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機關小汽車定編配備和使用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級機關小汽車定編配備和使用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省級機關小汽車的定編、配備和使用管理而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機關小汽車定編配備和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6-03-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魯政辦發[1996]25號
【發布日期】1996-03-12
【生效日期】1996-03-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機關
小汽車定編配備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1996〕25號)
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廳字〔1995〕3號),現制定《山東省省級機關小汽車定編配備和使用辦法》,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
山東省省級機關小汽車定編配備和使用管理辦法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省級機關小汽車的定編、配備和使用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結合省級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機關,包括省級各類黨政機關、社會團體、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經濟組織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小汽車系指非生產用車,包括轎車、吉普車、旅行車等公務用汽車。
第二章 定編管理
第四條正省級幹部專車,副省級、正副廳局級幹部工作用車,離退休幹部用車,機關公務用車均實行編制管理。定編原則是,根據機構編制、職能和領導職數,從實際出發,嚴格掌握,合理確定。
(一)正省級幹部專車按1人1輛配備。副省級幹部離退休後享受正省級待遇的,不配備專車,過去已按有關規定配備了專車的可繼續保留,但本人不用時,由機關調劑使用。
(二)副省級幹部相對固定用車或保證工作用車,按1人1輛配備。
(三)在職正副廳局級幹部工作用車,按2人1輛配備,個別工作任務重的綜合部門可視情增配1輛。
(四)機關公務用車,按省編委核定的編制人數配備。廳局級機關單位,編制人數在90人以下(含90人)的,每30人配備1輛;90人以上每增加50人增配1輛。處級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在60人以下(含60人)的,每30人配備1輛;6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人增配1輛。
(五)離退休幹部用車,廳局級和享受廳局級待遇的離退休幹部(包括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工資改革前行政15級、擔任過縣處級職務的離休幹部),6人以下每3人配備1輛,6人以上每增加5人增配1輛;其他離退休幹部,每30人配備1輛。
(六)特殊業務用車,按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制定的標準配備。
(七)一套機構兩個牌子的單位,按一個單位配車;兼職負責人列入工資所在單位配車。
(八)經批准接受贈送的小汽車計入車編。
第五條省級機關各單位的小汽車編制,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省財政廳、省社控辦,按省編委批准的“三定”方案和本辦法規定核定。對超過編制的車輛,進行調劑處理。
第三章 配備管理
第六條小汽車配備的標準:
(一)正省級幹部配備排氣量3.0升以下(含3.0升)的小轎車。
(二)副省級幹部配備排氣量2.5升以下(含2.5升)的小轎車。
(三)正副廳局級幹部配備排氣量2.2升以下(含2.2升)的小轎車。
第七條正省級幹部專車、副省級幹部用車,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配備。
第八條現職廳局級幹部工作用車、離退休幹部用車和公務用車,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車輛編制及辦理社控初審手續,經省社控辦正式審查發給社控“準購證”後,按經費管理渠道購車。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條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派車登記、出車記錄等制度,加強燃修費用管理,搞好車輛維護保養。
第十條禁止使用公車從事打獵、釣魚、遊玩等非公務活動,從嚴掌握公務車輛使用範圍。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一條對未經批准或擅自提高標準購買的小汽車,車輛管理部門不予掛牌,由主管部門另行調配。
第十二條對借款、貸款或集資、攤派購買汽車的,向企業或基層單位借用或換用高檔汽車的,未經批准接受贈送汽車的,以及購買走私汽車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公車私用的予以通報批評,因不負責造成車輛損失的應視情賠償。
第十四條上述違禁行為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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