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廳廳機關公務車輛管理使用暫行規定

為深入推進公安職業化、規範化建設,進一步規範廳機關公務用車管理、使用,實現車輛管理標準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公安廳廳機關公務車輛管理使用暫行規定
詳細內容,附則,

詳細內容

第一條公務車輛管理使用的依據和原則】廳機關公務車輛依據公安部《警車管理規定》、《四川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四川省公安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四川省財政廳關於加強和規範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等規定,按照用車單位集中管理、統籌安排、統一調度、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費的原則進行管理使用,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公車私用,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條公務車輛管理的範圍和管理責任】廳機關公務車輛是指用於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包括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公務車輛的管理由廳黨委統一領導,分管後保中心的廳領導主抓,廳後保中心具體牽頭,廳裝財處、廳紀委、廳督察總隊等部門配合組織實施,主要負責廳機關公務車輛編制管理、日常管理、使用成本審核把關、紀律檢查等具體工作。
第三條特殊用車實行統一管理保障】廳領導用車,由後保中心統一保障,並按有關規定執行;廳機關車隊統籌固定10輛禮賓接待車,由廳指揮中心(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調度。廳機關車隊統籌固定30輛備勤車值班,其中10輛為一般保障用車,可由臨時因公用車單位的同志自行駕駛,10輛為專用保障用車,由後保中心落實值班駕駛員負責駕駛;10輛車主要保障督導巡視組工作及其他需要,以上30輛車遇重大活動、突發事件時可統籌使用,全部加裝GPS系統,實行動態定位跟蹤管理。廳後保中心負責統籌管理車輛的停放、維護等,安排落實值班駕駛人員,確保車況良好。
第四條 【按部門集中管理、共同使用】廳屬各部門對交由本單位使用的公務車輛進行集中管理,其保管的車輛為本單位的工作用車、特殊車輛和本系統接待用車,由本單位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共同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公務車輛占用或變相占用為個人專車。對於已經交由個人保管、使用的車輛,一律收回集中管理。
第五條 【按規定集中停放管理】廳機關公務車輛實行一車一位,定點停放。每日下班後、周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除正在開展的公務活動外,所有公務車輛均要停放在辦公區指定區域;公務活動結束後,車輛一律停回指定位置。非因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將公務車輛駛離單位,不得將車停放在餐飲、娛樂場所和旅遊景區門口。公務車輛不得開回家庭住地停放,不得用於個人上下班使用。
第六條 【非工作時間在成都市主城區外用車需備案】每日下班後、周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必須駕駛車輛離開成都市主城區(五城區加高新區,下同)開展工作的,由各部門自行安排本部門集中管理使用的車輛保障,實行派車單制度,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報經分管廳領導同意,並書面報督察總隊備案。
第七條 【非工作時間成都市主城區用車予以統一保障】每日下班後、周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正處長以上幹部(含)因公在成都主城區內使用車輛的,可由後保中心安排駕駛員接送;其他工作人員因公需要在成都市主城區範圍內用車的,由用車部門填寫派車單,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後,自行到後保中心領取車輛,自行駕駛。特殊情況下不能及時辦理書面手續的,由用車部門主要負責人電話聯繫後保中心派車保障,事後補辦手續。廳後保中心要明確用車管理細則,做好使用登記,監督使用情況。
第八條【應急情況下的統一調度】遇重大警情、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應急保障等重大、緊急情況時,經廳領導批准後,廳屬各部門集中管理的公務車輛按廳指揮中心發出的通知要求使用。遇大型會議、重要任務等需要徵用全廳車輛時,各部門(含邊防、消防、警衛)集中管理的公務車輛必須接受廳指揮中心、後保中心的統一調度。

附則

第九條加強車輛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廳屬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本單位公務車輛的日常管理,嚴格落實具體責任,嚴禁公車私用或將公務車輛交由非公安廳工作人員使用。要切實加強公務車輛駕駛人員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堅決消除特權思想,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文明駕駛、安全駕駛,凡因違法違規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影響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廳督察總隊牽頭,有關部門配合,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廳機關公務用車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公務車輛使用、停放制度落實情況,定期通報,對違反使用規定的嚴肅處理。
第十條切實做好車輛採購維修、保險購買和報廢工作】嚴格控制廳機關公務車輛總數,新增車輛一律報經廳長辦公會研究同意,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購車。嚴格執行行政採購招標、購買車輛保險制度,確保車輛手續合法、保險齊備。對於使用時間長、車況差、油耗高,不符合《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規定》的公務車輛,一律及時交由廳後保中心報廢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事由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 【切實堵塞車輛管理漏洞】加強公務車輛燃油修理費管理,嚴格公車加油卡管理,嚴格執行一車一卡,嚴禁公油私加。嚴格實行公務車輛定點維修制度,嚴格控制車輛運行費用,廳屬各部門每半年要將集中管理的公務車輛的行駛里程、總油耗、維修費和安全行車等情況予以公布,接受廣大幹部民警監督。
第十二條【其他規定】本管理使用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廳交警總隊車輛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廳屬事業單位車輛納入本辦法統一管理,邊防、消防、警衛部門按現有規定執行。廳機關下發的其他車輛管理規定、通知,與本辦法衝突的以本辦法為準。其他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