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貫徹落實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政府規章草案和區政府規範性檔案以及相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
(二)承擔全區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保障性住房規劃和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建議。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全區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落實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區住房建設規劃、住宅產業化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並組織實施;參與全區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分區規劃、重大建設項目規劃以及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和審查。
(四)承擔貫徹實施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和省市標準、行業標準和全國統一定額;擬訂全區地方性工程建設標準及定額,貫徹實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貫徹落實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指導監督全區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施工圖審查和設計問題的處理。
(五)承擔規範全區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貫徹落實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屋徵收和補償等相關規章制度。參與涉及住宅建設用地規劃編制、土地出讓方案和價格及招標拍賣工作;參與土地利用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
(六)監督管理全區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區建築活動,負責全區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貫徹落實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負責市場主體契約履約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貫徹落實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
(七)研究全區城市建設管理的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城建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組織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建管交接;提出全區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投資計畫建議;參與全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論證、審查;負責城市供熱、燃氣、供水、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全區村鎮建設工作的責任;擬訂全區村屯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相關規章制度;擬訂村屯建設規劃;指導村屯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村屯相關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及農村人居環境改善工作。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城鄉建設分管領域行業安全生產;貫徹執行房屋建築工程及附屬設施、市政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的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全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貫徹落實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的貫徹實施;負責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組織實施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負責各類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及散裝水泥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城鄉建設信息和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改造年度資金計畫的編制及協調落實工作;負責城市建設資金的籌措、計畫安排和管理;培育、規範城建投融資市場,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建資金的來源渠道,組織論證儲備城建項目;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相關收費的使用管理。
(十三)負責人民防空工作。貫徹實施國家關於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區人民防空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全區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規劃情況,依法對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組織管理全區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和人民防空工程。指導全區人民防空指揮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擬定全區人民防空演習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全區人口疏散地域建設。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監管全區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審核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對全區人民防空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工作
(十四)負責推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協調指導綜合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有關管理工作。
(十五)貫徹實施公路、水路行業地方性法規、區政府規章草案、規劃和標準。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訂有關標準並監督實施。
(十六)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組織擬訂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城鄉客運、貨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負責計程車、公車行業、駕駛員培訓等交通運輸行業管理等工作。
(十七)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承擔公路、水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八)組織實施公路、水路交通重點工程建設。指導公路、水路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交通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組織實施戰備公路、水路建設和維護。承擔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十九)負責公路、水路行業的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規定組織協調國家和省、市、區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
(二十)負責全區公路路網運行監測和協調工作。承擔交通運輸統計工作,監測分析運行情況,發布有關信息。
(二十一)負責道路和水路運輸行政管理、公路行政管理等工作。負責許可權內交通運輸行政許可審批,組織指導全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組織協調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
(二十二)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才隊伍建設政策、法律、法規,負責現代交通運輸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
(二十三)負責編制有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方面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十四)負責全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方面行政應訴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組織協調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方面的行政性收費工作。
(二十五)負責制定市容市貌行業管理標準及考核辦法;負責再生資源管理方面涉及市容、市貌的管理;負責制定市容市貌專項資金計畫和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城區夜景亮化的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公建廣場、綠地、公園等夜景亮化建設維護工作。
(二十六)參加城市公共建築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工程的規劃審查;組織指導全區市容環境衛生工程施工和設施維護;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城市公廁運行管理。負責編制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負責制定環境衛生行業作業標準及考核辦法;負責環境衛生行業指導和管理工作。負責制定環境衛生專項資金計畫和專項經費的使用與管理。
(二十七)負責組織制定實施城市綠化和城市公園專業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全區城市綠化和城市公園的行業管理工作,制定城市綠化和城市公園管理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綠地占用、挖掘和樹木砍伐等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城區全民義務植樹等民眾性綠化工作。
(二十八)負責規劃審批後建(構)築物、設施建設跟蹤管理處罰;組織、協調全區規劃區(鄉、村莊規劃區除外)內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二十九)參與占用城市道路設定停車場(泊位)的規劃設定工作;負責城區停車場車輛停放管理。負責城市道路行駛的履帶車、鐵輪車或超重、超高、超長車輛的路政管理工作,渣土運輸車的監管工作。
(三十)負責全區物業管理工作;制定物業發展規劃;負責物業市場的監管,負責住房維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工作;參與老舊小區改造計畫的制定。
(三十一)負責區管區域(早晚市場)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
(三十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的相關規定。負責以下行政處罰中重大、複雜、跨區域和上級交辦案件的依法查處工作及組織跨區域聯合執法。
1.履行物業管理、城市道路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及破壞供排水、供熱、燃氣設施的行政處罰權。
2.履行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履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含再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履行生態環境管理方面社會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行政處罰權。
5.履行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占用城市道路從事經營活動及在人行道內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6.履行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行政處罰權。
7.履行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及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8.履行省、市政府決定調整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9.實施與上述範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三十三)負責全區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和數位化城管建設的指導、監督、檢查和督辦工作;負責制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考評標準,並組織實施。
(三十四)貫徹“旅遊立區”發展戰略,落實旅遊主導產業相關工作任務。履行黨的建設、安全生產、信訪穩定等工作責任。
(三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信息、保密、安全、檔案、政務公開。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資產管理、聯絡接待、綜合協調、督察督辦等工作。承擔目標考評工作。
(二)農村建設管理股。負責研究擬定全區村鎮建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村危房改造建設工作。
(三)住房建設和建築市場管理股。擬訂全區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建議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報建和許可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建設監理單位資質標準;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