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

寧夏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施行時間201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
  • 地區:寧夏
  • 類型: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
  • 目的:更好的管理
  • 文號:寧黨辦〔2012〕31號
檔案內容
各市、縣(區)黨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區直各部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直屬事業單位:
《寧夏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和《寧夏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4月2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中辦發〔2011〕2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1〕180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執法執勤用車,是指全區各級黨政機關用於執勤、監察、稽查、辦案、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兩類。一般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於執法執勤公務的普通車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需要長期固定裝載特殊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法執勤的車輛。
第三條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遵循保障公務、經濟實用、編制控制、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執法執勤用車實行按系統分級管理。
第二章 配備條件和編制管理
第五條黨政機關配備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執法執勤職能;
(二)有專門的執法執勤機構和人員;
(三)需要經常性外出開展執法執勤工作。
第六條執法執勤用車實行編制管理,編制主要根據下列因素核定:
(一)機構設定及執法執勤人員編制;
(二)執法執勤職能特點及工作量;
(三)執法執勤地區的交通、地理、氣候等客觀條件;
(四)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
(五)其它影響編制核定的因素。
第七條全區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編制由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小汽車定編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小汽車定編管理辦公室”)商自治區各主管部門核定。
第八條合署辦公的黨政機關,需要配備執法執勤用車的,按一個單位核定編制。不承擔執法執勤職能的單位內設機構不得配備執法執勤用車。
第九條黨政機關依法取得的執法執勤用車,應當統一納入本單位車輛編制管理。執法執勤用車不得與一般公務用車重複配備。
第十條因機構變更、工作職責或人員編制調整等原因,需要對執法執勤用車編制進行調整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三章 配備標準
第十一條執法執勤用車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
第十二條黨政機關配備執法執勤用車執行以下標準:
(一)一般執法執勤用車原則上配備排氣量1.6升(含)以下、價格12萬元以內的轎車或其他小型轎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排氣量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因地理環境需要和工作性質特殊,確需配備越野車(含SUV)的,應當控制在排氣量2.5升(含)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車不得超過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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