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機關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各駐衛單位,各限額企業:
現將《衛輝市實施〈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衛輝市委
衛輝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9日
衛輝市實施《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弘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推進全市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河南省、新鄉市實施《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浪費,是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進行不必要的公務活動,或者在履行公務中超出規定範圍、標準和要求,不當使用公共資金、資產和資源,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行為。
第四條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堅持從嚴從簡,勤儉辦一切事業,降低公務活動成本;堅持依法依規,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程式辦事;堅持總量控制,科學設定相關標準,嚴格控制經費支出總額,加強厲行節約績效考評;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安排公務活動,取消不必要的公務活動,保證正常公務活動;堅持公開透明,除涉及國家秘密事項外,公務活動中的資金、資產、資源使用等情況應予公開,接受各方面監督;堅持深化改革,通過改革創新破解體制機制障礙,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長效機制。
第五條 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檢查全市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建立協調聯絡機制承辦具體事務。各鄉(鎮)黨政辦公室、各部門辦公室負責指導檢查本鄉鎮、本部門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宣傳、發展改革、財政、審計、機關事務管理、公務接待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履行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工作的管理、監督等職責。
第六條 各鄉鎮、各部門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組織領導。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鄉鎮、本部門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預算編制管理,按照綜合預算的要求,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
收入預算的編制應當科學合理,做到項目合法合規,內容全面完整,數字真實準確;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當貫徹節約、勤儉的方針,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細化支出內容,體現績效導向。
第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河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實行徵收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收繳分離制度;政府非稅收入按照規定徵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減征、免徵、緩徵、停徵。
黨政機關依法組織徵收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收益和處置等各類政府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嚴禁將政府非稅收入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嚴禁將機關資產轉移到下屬單位規避收入。
第九條 黨政機關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預算批覆下達後,嚴格按照規定的項目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調整;對於必須調整的預算,應當編制調整方案;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第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納入預算管理。
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宣傳費、維修改造費、政務信息系統建設費等支出應當嚴格控制,年度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部門應先通過統籌年初預算和以前年度結餘結轉資金解決;確實難以調劑解決的,部門要按規定將項目納入備選項目庫,由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程式報批。
建立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態監控機制,完善預算執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增強預算執行的嚴肅性,提高預算執行的準確率,防止年底突擊花錢等現象發生。
第十一條 推進政府會計改革,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規範會計核算行為,準確核算黨政機關運行經費,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級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工作特點,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水平,制定本級公務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
加強國內差旅、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公務活動開支標準的相互銜接。建立公務活動開支標準調整機制,根據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相關開支標準,增強開支標準的協調性、規範性、科學性。
嚴格開支範圍和標準,嚴格支出報銷審核,嚴禁報銷任何超範圍、超標準以及與相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十三條 全面實行公務卡制度。財政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公務卡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
黨政機關應當制定和完善公務卡結算的財務管理辦法及報銷管理規定,嚴格執行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在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依照政府採購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採購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工程和服務。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公開招標。確需改變採購方式的,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公示和審批程式。
政府採購應當依法完整編制採購預算,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合理確定採購需求,提高採購效率,降低採購成本,保證採購質量。不得超標準採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採購服務。
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程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並逐步實行批量集中採購。嚴格控制協定供貨採購的數量和規模,不得以協定供貨拆分項目的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黨政機關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契約組織驗收。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採購結果評價制度,綜合、客觀評價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
加快建設政府採購管理交易平台,推進電子化政府採購。
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內部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性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我市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未按規定開支標準發生的差旅費,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不得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
差旅人員住宿、就餐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必須按標準交納住宿費、餐費。差旅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七條 統籌安排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畫,嚴格控制團組數量和規模,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嚴禁集中安排赴熱門國家和地區出訪,嚴禁以各種名義變相公款出國旅遊。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限量管理規定,不得把出國作為個人待遇、安排輪流出國。嚴格控制跨地區、跨部門團組。
組織、外事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出國培訓總體規劃和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科學設定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提高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不得安排無實際需要的國外培訓。
第十八條 組織、外事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審核審批管理,嚴格審核因公臨時出國團組任務的必要性、人員構成和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
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總額控制,嚴格執行經費先行審核制度。嚴格遵守因公臨時出境經費預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財務制度。無出國經費預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式報批。嚴禁違反規定使用出國經費預算以外資金作為出國經費,嚴禁向所屬單位、企業等攤派或者轉嫁出國費用。組織、外事部門應當及時編制下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畫,財政部門應當據此科學合理安排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
第十九條 出國團組應當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按規定標準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違反規定乘坐民航包機,不得乘坐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安排超標準住房和用車,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外停留時間。
出國期間,不得與我國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者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二十條 嚴格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因公臨時出境計畫,加強因公臨時出境審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組織無實質內容的調研、會議、培訓等活動。對外收授禮品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和高消費娛樂,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物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第四章 公務接待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我市國內公務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市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鄉鎮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第二十二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不予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範圍。
第二十三條 嚴格執行公務接待標準,規範公務接待報批程式,實行接待費支出總額控制制度。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標準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接待對象的住宿用房,收取住宿費用。協助安排用餐的按標準收取餐費。到鄉鎮、村(社區)、企業開展調研、檢查等公務活動,有公務灶且具備接待條件的原則上在公務灶就餐,按標準繳納餐費。
建立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費用等情況。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併接受審計。接待單位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不得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不得假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條 外賓接待工作應當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接待活動,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鄉鎮應當參照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制定招商引資等活動的接待辦法,嚴格審批,強化管理,嚴禁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
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制,推進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企業化管理,降低服務經營成本。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餐飲、用車等服務。
第五章 公務用車
第二十七條 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務用車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除優先補充調劑為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外,其餘車輛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統一處置。
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第二十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從嚴配備實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加強執法執勤車輛管理,從嚴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範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其他執法執勤用車一律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
嚴格按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範圍或者變相配備專車。
第二十九條 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公務用車嚴格按照規定標準更新,已到更新標準尚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幹部職務晉升、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領導幹部調動或退休後,其所配專車應當留在原單位。
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等政府集中採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腳踏車核算制度,降低運行成本。
第三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的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領導幹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幹部的公務用車。
第六章 會議活動
第三十一條 黨政機關應當精簡會議,對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從嚴控制會議數量、會期和參會人員規模。一律不得到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第三十二條 會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採購定點管理。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會議期間不得宴請,不得提供高檔菜餚;不得組織旅遊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第三十三條 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控制會議費預算規模。完善會議費報銷制度,未經批准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會議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嚴禁列支與會議無關的費用,嚴禁違規使用會議費購置辦公設備,嚴禁套取會議資金。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培訓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培訓數量、時間、規模,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黨政機關組織培訓應當儘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黨校及有關培訓機構。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分類培訓經費開支標準,嚴格控制培訓經費支出範圍,嚴禁在培訓經費中列支與培訓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以培訓名義進行公款宴請、公款旅遊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黨政機關不得以公祭、歷史文化、特色特產、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或者委託、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
經批准的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和經費支出,不得向下屬單位攤派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支付費用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建立設備周轉公物倉,為舉辦活動專門配備的設備在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收回。
第三十六條 嚴格控制和規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經新鄉市同意後報省委、省政府審批。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關單位和個人收取。
第七章 辦公用房
第三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從嚴控制。凡是違反規定的擬建辦公用房項目,必須終止;凡是未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報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停建並予以沒收;凡是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準面積或者全部沒收、拍賣。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當嚴格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凡是超過規定面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以及未經批准租用辦公用房的,必須騰退;凡是未經批准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租賃契約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
第三十八條 黨政機關新建、改建、擴建、遷建、購置、置換、維修改造、租賃辦公用房,必須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式。採取置換方式配給辦公用房的,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滿足辦公需求的,可以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屬於基本建設的維修改造項目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其餘一般維修改造項目由財政部門審批,日常維修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三十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投資,統一由政府預算建設資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按照有關規定納入財政預算、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直接用於辦公用房建設。
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樸素、實用、安全、節能原則,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單位綜合造價標準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不得追求成為城市地標建築,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嚴格對工程項目全過程監理和審計監督。加快推行辦公用房建設項目代建制。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
加強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權屬管理。市本級辦公用房權屬尚未登記的,授權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進行權屬登記;辦公用房權屬沒有登記到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名下的,要統一變更至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名下,納入統一管理。鄉鎮辦公用房權屬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檔案和台賬,實行動態監管。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本級機關辦公用房項目的立項、資金、建設等工作進行相關審批和監督管理。
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本單位“三定”方案核定、使用辦公用房。超標部分應當移交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用於統一調劑。
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單位,應當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的原則,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調整辦公用房後30日內,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或者業務發展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整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解決的,由用房單位提出申請,經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並按隸屬關係由同級黨委和政府審批後,財政部門安排經費預算。臨時集中辦公原則上由牽頭單位從其辦公用房中調劑解決,確需租用的應當履行審批程式。任何單位未經批准不得租用辦公用房,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提供的辦公用房。
第四十一條 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標準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程式報批。領導幹部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調離手續辦理後30日內騰退並由原單位收回。
第八章 資源節約
第四十二條 黨政機關應當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加強全過程的節約管理,提高能源、水、糧食、辦公家具、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統籌利用土地和地下空間資源,杜絕浪費行為。
第四十三條 建立健全能源、水等資源消費計量和目標責任管理制度,加強黨政機關辦公樓能耗分項計量和數據採集,實行實時監控和監測數據共享,納入全市能源資源利用監測與信息管理系統,定期進行能源審計。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水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布和調整本級黨政機關能源、水消耗定額,財政部門要根據消耗定額制定消耗支出標準。黨政機關要推廣套用節能、節水技術產品,淘汰高耗能、耗水設施設備,重點推廣套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鼓勵和支持雨水資源利用、污水處理回用。
第四十四條 最佳化辦公家具、辦公設備等資產的配置和使用。通過調劑方式盤活存量資產,節約購置資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不得報廢處理。對產生的非涉密廢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廢舊物品集中回收處理,促進循環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規定銷毀。
第四十五條 新、改、擴、遷建項目應當按規定開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執行綠色建築標準,鼓勵安裝和使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使用節能建築材料及節能、節水、環保新產品和新技術。
嚴禁以節能改造的名義改建、擴建辦公用房或者超標準裝修。
健全節能節水環保產品政府強制採購和優先採購制度,凡採購產品涉及節能環保產品的,應當執行節能環保產品政府採購清單制度,不得採購國家明令禁止的用能用水產品、設備。
第四十六條 黨政機關政務信息系統應當統籌規劃,統一組織實施,防止重複建設和頻繁升級。
建立共享共用機制,加強資源整合,推動重要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降低軟體開發、系統維護和升級等方面費用,防止資源浪費。
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傳教育
第四十七條 宣傳部門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重要宣傳內容,充分發揮各類媒體作用,重視運用網際網路等新興媒體,通過新聞報導、文化作品、公益廣告、先進典型宣傳、專題專訪等形式和以案說法、典型曝光、事件評述等方式,廣泛宣傳中華民族勤儉節約的優秀品德,宣傳闡釋相關制度規定,宣傳推廣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經驗做法和先進典型,對嚴重違反規定的現象和行為給予曝光。注重發揮文藝作品、公益活動等的影響力和引導作用,倡導綠色低碳消費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促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宣傳教育深入開展,引導公眾形成健康理性的消費習慣,營造崇尚節儉、人人節約的社會風尚。
第四十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把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作為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融入幹部隊伍建設和機關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切實提高各級幹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對各種鋪張浪費現象和行為,應當嚴肅批評、督促改正。
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大對鋪張浪費典型案件的查處和典型案例的通報曝光力度,切實發揮警示教育作用,做到警鐘長鳴。
組織人事部門和黨校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教學計畫,進教材、進課堂,創新教育方法,加強課程設計,豐富教學手段,切實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四十九條 黨政機關應當圍繞建設節約型機關,積極組織開展“節水節電”“雙面用紙”“光碟行動”“同乘出行”等文明活動,教育引導幹部職工從節約“一粒米、一張紙、一度電、一滴水、一分錢”做起,切實增強節約意識、珍惜物力財力,積極培育和形成崇尚節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機關文化,為在全社會形成節約光榮、浪費可恥的良好風氣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各鄉鎮、各部門應當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監督檢查機制,明確監督檢查的主體、職責、內容、方法、程式等,加強經常性督促檢查,針對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檢查、暗訪等專項活動。
下級黨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級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黨委和政府所屬部門、單位每年應當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部門、本單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貫徹落實《條例》和本辦法情況應當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幹部述職述廉述學的重要內容並接受評議。
第五十一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條例》和本辦法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遵守經費預算管理,控制公務活動經費支出情況;
(三)貫徹執行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有關規定和標準情況;
(四)規範和嚴格執行公務接待有關標準和制度情況;
(五)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從嚴配備、使用、管理公務用車情況;
(六)精簡會議活動,執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情況;
(七)執行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改造、使用等規定和標準情況;
(八)監督檢查下級貫徹落實《條例》和本辦法情況;
(九)調查處理民眾反映本級本部門違反《條例》和辦法問題情況;
(十)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五十二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
(一)自查自糾。各鄉鎮、各部門應當定期檢查《條例》和本辦法落實情況,並在適當範圍內公布結果。對違反規定行為及時督促整改。
(二)專項檢查。把貫徹落實《條例》和本辦法情況納入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綜合考核內容,每年年底開展一次專項檢查,檢查結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送組織部門,作為幹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三)明察暗訪。紀檢監察機關牽頭,會同財政、審計、工商、稅務、機關事務管理、公務接待管理等部門組成檢查組,定期不定期明察暗訪,依法巡查、詢問、錄音、錄像。
第五十三條 監督檢查對象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工作,及時、全面、客觀提供相關材料,並對調查事項涉及的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五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覆蓋黨政機關所有政府性資金及其運行全過程的監督機制,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後相結合的原則,加強對黨政機關預算編制、執行等財政、財務、政府採購和會計事項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髮現的違規問題,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匯報監督檢查結果。
審計部門應當加大對黨政機關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力度,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
第五十五條 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違紀違規線索移送工作機制,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財政、審計等部門在開展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應當及時移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認真受理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投訴舉報以及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依紀依法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第五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信息公開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須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按照及時、方便、多樣的原則,以適當方式公開下列內容:
(一)預算和決算信息;
(二)政府採購檔案、採購預算、中標成交結果、採購契約等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經費總額等情況;
(四)公務用車的配備、使用及經費支出情況;
(五)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加人數、支出金額等情況;
(六)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
(七)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舉辦信息;
(八)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改造、使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
(九)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結果;
(十)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
第五十七條 推動和支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嚴格審查批准黨政機關公務支出預算,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發揮人大代表的監督作用,通過提出意見、建議、批評以及詢問、質詢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支持人民政協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自覺接受並積極支持政協委員通過調研、視察、提案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第五十八條 重視各級各類媒體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方面的輿論監督作用。建立輿情反饋機制,及時調查處理媒體曝光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
發揮民眾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鋪張浪費行為的監督作用,認真調查處理民眾反映的問題,定期通報曝光典型案件。
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九條 建立並認真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浪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列支財政性資金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的;
(三)違反審批要求擅自變通執行的;
(四)違反管理規定超標準或者以虛假事項開支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的;
(六)有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行為的。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本級本部門鋪張浪費、奢侈奢華問題嚴重,對發現的問題查處不力,幹部民眾反映強烈的;
(二)指使、縱容下屬單位或者人員違反規定造成浪費的;
(三)不履行內部審批、管理、監督職責造成浪費的;
(四)不按規定及時公開本級本部門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信息的;
(五)對鋪張浪費問題應負領導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造成浪費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相關人員、領導幹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條例》和本辦法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予以收繳或者糾正。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應當責令退賠。
第六十五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認真受理並作出結論。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各鄉鎮、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發布的有關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中共衛輝市委辦公室 2014年8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