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在1997.05.3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7.05.30
  • 實施時間:1997.05.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最近,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已經頒布施行。這是落實江澤民總書記在中紀委八次全會上重要講話精神,在全黨大力發揚艱苦奮鬥的光榮傳統,堅決制止奢侈浪費現象的重要舉措,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的重要內容。《若干規定》對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各級檢察機關要採取得力措施,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集中力量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務必在黨的“十五大”召開之前抓出明顯的階段性成效。要結合目前檢察隊伍廉政、勤政建設的實際,特別注意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組織全體檢察人員認真學習《若干規定》,充分認識艱苦奮鬥是我們黨的光榮傳統和政治優勢。當前特彆強調發揚艱苦奮鬥精神,是多我們黨員和幹部隊伍的實際狀況提出來的。各級檢察長要把認真組織全體檢察幹警學習《若干規定》與學習江澤民總書記在中紀委八次全會上的重要講話和全國紀檢監察系統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結合起來,堅決貫徹落實《若干規定》。要將加強隊伍廉政、勤政建設,查處檢察人員違法違紀案件,糾正行業和部門不正之風結合起來,根據檢察機關的實際情況,對照《若干規定》和高檢院的有關規定,進行自查自糾,哪方面的問題突出就首先著力解決哪方面的問題,進一步推動檢察機關自身反腐敗工作的深入。要注意搞好組織和協調工作,發揮各部門尤其是職能部門的作用,落實責任制,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二、檢察機關落實《若干規定》需要著重解決如下問題:
(一)大力精簡各種會議,壓縮會議費開支。要堅持務實、節儉、高效的原則,建立健全會議審批制度。各級檢察機關對今年擬召開的會議要逐個進行論證,能不開的不開,可合併的合併,該壓縮規模的壓縮規模。各業務部門召開會議,要採取經費包乾的辦法,就會議內容、解決的問題、參加人員、時間地點、所需經費等事項,事先寫出專題報告,報經檢察長辦公會批准後方可召開。一般情況下,業務會議不要求檢察長或分管檢察長參加。今年,高檢院的會議經費要在去年的基礎上壓縮20%以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一些地區自行組織的聯誼性質的研討會、交流會、區域片會等,今後一律不開。
(二)堅決制止吃喝玩樂等奢侈之風。高檢院重申: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嚴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宴請、娛樂和錢物;嚴禁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和到營業性歌舞廳、舞廳、夜總會、健身房等場所活動。下級檢察人員等人員不得以各種名義和藉口宴請上級檢察機關的領導或工作人員。上級檢察機關的人員到下級檢察機關出差,要嚴格執行當地食宿接待標準,不準超標準接待,不準藉機遊山玩水。要認真落實“禁酒令”,不得違反規定飲酒,禁止酗酒。
(三)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不得以任何藉口用企事業單位或發案單位的交通、通訊工具。嚴禁在發案單位或企事業單位報銷各類開支費用。嚴禁以“共建”、“檢察官學會會員單位”和應聘法律顧問等名義,向有關單位和部門索要錢物,亂拉贊助。
(四)嚴格控制各類慶典活動,不準以成立機構、辦公樓落成、慶功表彰等名義搞慶典活動,更不得藉機斂財、大吃大喝、鋪張浪費。
(五)嚴格執行高檢院關於加強對扣押物品管理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動用扣押物品為單位或個人謀取私利。
(六)嚴格執行配車、用車和更換汽車的有關規定,嚴禁把公用車輛變為單位領導和個人的專用車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超標準裝修車輛。要加強對警用車輛的管理,各級檢察機關要對警用車進行一次清理,除警務部門外,非辦案部門一律不許裝備警車,已裝備的,要同辦案部門進行更換或改裝。辦案部門裝備的警用車輛,非公務需要,不得隨意動用,更不得用於個人上下班、旅遊和辦私事。
(七)嚴格控制行動電話的配備和使用範圍。行動電話應作為公用通訊工具使用,一般不配備給個人。貧困地區的檢察機關除特殊需要外,不得配備行動電話。
(八)各級檢察機關要在工作中進一步完善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從根本上堵塞發生問題的漏洞。要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嚴格審批手續。
三、積極發揮檢察機關的職能作用,堅決查辦一批貪污、賄賂、徇私舞弊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大案要案。按照中紀委八次全會的部署,在繼續堅持重點查辦黨政領導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經濟管理部門發生的犯罪案件,特別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犯罪要案的同時,堅決查辦發生在組織人事工作中和司法活動中的賣官鬻爵、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各級檢察機關都要對現已掌握的案件線索進行分類。確定一批近期內經過努力能夠突破的、有影響的大案要案,力爭在今年10月1日之前抓出結果。
四、各級檢察院要加強對落實《若干規定》的監督檢查。既要發現、宣傳、表彰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的好典型,也要對哪些影響惡劣的揮霍公款、奢侈浪費現象公開揭露,嚴肅處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要將貫徹落實取得實效的情況,每半個月向高檢院紀檢組、監察局報告一次。
19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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