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性檔案備案的規定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性檔案備案的規定》共13條,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印發,自1992年9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22日公開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性檔案備案的規定
  • 發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2-08-22
  • 生效日期:1992-09-01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0811
【發布文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4號令
【發布日期】1992-08-22
【生效日期】1992-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性檔案備案的規定
(1992年8月22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4號令)

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制發的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維護法制和政令的統一,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規範性檔案是指我市所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在法定許可權內,按照規定程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地區或本系統行政管理工作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等檔案的總稱。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發的內部具體工作制度,不適用於本規定。
第三條規範性檔案應在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兩個以上機關(部門)聯合制發的規範性檔案,由發文機關負責報送。
第四條凡以新聞媒介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應在發布前按程式備案。未經備案,不得以新聞媒介發布。
第五條報送的規範性檔案備案件,應包括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起草說明和蓋有報送機關(部門)公章的備案報告各三份。
報送的規範性檔案一律鉛印或列印,不得以會議檔案、檔案彙編撕頁或複印件等形式報送。
起草說明應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名稱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具體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和管理工作。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備案件一律直送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由其就下列幾個主要方面進行審查:
(一)規範性檔案是否違背國家、省、市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二)縣、區人民政府與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是否相矛盾;
(三)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是否符合規定程式,文體是否符合規範化要求。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在審查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過程中,需要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或說明情況的,應當在限期內進行反饋。
第八條對經審查發現問題的規範性檔案,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凡同國家、省、市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相違背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提請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銷、變更或責令改正。
(二)縣、區人民政府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或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有矛盾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意見,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
(三)在制定程式和規範化方面存在問題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意見,並轉告原報機關(部門)處理。
規範性檔案的原報機關(部門)應在接到本條所列問題的處理決定或意見的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九條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在工作中如發現規範性檔案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相矛盾的,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反映。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應在每年年末檢查一次規範性檔案制發和備案情況,並於翌年一季度向市人民政府上報年度報告。
第十一條對於拒不備案或不按時備案者,由市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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