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管理條例

條例名稱:四川省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管理條例

通過時間: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管理條例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 通過時間:1999年10月14日
  • 所屬地區:四川省
條例條款,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修改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條例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司法、行政執法公正進行,規範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涉案財物價格鑑證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涉案財物價格鑑證,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鑑證機構對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簡稱辦案機關)提出的涉案財物進行價格鑑定和認證。
本條例所稱涉案財物,是指辦案機關在辦理刑事、行政執法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有形財產、無形資產及財產性權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辦案機關在辦理案件中,對價格不明、價格有爭議或價格難以確定的涉案財物,應依法進行價格鑑證。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工作的監督管理,其設立的價格鑑證機構是辦理辦案機關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的專門機構。
第六條涉案財物價格鑑證應遵循公平、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價格鑑證機構
第七條價格鑑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取得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價格鑑證機構資質證。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工作相應的管理制度;
(三)有三名以上取得價格鑑證師執業資格證書或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員崗位證書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具備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資質的機構,不得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辦案機關不得委託沒有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資質的機構進行涉案財物價格鑑證。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鑑證人員和價格鑑證機構負責人應當自行迴避:
(一)與涉案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與該鑑證事項有利害關係的;
(二)與涉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到鑑證結論公正性的。
第九條涉案當事人申請價格鑑證人員迴避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價格鑑證機構負責人決定;涉案當事人申請價格鑑證機構負責人迴避的,由其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決定。
當事人對迴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價格鑑證機構的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複議。
第十條價格鑑證機構、價格鑑證人員不得泄露價格鑑證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一條價格鑑證機構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章價格鑑證程式
第十二條涉案財物價格鑑證應當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辦案機關提出;
(二)價格鑑證機構受理;
(三)價格鑑證機構進行勘測、檢驗、確認、鑑定;
(四)價格鑑證機構出具價格鑑證結論書。
第十三條辦案機關提出涉案財物價格鑑證時,應當出具價格鑑證委託書,並載明下列內容:
(一)價格鑑證目的和要求;
(二)價格鑑證範圍及基準日;
(三)價格鑑證事項名稱、種類、數量、來源等基本情況;
(四)其他有關情況和資料。
價格鑑證機構應當對價格鑑證委託書載明情況進行核對;如有異議,應當與辦案機關共同確認後,方可進行鑑證。
第十四條價格鑑證機構受理價格鑑證後,應當指定兩名以上價格鑑證人員,依法開展價格鑑證工作。
價格鑑證人員在價格鑑證工作中,憑價格鑑證機構出具的介紹信和本人有效執業證件,可以查閱與價格鑑證有關的賬目、資料等。
第十五條價格鑑證機構對價格鑑證的文物、郵票、字畫、貴重金銀飾品、珠寶及其製品等特殊財物,應當委託有關法定機構作技術、質量鑑定,並根據其提供的依據,作出價格鑑證。
第十六條價格鑑證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價格鑑證結論書;與辦案機關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價格鑑證結論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價格鑑證範圍、基準日;
(二)價格鑑證依據;
(三)價格鑑證方法和過程;
(四)價格鑑證結論;
(五)對價格鑑證結論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價格鑑證結論書應當附價格鑑證機構資質證複印件和價格鑑證人員證書複印件。
價格鑑證結論書由價格鑑證人員和價格鑑證機構負責人簽名、註明日期、加蓋價格鑑證機構公章後生效。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覆核裁定機構和分支機構,根據國家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覆核裁定有關規定進行覆核裁定工作。
第十九條辦案機關收到價格鑑證結論書後,應當依法將結論書告知涉案財物當事人。涉案財物當事人對價格鑑證結論有異議的,自接到價格鑑證結論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申請辦案機關提出補充鑑證、重新鑑證或覆核裁定;辦案機關確認異議理由成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原價格鑑證機構提出補充鑑證或向上一級價格鑑證機構提出重新鑑證,也可向具備覆核裁定資質的機構提出覆核裁定。
辦案機關對價格鑑證結論有異議的,自接到價格鑑證結論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可向原價格鑑證機構提出補充鑑證或向上一級價格鑑證機構提出重新鑑證,也可向具備覆核裁定資質的機構提出覆核裁定。
價格鑑證機構或覆核裁定機構應當在受理補充鑑證、重新鑑證或覆核裁定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補充鑑證或重新鑑證結論書或覆核裁定結論書,並送交辦案機關。與辦案機關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跨地區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由共同上一級價格鑑證機構鑑證或由共同上一級價格鑑證機構授權相關價格鑑證機構鑑證。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行政區域內的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由上一級價格鑑證機構進行:
(一)價格鑑證機構未設立的;
(二)價格鑑證機構未取得價格鑑證機構資質證的;
(三)價格鑑證機構因違法被責令整改的;
(四)價格鑑證機構被吊銷價格鑑證機構資質證的。
第二十二條價格鑑證過程中,涉及到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按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進行計算,屬於市場調節價的,按照當時、當地市場的中等價格計算。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取得價格鑑證資質的機構擅自進行價格鑑證的,其出具的鑑證結論無效,由價格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並處以2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價格鑑證機構違反本條例,導致價格鑑證結論失實或不公的,由其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宣布其價格鑑證結論無效;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給予價格鑑證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其整改,或吊銷其價格鑑證機構資質證,或建議頒證機關吊銷其價格鑑證機構資質證。
第二十五條價格鑑證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由該價格鑑證機構的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價格鑑證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密泄密、索賄受賄的,由該價格鑑證機構的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宣布其價格鑑證結論無效,並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委託沒有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資質的機構進行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的;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非法干預價格鑑證,導致價格鑑證結論失實的,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宣布價格鑑證結論無效;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價格鑑證機構及其價格鑑證人員、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其過錯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財經委員會委託,現就《四川省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對《條例》進行修正的必要性和起草過程
《四川省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管理條例》自1999年頒布施行以來,為我省涉案物品價格鑑定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保障了司法、行政執法的順利進行,為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國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原條例制定時間較早,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與國家近年頒布的法律法規有些不一致,與司法和行政執法實踐有些不相適應。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適應司法和行政執法實踐需要,進一步做好涉案物品價格鑑證工作,有必要對該《條例》進行修正。
2009年初,省人大財經委員會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09年立法計畫的要求,將條例的修正工作列為委員會2009年的工作重點,並成立起草小組,開展調研和起草工作;在充分調研和吸收省外相關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會同省物價部門共同研究提出了《條例(修正案草案)》草稿,並印送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政府法制辦、省司法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和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隨後,對所收集的意見進行了梳理和逐條研究。7月14日,財經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修正案草案)》草稿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條例(修正案草案)》。
二、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條例用語規範
2005年以來,司法解釋和相關部委規章已將涉案物品改稱為涉案財物,將價格鑑定改稱為價格鑑證,外省價格鑑證立法也是據此進行。“財物”的範圍比“物品”更寬廣,更符合司法和行政執法實際;價格鑑證是對價格進行計算、確認、鑑定,具有行政裁定性質,是政府部門的職責,而鑑定只是鑑證的一個環節。因此,《條例(修正案草案)》將原條例名稱和內容中全部“涉案物品”修改為“涉案財物”,“鑑定”修改為“鑑證”。
(二)關於涉案財物的調整範圍
原條例規定的涉案財物包括民商案件的涉案財物,與價格鑑證機構的改革發展方向、定位不相適應。民事審判的特點是適用“自願原則”、“調解程式”,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鑑定部門鑑定。因此《條例(修正案草案)》將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涉案財物,是指辦案機關在辦理刑事、行政執法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有形財產、無形資產及財產性權益。”另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踐中的作法,紀檢案件涉案財物均交由價格鑑證機構鑑證。為此,我們在附則中增加了紀檢案件中涉及的財物價格鑑證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三)關於價格鑑證收費
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涉案物品價格鑑定實行有償收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財政部於2008年6月4日聯合發文明確規定價格鑑證機構從事刑事涉案財物價格鑑證不收費,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核撥。而且,為了保證對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的客觀、公正,全國及全省各級價格部門在開展行政執法和紀檢案件的涉案財物價格鑑證時,也未收費,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核撥。因此,《條例(修正案草案)》明確了價格鑑證機構的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取消了原條例收費的規定(見《條例(修正案草案)》第八)。同時由於不存在收費的問題,刪去了原條例法律責任中第二十六條關於鑑定錯誤退還所收費用的規定。
(四)關於重新鑑證、覆核裁定
價格鑑證實踐中,個別當事人對價格鑑證機構作出的價格鑑證結論不服,反覆要求辦案機關提出重新鑑證和覆核裁定,一直到最高層級,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有必要對啟動重新鑑證或覆核裁定作出一定限制,即“涉案財物當事人對價格鑑證結論有異議的,自接到《價格鑑證結論書》之日起五日內,可申請辦案機關提出補充鑑證、重新鑑證或覆核裁定;辦案機關確認異議理由成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價格鑑證機構提出補充鑑證或向上一級價格鑑證機構提出重新鑑證,也可向具備覆核裁定資質的機構提出覆核裁定。”
此外,《條例(修正案草案)》對原條例還做了部分文字修改,對部分條文順序做了調整。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正案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說明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根據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9月23日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於9月24日召開全體會議,對《四川省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說明如下: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第十一條增加“價格鑑證機構開展價格鑑證活動,不得向有關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的內容。法制委員會認為,目前全省價格鑑證機構存在財政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的不同情況;同時,國家目前只規定了對辦案機關委託的刑事案件涉案財物價格鑑證不收費,對其他非刑事案件的涉案財物價格鑑證仍然存在收費的情況,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第十一條不作修改。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第十五條增加專利和其他智慧財產權等特殊財物價格鑑證的內容。法制委員會認為,第十五條是關於文物、郵票、字畫、貴重金銀飾品、珠寶及其製品等特殊財物,需要委託有關法定機構作技術、質量鑑定,提供價格鑑證依據的規定。該條所指法定機構很難對無形資產作出技術、質量鑑定。同時,如專利等無形資產已有專利管理部門所作的關於技術、質量方面的認證,但其具體價格要通過交易來實現,因此法定機構難以提出價格鑑證依據。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第十五條不作修改。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該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經修改後已基本成熟,並據此提出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表決稿),建議交付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表決稿)及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四川省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進行研究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和相關省級部門的意見。9月1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各市、州和省級相關部門反饋的修改意見對《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的名稱和適用範圍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認為,不宜將條例名稱和適用範圍由“涉案物品”改為“涉案財物”。法制委員會在審議中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表述是使用的“財物”,因此建議保留《條例修正案(草案)》對條例名稱的修改,即條例名稱修改為《四川省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管理條例》。同時,為了給將來可能的調整和改革預留空間,在第三條第二款最後增加“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關於價格鑑證機構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建議,增加“禁止無涉案財物價格鑑定資質的機構非法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鑑定”的條款。法制委員會認為,增加相應的規定對規範價格鑑證工作是必要的,建議第七條增加一款,即“不具備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資質的機構,不得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辦案機關不得委託沒有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資質的機構進行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同時為完善相關處罰條款,參照省外的價格鑑證地方立法,在法律責任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取得價格鑑證資質的機構擅自進行價格鑑證的,其出具的鑑證結論無效,由價格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並處以2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第二十六條增加辦案機關“委託沒有涉案財物價格鑑證資質的機構進行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的”處罰規定。
三、其他方面的修改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條例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條表述不妥。法制委員會同意該意見,建議刪去該條文。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條例修正案(草案)》的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對條文順序作了調整。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該《條例修正案(草案)》經本次修改後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審議結果的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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