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2017年12月11 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編制和標準管理、配備和經費管理、使用和處置管理、監督問責、附則6章31條,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簡介,管理辦法,解讀,修訂特點,監督規定,

簡介

《辦法》指出,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辦法》明確,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辦法》要求,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台賬,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提高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1年1月6日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管理辦法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於傳遞、運送機要檔案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於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央批准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於一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規範、分級分類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根據職責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採購配備管理;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編制和標準管理
第六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一)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上述配備標準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八條 嚴格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範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定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
第三章 配備和經費管理
第九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準和現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第十二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統一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採購。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必須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准。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式報批後,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第十五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產權註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為本機關法人,不得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處置管理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服務平台建設。各地區應當結合實際,將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平台集中管理,採用信息化手段統籌調度、高效使用,鼓勵通過社會化專業機構提高平台管理運行效率。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應當統一標識。
第十九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台賬,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提高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加強監督,降低運行成本。
嚴格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執行回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採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腳踏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乘用公共運輸工具。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二十二條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公務用車按照規定更新後,可以採取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規範處置舊車。處置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匯總本地區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統計匯總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將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內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範圍,接受社會監督。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或者公示相關情況。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與公務用車主管部門交換公務用車註冊登記信息、使用狀態等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民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公務用車管理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第二十五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的;
(二)違規審批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三)違規審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務用車的;
(四)違規安排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大型客車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802-2014《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界定。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由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各民主黨派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適用本辦法。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照本辦法的原則管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1年1月6日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解讀

修訂特點

修訂後的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以全面實行公務用車編制和標準管理為核心,強化配備、使用、處置等全流程管理,著力構建公務用車管理新制度,確保管用、實用。主要有如下特點:
一是明確集中統一。著眼於提升公務用車管理效能,明確了集中統一方向,要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對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四統一”管理,即: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採購配備管理,規定公務用車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二是堅持厲行節約。堅持保障公務和厲行節約相結合,在公務用車編制和標準兩個核心問題上作出了相應安排。一方面,進一步強化編制剛性約束,將各類公務用車全部納入編制管理,分類明確編制核定責任主體,並對公務用車產權註冊登記提出統一要求,防範超編制配車,嚴控公務用車數量規模。另一方面,堅持經濟適用、節能環保原則,分類細化各類公務用車排氣量、價格標準,要求黨政機關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
三是創新管理方式。針對實踐中易發的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等違規違紀現象,採取了一些創新性手段。主要包括:推進平台建設,要求各地區結合實際建立公務用車服務平台,將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平台管理,統籌調度使用,並通過信息化手段、加裝衛星定位系統,實時監控車輛運行軌跡,線上統計行駛里程、費用支出等信息,實現無縫監管;推進標識化管理,規定除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都應當統一標識,置於社會輿論和公眾的監督之下,確保公務用車在“陽光”下運行;推進信息公開,要求黨政機關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並將相關情況納入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範圍,主動“曬”出公車賬單,接受社會監督。

監督規定

修訂後的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從三個方面強化對公務用車領域違規違紀問題的監督問責,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一是編織一張監督網,明確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監督合力;二是加強對主管部門監督,增加了針對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違反編制、標準管理等5個方面的問責情形,體現出管車人也要受監管的思路理念,確保依規履行管理職責;三是加強對使用單位的監督,較為全面地細化了針對使用單位的問責情形,涉及9個方面,涵蓋公務用車配備、使用、處置、經費支出等全流程、各環節,實現公務用車違規違紀問題問責無死角、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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