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細則

山東省省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細則
第一條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山東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中央和我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團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省直屬事業單位(不含省屬高校和公立醫院)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公務用車,是指省級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實物保障用車、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及其他按規定配備的車輛等。
第四條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於傳遞、運送機要檔案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1.黨和國家保密檔案及文書的傳遞;
2.涉密通信器材的取送;
3.緊急重要公文、領導特急批文等的取送;
4.攜帶涉密檔案(符合國家保密等級)及執行特殊公務人員的公務出行接送站;
5.重要檔案資料、大額現金、貴重物品、大宗物品取送等公務出行,按有關規定,必須由專人專車運送。
第五條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於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1.執行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社會安全等特殊任務;
2.處理時限性強、利用私人或社會車輛無法保障的緊急公務或突發事件;
3.參加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紀檢監察召集的緊急會議或公務活動,以及前往非公務車輛不便出入的重要場所;
4.因交通不便、時間要求緊或者出行人員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的調研考察、檢查督導等集體公務出行;
5.有公函的公務接待以及外事活動等。
第六條實物保障用車是指用於保障符合中央和省規定的工作崗位選擇實物用車的領導幹部公務出行的機動車輛。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1.正常公務出行;
2.本人到公費醫療指定的醫院看病就醫;
3.本人所在辦公行政區域內上下班交通;
4.調研、公務接待及外事活動等。
第七條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是指老幹部管理部門(單位)用於保障離退休幹部參加公務、看病就醫等交通的機動車輛。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1.離退休幹部參加由本部門(單位)或上級統一組織、安排的公務活動及到公費醫療指定的醫院看病就醫;
2.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或承擔相應職能的相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陪同離退休幹部參加公務活動、看病就醫及為去世離退休幹部辦理善後事宜;
3.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或承擔相應職能的相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為離退休幹部開展生日、節日走訪慰問及其他由本部門(單位)或上級統一組織的服務活動等。
第八條其他按規定配備的車輛是指行政執法用車及調研接待用車等。
行政執法用車是指中央批准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外,擁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執法執勤職能、具有專門的執法執勤機構和人員、需要經常性外出開展執法執勤工作的部門(單位)用於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機動車輛。主要適用範圍:安全監督、國土監察、環保督察、文化旅遊監察、衛生和計生監督、人防檢查、城鄉建設監察、防汛抗旱檢查、物價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節能監察、交通運輸監察等部門(單位)。
調研接待用車是指用於保障工作調研、接待等集體公務出行的機動車輛。
第九條省級機關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工作人員嚴格按照上述規定使用本單位車輛,一般公務出行自行保障。按照報銷公務交通費用保障公務出行的人員,實行按規定報銷公務交通費用方式或其他符合規定的社會化方式保障規定區域內的公務出行,並按照節約開支的要求,從嚴控制單位公務交通費用報銷總額度。
第十條省機關事務局是省級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省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省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省級機關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實物保障用車、行政執法用車及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的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採購配備、統一處置等管理工作。負責省級機關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積極推進公務用車標準化管理,健全完善公務用車編制、配備更新、使用和處置及監督管理等標準體系。
第十一條省級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由省機關事務局根據省級機關各部門(單位)“三定”方案確定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
(一)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的核定標準:
1.省級機關根據人員編制總量和工作性質可核定5輛以內的機要通信用車和應急保障用車(其中,人員編制301人以上的不超過5輛,201人至300人的不超過4輛,101人至200人的不超過3輛,51人至100人的不超過2輛,50人以下的1輛);
2.省機構編制部門單列編制、數量在50人以上、相對獨立的部門屬處級單位以及駐濟南市以外的處級單位,可單獨核定1至2輛機要通信用車和應急保障用車;
3.部門內設機構(不含相對獨立的廳級內設機構)以及駐濟南市的其他處級單位,不單獨保留機要通信用車和應急保障用車,其人員編制與所屬的機關本級合併計算,相應機要通信和應急保障用車由所屬機關統一保障。
(二)實物保障用車的核定範圍:
1.省屬正廳級的正職主要負責人(其中,主要負責人為副省級的,為其分管日常工作的負責人);
2.省紀委專職副書記、省委巡視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省紀委秘書長;
3.省人大、省政協各專門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
4.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的專職副秘書長。
上述崗位領導幹部不選擇實物保障用車時,應從車輛移交的當月按照規定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實物保障用車編制保留。
(三)離退休幹部(不含省級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原則上按照每30人核定1輛,不足30人也可以核定1輛。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編制數原則上不得超出本部門(單位)其他公務用車編制數量。
(四)調研接待用車,實行總量控制,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省紀委監委等單獨核定調研接待用車,配備更新時主要以中巴車型為主。
第十二條省級機關公務用車編制按單位核定,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單位,按照一個單位核定車輛編制。臨時機構或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不核定車輛編制。上級配發車輛納入單位車輛編制管理。
第十三條省級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實行動態管理,由省機關事務局根據單位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變化情況適時核定,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新設立及整建制調整或撤銷單位的車輛編制,即時核定或撤銷。
第十四條省級機關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標準。配備標準中的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和其他相關費用。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以補貼後的價格為計價標準)。
第十五條省級機關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必須經本部門(單位)研究後報省機關事務局批准。
省級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特殊、道路交通狀況等情況,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國產越野車。援疆、援藏機構及特殊行業,確需配備特殊用車的,可以適當配備價格45萬元以內、排氣量3.5升(含)以下的國產越野車。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第十六條省級機關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除特殊工作要求外,全部配備新能源汽車,並嚴格執行配備標準。
第十七條省級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堅持“統一編制計畫、統一經費預算、統一採購配備”的原則。
第十八條省機關事務局對省級機關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統一配備。省級機關每年根據省機關事務局工作部署,結合本單位車輛現狀、工作需要等情況,向省機關事務局提出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申請。省機關事務局每年按照省級編制預算有關要求,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條件(包括車輛的使用年限、行駛里程及性能等)及省級機關工作需要,編制省級機關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及預算,報省財政廳。
第十九條省財政廳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及預算,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對由省財政統一安排的購置資金,列入省機關事務局預算,由省機關事務局根據《山東省省級其他重點項目(省級公務用車購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要求,實行統一管理。
對自籌資金購置公務用車的省級預算部門,應按照車輛編制管理規定,編制車輛配備更新計畫,經省機關事務局批准後,經費列入各部門預算。其他非省級預算部門自籌資金購置公務用車的,車輛配備更新計畫報省機關事務局批准後,經費按照財務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條省財政廳會同省機關事務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
第二十一條省機關事務局根據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統一組織實施省級機關公務用車集中採購、配備。
第二十二條省級機關新購車輛須持購車發票、車輛合格證原件及複印件、公務用車購置單及省機關事務局出具的調撥單或車輛購置批准單,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並於5個工作日內將車輛行駛證複印件報省機關事務局備案。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省級機關公務用車產權註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為本單位法人,不得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
第二十三條省級機關公務用車實行信息化、平台化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特殊需要的車輛外,省級機關各類公務用車均納入山東省公務用車管理平台,嚴格按照《山東省省級機關公務用車平台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省級機關要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台賬,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台賬內容主要包括公務用車編制數量、實有車輛數、車輛號牌、車輛類型型號、車輛價格、排氣量、車架號、發動機號、購置時間及使用年限等信息(新能源汽車填寫相關信息),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為車輛配備、更新、處置等提供依據。
第二十四條省級機關公務用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噴塗統一標識,即按統一標準(字樣、顏色、位置、尺寸等)進行噴塗,實行標識化管理。
公務用車標識實行分類噴塗。機要通信用車(非涉密)、應急保障用車、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統一噴塗“公務”樣式的標識和監督電話;行政執法用車統一噴塗“行政執法”樣式的標識和監督電話。公務用車標識的噴塗位置在車輛前車門兩側中間,監督電話:略。
公務用車噴塗標識後不得擅自更改、損壞標識,在日常使用中確有老化、破損、污染無法正常使用的,應及時進行補塗或重新噴塗標識。凡是不按規定噴塗標識或者故意遮蓋標識、擅自損毀標識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省機關事務局建立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台賬,加強監督檢查。公務用車標識噴塗情況,在噴塗結束後5日內,由省機關事務局整理入檔。
第二十五條省級機關要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有效降低使用和維修保養成本。
要嚴格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執行回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違規使用公務用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二十六條省級機關實行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管理(以下簡稱“三定”管理)。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採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腳踏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省機關事務局負責省級機關公務用車“三定”管理定點服務商的確定(同時納入省級政府採購網上商城)及監督管理,並採取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等方式進行考評。考評不合格的,取消當期服務。
第二十七條省級機關要建立公務用車使用情況公示和統計報告制度,定期在政務區域網路、公告欄等渠道向本單位幹部職工公示非涉密車輛具體使用情況,包括時間、地點、事由、使用人等信息,按季度對每輛公務用車出車次數、行駛里程、油耗、維修保養、過路過橋等費用情況進行公示,並於每季度第一個月中旬將上季度有關情況匯總後報省機關事務局。省機關事務局定期或不定期對省級機關公務用車使用情況進行公示或通報。
第二十八條省級機關現有公務用車無法保障的必要公務出行,可以租用由省機關事務局擇優確定的社會汽車租賃企業車輛,但必須嚴格控制租車範圍、車型和數量。不得超標準租用各類高檔豪華車輛,不得以長期租車等形式變相超編制配備車輛;不得變租車為專車,成為領導幹部的個人車輛。租賃社會車輛開支標準不得超過公務用車配備標準規定車型的市場租金價格,所需費用在部門(單位)現有預算經費中統籌解決。租用車輛要做好租車登記、台賬資料留存等工作。
部門(單位)應及時將租賃車輛服務保障情況,反饋到山東省公務用車管理平台信息系統相關欄目。
省級機關不在上述企業範圍內的社會汽車租賃費用,除特殊情況外,如異地租用社會汽車用於保障外事接待、會議、集體活動、督導檢查等,財務不予報銷。
第二十九條省機關事務局負責省級機關公務用車處置工作。公務用車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集中統一、規範透明、避免浪費的原則,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條省機關事務局委託經政府採購方式擇優確定的評估鑑定機構、拍賣機構和報廢機構,對處置車輛進行評估鑑定後,根據車輛狀況,可採取調劑、拍賣、報廢等方式規範處置。車輛處置要嚴格按照評估鑑定、核驗手續、移交車輛、公開處置、收入上繳等程式進行。處置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各單位不得擅自處置車輛。
調劑是指在省級機關內部劃轉使用的車輛處置方式。省級機關存在編制空缺、編制內公務用車達到更新條件或其他特殊情況,可以調劑使用車輛。
第三十一條公務用車處置後,省級機關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在登記變更手續的同時,通過山東省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資產信息變更。對調劑、拍賣車輛應當及時辦理過戶手續。
第三十二條省級機關要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將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內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範圍,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省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的監督檢查,按照《辦法》第八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省級機關各部門(單位)要根據《辦法》及本細則,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措施並報省機關事務局備案。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由省機關事務局會同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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