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印發
2018年9月19日,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東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魯辦發〔2018〕49號)。
主要內容
該辦法共9章39條,堅持從嚴從緊,以全面加強
公務用車編制和標準管理為核心,強化配備、使用、處置等全流程管理,著力構建公務用車管理新制度。
(一)公務用車定義及分類。嚴格按照中央規定,根據我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新情況,將公務用車定義調整為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並分類細化為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同時明確了各類公務用車的定義和用途。
(二)管理體制。將管理體制從分級管理細化為統一制度規範、分級分類管理;確定了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對本級公務用車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採購配備、統一處置管理,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三)編制管理。分類明確了公務用車編制核定的負責部門,要求相關部門間建立協調備案的工作機制;對編制核定提出要求,實行動態管理。
(四)標準管理。明確要求健全完善公務用車管理標準體系,分類規定了公務用車配備的排氣量、價格等標準,提出公務用車配備標準應當根據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五)配備管理。要求黨政機關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對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或越野車的,必須按程式報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准。同時,明確了公務用車註冊登記等要求。
(六)經費管理。明確要求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運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七)使用管理。明確規定不得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提出了建立全省公務用車管理平台;推進標識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台賬和統一的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
(八)處置管理。明確了車輛處置管理主體是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確定了公開公平、集中統一、厲行節約的處置原則以及調劑、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處置方式。規範了評估鑑定、核驗手續、移交車輛、公開處置、收入上繳、辦理資產核銷或登記變更手續等車輛處置流程。
(九)監督問責。明確了黨政機關以及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財政、審計、公安交通、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職責;要求黨政機關將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等情況納入政務公開範圍,強化社會監督;細化了管理部門、使用部門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14種追責情形。
辦法全文
山東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山東省實施〈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辦法》《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於傳遞、運送機要檔案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於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央批准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於一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規範、分級分類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根據職責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採購配備、統一處置管理;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省機關事務局是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省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市公務用車管理工作;各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所轄縣(市、區)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六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標準化管理,健全完善公務用車編制、配備更新、使用和處置管理等標準體系。
第二章編制管理
第七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公務用車編制按照單位核定。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單位,按照一個單位核定車輛編制。臨時機構,不核定車輛編制。
第九條公務用車編制實行動態管理,新設立及整建制調整或撤銷單位的車輛編制,即時核定。黨政機關確需調整車輛編制的,應當根據車輛使用性質向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予以重新核定。
第三章標準管理
第十條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一)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上述配備標準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嚴格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範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定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
第四章配備管理
第十二條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實現新能源汽車全覆蓋。
省級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除有特殊工作要求外,應當全部配備新能源汽車。
第十三條黨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必須報省機關事務局批准。市級及以下黨政機關確需超標準配備車輛的,由各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報省機關事務局批准。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工作需要,按照前款程式報批後,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第十四條黨政機關新購車輛必須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審批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並將註冊信息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產權註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為本機關法人,不得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
第五章經費管理
第十五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準和現狀,編制黨政機關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第十八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統一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採購。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二十條建立全省公務用車管理平台,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特殊需要的車輛外,將省、市、縣各級黨政機關的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平台集中管理,採用信息化手段統籌調度、高效使用,鼓勵通過社會化專業機構提高平台管理運行效率。
第二十一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標識化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應當統一標識。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標識化管理台賬,加強監督檢查,健全完善標識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台賬,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提高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三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加強監督,降低運行成本。
嚴格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執行回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第二十四條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採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腳踏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相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黨政機關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乘用公共運輸工具。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二十六條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七章處置管理
第二十七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處置工作。公務用車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集中統一、厲行節約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公務用車按照規定更新後,根據車輛狀況,可以採取調劑、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規範處置舊車。處置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九條公務用車處置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嚴格按照評估鑑定、核驗手續、移交車輛、公開處置、收入上繳等程式進行處置。對調劑、拍賣車輛應當及時辦理過戶手續。
第三十條公務用車處置後,黨政機關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資產核銷或登記變更手續。
第八章監督問責
第三十一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省機關事務局負責統計匯總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各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統計匯總本市各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定期報省機關事務局。
第三十二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將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內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範圍,接受社會監督。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或者公示相關情況。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單位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需要,定期交換公務用車註冊登記信息、使用狀態等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民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公務用車管理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第三十三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的;
(二)違規審批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三)違規審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務用車的;
(四)違規安排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大型客車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802-2014《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界定。
第三十六條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由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各民主黨派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適用本辦法。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照本辦法的原則管理。
第三十七條各市及省級機關各部門(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機關事務局等部門承擔。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年9月19日起施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2012年3月1日印發的《山東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