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市直公務租車管理辦法(試行)》已經濮陽市政府同意,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月22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市直公務租車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22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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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加快完善公務用車制度,規範租車行為,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已經完成濮陽市市直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 公務租車是公務用車的一種輔助方式。一般在保留公務用車超負荷及集體活動、大型會議等情況下,可採用公務租車方式保障出行。
第二章 公務租車的範圍
第四條 各單位的公務出行應按照規定優先使用改革後保留的公務用車,確保工作正常運轉。到市城區範圍外的一般性公務出差,應首選經濟便捷的公共運輸工具,特別是有高鐵(動車)通達的地區,原則上乘坐高鐵(動車)前往。
第五條 在現有公務用車無法保障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屬於下列情況的,在履行相應程式後,可通過公務租車方式解決:
(一)經市委、市政府批准,主辦、承辦、協辦的大型活動、集體公務活動;
(二)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舉辦或組織多人參加的集體性會議、培訓、參觀等活動;
(三)公務接待活動,包括上級部門及外地來濮考察調研、招商引資、外事活動等;
(四)多部門(單位)聯合到市城區範圍外開展的集體性調研、督導、檢查等,確需集中統一乘坐車輛的;
(五)應對緊急公務出差和處理突發情況的。
以上情況租車費用報賬時,必須附上有關通知、工作方案等佐證材料以及《公務租車內部審批表》、租車契約、發票等憑證。
第三章 公務租車的審批管理
第六條 公務租車應在通過政府採購方式確定的社會租用車輛定點服務供應商中進行選擇。供應商的中標價格為最高限價。各單位在不高於各類車型最高限價的前提下,可與供應商議定具體價格。
完成社會租用車輛定點服務招標採購工作後,提供服務的供應商目錄在濮陽市政府採購網等媒體進行公布。
第七條 各單位要按照“先審批後租用,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內部公務租車審批制度,如實填報《公務租車內部審批表》。審批表由各單位自行設計(參考樣表附後)。基本要素應包括:租車部門(科室)、租車事由、目的地、擬租車時間、乘坐人數和人員姓名、車輛類型、租用數量、租車費用標準、單位領導意見等。
各單位應對公務租車從嚴審核,一事一租一批。
第八條 實行單位內部公務租車使用情況公示制度。發生租車業務的單位,應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在本單位範圍內公示租車情況。公示內容主要有:租車事由(含租車時間、目的地)、乘車人數、租用天數、租用車型、租車費用等,主動接受監督。
第九條 各單位應根據經費預算、乘坐人數、前往地點等因素,科學確定租用車輛的類型。嚴禁超標準租用進口和豪華車輛,嚴禁租用個人車輛。
第十條 要根據工作需要租用車輛,但不得長期租用。單次公務租車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0天(含10天)。超過10天的,必須報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形成會議紀要或記錄,對逾時間租車事由作出說明。
第十一條 嚴禁通過租車費用轉嫁單位或個人發生的其他費用,嚴禁使用租用車輛辦私事。
第十二條 鼓勵租用國產和新能源車輛,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的租用比例。
第十三條 多個單位聯合開展的調研、督導、檢查等工作,由牽頭單位統籌辦理租車事宜。
第四章 公務租車預算管理
第十四條 各單位公務租車費用一般應在部門年度預算的公用經費中統籌解決。經市委、市政府批准舉辦的大型活動所安排的專項經費和年度預算中安排的會議費、培訓費中已包含租車費用的,支出按照現行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屬於出差性質的公務租車期間,對個人不再發放差旅費中的市內交通費。
第十六條 公務租車費用應使用公務卡或銀行轉賬結算,原則上不得使用現金支付。各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公務租車經費的預算安排和執行,與部門預決算同步公開。
第五章 監督問責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進一步加強對本單位公務租車活動和經費報銷的管理,對本單位公務租車審批、費用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公務租車第一責任人,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要對公務租車費用支出進行審核把關。要將公務租車列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監督檢查範圍,並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巡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公務租車預算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視具體情形,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縣(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公務租車具體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