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小汽車定編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小汽車定編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號
  • 【發布日期】:198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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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1989-06-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小汽車定編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號1989年6月12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汽車定編管理,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增長,堅持勤儉建國,清廉從政,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省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小汽車定編管理工作,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小汽車包括小轎車(含標緻型)、旅行車(二十個座位及以下)、吉普車、小型旅行車(廂貨)、121型車(帶棚)和零點七五噸及以下的轎貨車。
第四條 本規定所管理的小汽車按用途分為:領導用車、公務用車、業務用車、生產專業用車、特種專業用車。
第五條 各級政府授權汽車定編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第六條 汽車定編管理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憑“黑龍江省汽車編制檢查證”有權檢查各單位的小汽車編制,各單位應接受檢查。
第二章 配車原則和標準
第七條 省級領導幹部配車標準,應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執行。在職廳級幹部(包括中直、省直、地市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同級幹部)二至四人配備一輛小汽車,一律不準配專車。兼職的廳級以上領導幹部,由主要任職單位配車,其他單位不配車。
離退休廳級幹部八人配備一輛小汽車,已發小汽車乘車費的單位,不再配車。
第八條 廳級機關(含事業單位)除領導幹部按人數配車外,其他人員按編制配備公務用車,原則上每百人配備一輛車。部、委、辦、廳、局內部的處、室不準單獨配車。地、市領導機關,工作量大的,可增配二至三輛公務用小汽車。
地市所屬局(處)級單位不配備領導幹部用車,可配備一輛公務用車。
縣級領導機關只配公務用車,不配領導幹部用車。縣委配備三至四輛;縣政府配備三至五輛;縣人大和縣政協各配備二輛;縣紀檢委配一輛。縣屬科級機關和鄉鎮機關,確屬工作需要的,可配備公務用車,但應從嚴掌握。
第九條 企業單位業務用車應從嚴控制。大、中型企業可配二至三輛,小型企業原則上配一輛。
第十條 銀行、保險、地質、測繪、電力、郵電、油田、礦山、防火、防汛、環境監測、安全監察、交通稽查、科普、液氮及化學輻射等單位,可配備生產專業用車。
第十一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專業用車,不按定編管理,各主管部門應嚴格控制,嚴加管理。
第十二條 新成立單位符合配車標準的,視財力情況,車輛逐年配齊。
第十三條 公務、業務用小汽車,不準購買高級轎車。生產專業用車,可購買吉普車或旅行車,不準購買小轎車。
第十四條 各部門應嚴格按批准的車種、車型購車,未經批准,不準更改車種、車型。
第十五條 嚴禁公款購車、以個人名義申請牌照。
第三章 定編審批
第十六條 中直企事業單位和省直部門所屬各單位的小汽車編制,由其歸口主管部門或主管廳局審核後,報省政府汽車定編辦公室批准;地市領導機關的小汽車編制,由行署、市汽車定編辦公室審核後,報省政府汽車定編辦公室批准。地、市、縣所屬單位和公務、業務、生產專業用小汽車,由行署、市汽車定編辦公室審查批准;小汽車編制凍結期間,由行署、市汽車定編辦公室審查後,報省政府汽車定編辦公室批准。
第十七條 申請車編的單位,應按審批程式提出申請報告,填寫《申請汽車編制報告表》,其內容包括:單位級別、機構性質、領導職數、人員編制、工作任務、現有車輛情況、購車資金、車源及申請車種、車型。新成立的單位,應附上級主管部門和編委的批准檔案。
第十八條 各級汽車定編辦公室應嚴格審查申報單位的申請報告和《申請汽車編制報告表》,定期召開會議,討論審批,應加強與控購辦公室的聯繫,溝通情況。
第十九條 汽車定編辦公室審查批准後,發給《汽車定編證》和《汽車定編批准通知書》,分別通知控購辦、物資、公安、交通及石油部門。
第二十條 購置新車的單位,應憑汽車定編辦公室發給的《汽車定編證》及《汽車編制批准通知書》到控購辦公室辦理《專控商品準購證》(以下簡稱《準購證》);憑《準購證》到銀行辦理購車撥款手續;憑《汽車編制批准通知書》和《準購證》到物資部門購車;憑《汽車定編證》、《汽車編制批准通知書》和《準購證》到公安部門辦理車輛牌照;憑《汽車編制批准通知書》、《準購證》、《機動車行駛證》到交通部門繳納養路費;憑《汽車編制批准通知書》、《準購證》、《養路費繳訖證》、《機動車行駛證》到石油部門辦理供油手續。
上述手續,不得逆向辦理。
第二十一條 國外贈送的小汽車,屬於定編管理範圍的,須先經主管部門審核,國際組織贈送的,由國家部委審核;外商投資企業贈送的,由省經貿廳審核;外國個人贈送的,由省外事辦公室審核;華僑贈送的,由省僑務辦公室審核,然後報經省政府批准,由汽車定編辦公室列入一次性定編。
第二十二條 中外合資企業申請小汽車編制,應有企業章程、主管部門批准檔案、營業證書及進口小汽車審批檔案,由汽車定編辦公室辦理一次性定編。
第四章 報廢更新轉籍過戶
第二十三條 凡達到下列報廢標準之一者應及時申請報廢:
(一)累計行駛五十五萬公里;
(二)使用十三年或大修二次,無修復價值;
(三)耗油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百分之十五;
(四)大修費超過新車價格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車型老舊,無配件來源;
(六)排污量、噪音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第二十四條 汽車報廢需更換新車的單位,應持原《汽車定編證》和公安部門技術鑑定、金屬回收部門的證明,重新按汽車定編審批程式辦理車編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有車編的單位,不準將在編的小汽車擅自轉讓或變賣給無車編單位;購置在籍小汽車,購置單位必須有空編,並應及時辦理車編手續。
第二十六條 舊車轉籍過戶,轉入單位應有車編,並應持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的技術狀況鑑定和控購辦公室的審批意見,到汽車定編辦公室辦理車輛手續。
第二十七條 依法裁決以小汽車頂債的,原單位的車編收回,接收單位屬於定編管理範圍的,應到汽車定編辦公室辦理定編手續,按一次性定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凡屬一次性定編的小汽車,不準更型、轉籍、過戶。
第五章 車輛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汽車定編辦公室負責小汽車的定編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汽車定編管理的規定。
(二)按照配車標準,核定小汽車編制,審批新增加、報廢和過戶的小汽車。
(三)負責小汽車定編管理和複查整頓工作。
(四)負責建立和健全小汽車的編制檔案。
(五)會同有關部門查處超編和違紀購車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條 各級汽車定編辦公室和控購辦公室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辦事。
第三十一條 各級汽車定編辦公室,應加強本地區的小汽車定編管理,經常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十二條 《汽車定編證》由用車單位保管,不準轉讓。如有丟失應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申請補發。
第三十三條 各級汽車定編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汽車定編檔案卡,小汽車變動時,及時進行登記。
第三十四條 省直各主管部門未經省政府批准,不準向所屬單位下達小汽車編制。
第三十五條 單位撤銷和企業破產、拍賣的,小汽車編制應收回;單位合併和企業被兼併的,小汽車編制應重新核定。
第三十六條 特種專業用車必須到國家指定的工廠購買,不準塗改特種專業標誌或拆除車內特種裝置,改為領導、公務、業務和生產專業用車。
第六章 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用公款購車落個人牌照的車輛,一律沒收,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無車編、無《準購證》購買的小汽車,予以沒收。對有車編、無《準購證》購買的小汽車,處以購車款10-50%的罰款。對有《準購證》無車編購買的小汽車,不符合配車標準的予以沒收;符合配車標準的處以購車款10-50%的罰款。對有車編無《準購證》和有《準購證》無車編證,符合配車標準的車輛,由汽車定編辦公室和控購辦公室共同處理。
第三十九條 一次性定編小汽車更型、過戶、轉讓的,處以車價20-40%的罰款,並追究單位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十條 不按批准的車種、車型購車,擅自提高檔次的,除予以通報批評外,由汽車定編辦公室將車輛調出。
第四十一條 凡未經汽車定編辦公室和控購辦公室批准,擅自將在編車輛賣出、轉讓的,車編作廢。
第四十二條 擅自將特種專業用車,改為領導、公務、業務或生產專業用車的,按無車編車輛處理。
第四十三條 各級汽車定編辦公室和控購辦公室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罰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與國家規定相牴觸時,執行國家規定。過去省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時,執行本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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