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關於汽車配備標準和節約成品油的規定》是黑龍江省政府1981年7月2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1981]171號
【發布日期】1981-07-23
【生效日期】1981-07-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黑政發[1981]171號
【發布日期】1981-07-23
【生效日期】1981-07-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汽車配備標準和節約成品油的規定
(1981年7月23日黑政發〔1981〕171號檔案)
一、汽車配備標準
(一)小汽車(包括小轎車、旅行車、工具車、吉普車四種)。
1、省級領導幹部用車,按中發〔1979〕83號檔案《中共中共、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執行。每人按一輛計算配備,其中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常務副主任、省長、常務副省長、省政協主席、常務副主席每人可配備專車一輛,其他副職一般不配備專用,由單位根據需要保證供車,統一使用。
2、省直各部、委、辦、廳、局級領導幹部用車(包括地、省轄市和地級企業、事業單位的同級幹部、同級顧問),三至五人配車一輛。
3、公務用小汽車配備。
(一)小汽車(包括小轎車、旅行車、工具車、吉普車四種)。
1、省級領導幹部用車,按中發〔1979〕83號檔案《中共中共、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執行。每人按一輛計算配備,其中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常務副主任、省長、常務副省長、省政協主席、常務副主席每人可配備專車一輛,其他副職一般不配備專用,由單位根據需要保證供車,統一使用。
2、省直各部、委、辦、廳、局級領導幹部用車(包括地、省轄市和地級企業、事業單位的同級幹部、同級顧問),三至五人配車一輛。
3、公務用小汽車配備。
(1)地、省轄市所屬局級單位,一般配車一輛,哈市可配一至二輛。
(2)各縣配車三至六輛,由縣委、縣政府、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合用,統一管理;邊境縣和非鐵路沿線縣,再增配二至三輛;個別有特殊用途的縣報省批准。
(3)縣(團)級的獨立企、事業單位(包括省直所屬縣(團)級單位),一般配車一輛,個別業務量大的單位經批准可配車二至三輛。
(4)地質、油質、油田、礦山、野外基建施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吉普車,具體數量由當地計委和業務主管部門核定,報省計委批准。
4、業務專用小汽車配備。
4、業務專用小汽車配備。
(1)通信用車,省委、省政府,地、省轄市,可根據業務量的大小,配備二至三輛。
(2)外事部門業務用車,儘量使用出租小汽車,如外事任務較多,可配一定數量的小汽車,具體數量由省外事辦提出編制,報省政府審定。
(3)檢察院、司法廳、法院、銀行系統業務用車,由省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政府審定,報國務院備案。公安系統的業務用車,按公安部定編配車。
(4)交通監理業務用車和其它單位業務用車,均由省主管部門提出編制報省審定。
(二)大客車。按機關編制人數,五十人以上一百五十人以下的獨立單位可配一輛;一百五十人以上四百人以下獨立單位,根據情況可配一至三輛;不足五十人的獨立單位,原則上不配大客車,如確實需要,可配中客或小客車。統管通勤單位,可按編制人數每一百五十人配一輛。
(三)載重汽車。凡是機關單位自辦一伙食、取暖、房產維修等生活需用載重汽車,可根據人員編制多少,運輸量大小酌配小貨車(二噸)、大貨車(四至五噸)。具體配備台數,由主管部門審核,報省審定。
今後各單位車輛配備,一律不準超過核定的車輛編制。
接待部門(包括旅遊局所屬接待部門)和出租汽車公司營業用車,不規定配備標準。
(二)大客車。按機關編制人數,五十人以上一百五十人以下的獨立單位可配一輛;一百五十人以上四百人以下獨立單位,根據情況可配一至三輛;不足五十人的獨立單位,原則上不配大客車,如確實需要,可配中客或小客車。統管通勤單位,可按編制人數每一百五十人配一輛。
(三)載重汽車。凡是機關單位自辦一伙食、取暖、房產維修等生活需用載重汽車,可根據人員編制多少,運輸量大小酌配小貨車(二噸)、大貨車(四至五噸)。具體配備台數,由主管部門審核,報省審定。
今後各單位車輛配備,一律不準超過核定的車輛編制。
接待部門(包括旅遊局所屬接待部門)和出租汽車公司營業用車,不規定配備標準。
二、汽車定編審批
為了嚴格控制汽車配備標準,省政府成立汽車定編管理辦公室(簡稱車管辦)、地點設省政府辦公廳。任務是核定汽車編制、控制汽車配備標準。
汽車定編審批:省直行政單位,由省車管辦審定;省委所屬黨、群單位由省委辦公廳、地區由行署辦公室、省轄市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然後送省車管辦審定。各企業、事業單位,省直由省計委審定;地區由行署計委、省轄市由市計委審核,然後匯總報省計委審定,並報省車管辦備案。
為了嚴格控制汽車配備標準,省政府成立汽車定編管理辦公室(簡稱車管辦)、地點設省政府辦公廳。任務是核定汽車編制、控制汽車配備標準。
汽車定編審批:省直行政單位,由省車管辦審定;省委所屬黨、群單位由省委辦公廳、地區由行署辦公室、省轄市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然後送省車管辦審定。各企業、事業單位,省直由省計委審定;地區由行署計委、省轄市由市計委審核,然後匯總報省計委審定,並報省車管辦備案。
三、嚴格控制新購車輛
今後購置車輛(包括新設機構,增加人員編制,補充、更新車輛),各級行政單位須先經車管辦審查,企事業單位經省計委審查,核定車輛編制,然後再按現行規定辦理購車審批手續。對未經批准購置的小汽車,各級控制辦有權予以沒收,交主管物資部門按計畫另行分配。
經過車輛定編,現在車輛不足的可逐步配齊。現有多餘的小汽車,可先在本系統或本地區內按編制平衡調劑解決,再有多餘,報省計委統一分配。
今後沒有下鄉任務的單位,不再分配四輪驅動吉普車。
今後購置車輛(包括新設機構,增加人員編制,補充、更新車輛),各級行政單位須先經車管辦審查,企事業單位經省計委審查,核定車輛編制,然後再按現行規定辦理購車審批手續。對未經批准購置的小汽車,各級控制辦有權予以沒收,交主管物資部門按計畫另行分配。
經過車輛定編,現在車輛不足的可逐步配齊。現有多餘的小汽車,可先在本系統或本地區內按編制平衡調劑解決,再有多餘,報省計委統一分配。
今後沒有下鄉任務的單位,不再分配四輪驅動吉普車。
四、嚴格執行成品油定量供應標準包乾制度
(一)各地商業石油供應部部門,嚴格汽車定編數和新定量標準供油。憑證購買,包乾使用,多用不供。七月份、八月份因汽車編制未定,可按單位原有車數按新供油標準供油,九月一日起按新定編車數供油。今後增加車輛,必須根據車輛定編批件供油。
(二)定量標準(每輛每月)。
1、小轎車、專車一百公斤;公用車(包括外事、通信、業務用車)七十公斤。
2、旅行車、吉普車(包括北京212)一百公斤。
3、工具車七十公斤。
4、大客車一百二十公斤。
5、載重汽車按石油供應部門具體規定執行。
(一)各地商業石油供應部部門,嚴格汽車定編數和新定量標準供油。憑證購買,包乾使用,多用不供。七月份、八月份因汽車編制未定,可按單位原有車數按新供油標準供油,九月一日起按新定編車數供油。今後增加車輛,必須根據車輛定編批件供油。
(二)定量標準(每輛每月)。
1、小轎車、專車一百公斤;公用車(包括外事、通信、業務用車)七十公斤。
2、旅行車、吉普車(包括北京212)一百公斤。
3、工具車七十公斤。
4、大客車一百二十公斤。
5、載重汽車按石油供應部門具體規定執行。
五、建立汽車使用管理制度
(一)建立汽車管理制度。要有專人管理,派車要登記,行車、考勤、領油用油、車輛保養、交通事故,都要有記錄,以便掌握車輛的使用。
(二)要認真核算用油,每輛車的耗油情況要按公里核算,對耗油量超出規定百分之二十的車輛,要認真找原因,採取措施。該報廢的請有關部門鑑定予以報廢,不得轉移使用。對司機要按規定實行節油獎勵,浪費油料者實行罰款。
(三)調配車輛應儘量減少空駛,嚴格控制用車。為了節油,到外地公出,凡通公共汽車和火車的地方,要儘量乘坐公共汽車和火車,以節約成品油。
(四)認真執行因私用車收費規定,機關單位車輛原則上不供私人使用,因特殊情況必須用車的,應當經過單位領導批准,並按規定收費。
(一)建立汽車管理制度。要有專人管理,派車要登記,行車、考勤、領油用油、車輛保養、交通事故,都要有記錄,以便掌握車輛的使用。
(二)要認真核算用油,每輛車的耗油情況要按公里核算,對耗油量超出規定百分之二十的車輛,要認真找原因,採取措施。該報廢的請有關部門鑑定予以報廢,不得轉移使用。對司機要按規定實行節油獎勵,浪費油料者實行罰款。
(三)調配車輛應儘量減少空駛,嚴格控制用車。為了節油,到外地公出,凡通公共汽車和火車的地方,要儘量乘坐公共汽車和火車,以節約成品油。
(四)認真執行因私用車收費規定,機關單位車輛原則上不供私人使用,因特殊情況必須用車的,應當經過單位領導批准,並按規定收費。
六、報批辦法
各地、各單位接到本規定後,抓緊時間,務於八月二十日前將定編表報省,以便批覆。各行署、省轄市要在辦公室確定專人抓這項工作,以便進行工作聯繫。
各地、各單位接到本規定後,抓緊時間,務於八月二十日前將定編表報省,以便批覆。各行署、省轄市要在辦公室確定專人抓這項工作,以便進行工作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