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直機關小汽車定編配備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河南省省直機關小汽車定編配備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河南省省直機關小汽車定編配備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豫政辦(1997)33號

頒布日期:19970725 實施日期:19970725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省直機關小汽車定編配備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日期:19970725 
  • 實施日期:19970725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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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介紹

河南省省直機關小汽車定編配備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豫政辦(1997)33號
頒布日期:19970725 實施日期:19970725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定編管理
第三章 配備管理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直機關小汽車定編、配備和使用管理,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結合省直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機關,省直各部門、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和所屬事業單位機關(以下簡稱省直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小汽車系非生產用車,包括轎車、吉普車、旅行車等公務用車。
第四條 省直機關小汽車定編由省財政廳商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同意共同行文。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車輛的計畫、購置、配備、大修、報廢、更新及其資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定編管理
第五條 領導幹部工作用車、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定編原則是,根據機構編制、職能和領導職數從嚴掌握,合理確定,並按下列規定配車。  (一)正省級幹部專車按1人1輛配備,副省級幹部保證用車或相對固定用車。  (二)廳(局)級幹部工作用車按2人1輛配備,個別任務重的綜合部門可在總編制基礎上增配1輛。  (三)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和省紀委機關的公務用車,25名編制人員配備1輛;其他單位,30名編制人員配備1輛。  (四)一套機構兩個牌子的單位,按一個單位配車;兼職廳(局)級幹部由工資所在單位配車。  (五)離退休的副省級幹部、享受副省級待遇的幹部、廳(局)級幹部,由原單位按照有關檔案規定保證用車。  (六)特種車輛、專用車輛,按國務院授權部門規定的標準配備。   第六條 經批准接受贈送的小汽車和中央主管部門撥款等購置的小汽車納入編制管理。  省直機關各單位可以自籌資金購買小汽車,但應按規定申報並納入編制管理。
第七條 省直機關小汽車定編後,由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發給省直機關各單位《定編通知書》。  機構調整、人員編制變化時,車輛編制應當重新核定。
第八條 所有超編車輛,統一交由省直事務管理局調劑,並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調劑確有困難的,定為臨時編制,不準更新,直至報廢。
第三章 配備管理
第九條 小汽車配備標準:  (一)正省級幹部配備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的轎車。  (二)副省級幹部配備排氣量2.5升(含2.5升)以下的轎車。  (三)正、副廳(局)級幹部配備排氣量2.2升(含2.2升)以下的轎車。  (四)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的轎車或旅行車、吉普車。
第 十條 凡需按編制配車或更換車輛的單位,應當向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申請,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根據車輛編制、單位車況和年度車輛經費預算提出分配計畫, 經省直車輛評議小組審定並經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批准後,到省政府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辦理控購手續,由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車輛購置、配備等具體事 宜。 第十一條 車輛修理一律由本單位自行解決。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省直機關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小汽車使用的內部管理,建立健全派車登記、出車記錄和安全管理等制度,並按規定搞好維護保養。禁止動用公車從事與公務無關的活動和其他遊玩活動。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省直機關小汽車,凡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報廢條件的,或困其他原因需要作退役處理的,應當由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核,統一處理,各單位不得私自處理。
第十四條 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建立省直機關小汽車編制和使用管理檔案,各單位應當於每年12月25日前將車輛數量、車型、行駛里程、車況等情況報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五條 對超編、未經批准以及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標準購入小汽車的,不予辦理購車手續,由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另行調配處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者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對攤派經費購買小汽車的,向企業或基層單位借用或換用超標準小汽車的,未經批准接受贈送小汽車的,以及購買走私小汽車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 第十七條 未經批准私自轉讓、處理小汽車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財政並取消其車輛編制,不得重新購買新車。
第十八條 公車私用的,應當補繳用車費用,造成車輛損失的應當由本人負責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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