持了原條文的表述方式。
九、
關於條例的調整範圍一些委員提出不將“涉案服務價格鑑證”納入法規的調整范 圍,對此,我們作了認真研究,在充分聽取了財經委員會、司法機關以及各方面的意見後,考 慮到近年來在我省的旅遊、保險、通信、修理等等服務行業中,因價格而產生的爭議和糾紛日 益增多,涉案服務價格鑑證已經開展,以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國服務業發展的趨勢等情 況,草案修改稿保留了原來的規定,並將文字修改為“涉案服務價格鑑證適用本條例
草案修改稿還採納了財經委員會審議中提出的鑑證費用管理、價格鑑證對象、鑑證機構 性質,以及將刑事自訴案件納人本條例等方面的修改意見。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修改後提交表 決。
以上報告及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財經委員會委託,向常委會報告對《雲南省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管理條例(草案)》的初審情況,財經委員會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雲南省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管理 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後,於6月10日、6月15日分別邀請省公安廳、省 法院、省檢察院、省司法廳、省工商局、昆明海關、雲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有關部門的專家 以及省人大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領導對條例草案進行論證。根據各方意見,財經委員會 —16 —
進行了修改,並於7月15日召開財經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進行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
一、
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財經委員會認為,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工作是一項重要的國家 職能的延伸和補充,能否正確的認定涉案財物的價格,直接關係到司法機關辦案的效率和質 量,作好這項工作,對於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公正執 法,具有重要意義。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涉外貿易爭議日益增多,能否公正處理這些 爭議,直接關係到我省投資環境的改善。有必要制定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管理條例,以規範價 格鑑證行為,創建公平競爭的法制環境,促進對外開放。
二、
關於《條例草案》的調整範圍。考慮到需要進行鑑證的涉案財物都是價格不明並會影 響到案件的審理,不必在條文中強調“對價格不明或價格難以確定的”才進行鑑證,因此,建 議將第二條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聞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以下簡稱委託人)在辦 理案件過程中,對涉案財物需要進行價格鑑證的,應連委託價格鑑證機構進行鑑證。法律、行 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另外,在第二十七條將“刑事自訴案件”也涵蓋進來,放在民 事訴訟案件之前。讓刑事自訴案件、民事訴訟案件和仲裁案件當事人都可以選擇價格鑑證機 構進行鑑證,體現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三、
關於價格鑑證機構的性質。建議將第六條第一款改為“涉案財物價格鑑證機構必須 經同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方可設立”,刪去“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的事業單位”一句 話。這樣,既明確了涉案財物價格鑑證機構是法定鑑證機構,不是社會中介組織,同時也避免 在法規中直接確定單位的性質。
四、
關於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費用收取後的管理問題。條例草案第九條規範了其收費范 圍,目前我國正進行財政體制改革,為建立完整統一的公共財政,必須將所有收入納人預算 管理。因此,在條例草案中繼續規定“所收費甩納人預算外資金管理”不符合財政體制改革精 祌,建議將其刪去。所收鑑證費的管理辦法,由政府財政部門制定。
五、
委託人委託進行價格鑑證的財物,其來源、質量、名稱等往往是不清楚的,難以提供, 條例草案中硬性規定委託人應當提供涉案財物的數量、質量等,有時是做不到的,故建議刪 去第十四條第二款,並將第一款改為“委託人委託時,應當提交價格鑑證委託書,如實提供鑒 證財物及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六、
因為價格鑑證機構資質證是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在地方性法規中規範國 務院的行為不恰連,難以操作,建議將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由發證部門吊銷其價格鑑證資質 證”改為“責令停業整頓”,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關於“並由發證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 的規定刪去。
七、
價格鑑證機構是接受委託進行鑑證,鑑證人員在工作中應該迴避而不迴避或者因價 格鑑證人員工作失誤,不會產生違法所得,因此對鑑證人員處以罰款不合適,建議第二十四 條改為“因價格鑑證人員應當迴避而不迴避或工作失誤造成價格鑑證結論無效的,價格鑑證 機構應當退還收取的價格鑑證費,由價格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財經委員會還對條例草案的條款順序和文字作了調整和修改,認為條例草案符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建議提請本次會議進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