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是山東省財政廳頒布的地方性管理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省財政廳
- 地區:山東省
- 作用:規範省直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
- 發布時間:2016年4月22日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第三章 住宿費,第四章 一伙食補助費,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第六章 報銷管理,第七章 監督管理,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省直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有關規定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駐濟南市區的省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直機關)。駐濟南市區以外的省直機關,執行駐地差旅費管理規定。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省直機關工作人員臨時到濟南市區(不包括濟南各縣、市,下同)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省直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際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省財政廳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駐濟南市區的省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直機關)。駐濟南市區以外的省直機關,執行駐地差旅費管理規定。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省直機關工作人員臨時到濟南市區(不包括濟南各縣、市,下同)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省直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際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省財政廳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濟南市區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複購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複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分地區制定省內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各市財政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報省財政廳,經省財政廳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由省財政廳統一發布作為省直機關工作人員到省內相關地區出差的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屬檔案1)。省外出差按照財政部發布的相關地區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見附屬檔案2)。對於住宿價格季節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以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規定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另行發布。
第十三條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廳局級及以下員住單間或者標準間。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分地區制定省內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各市財政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報省財政廳,經省財政廳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由省財政廳統一發布作為省直機關工作人員到省內相關地區出差的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屬檔案1)。省外出差按照財政部發布的相關地區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見附屬檔案2)。對於住宿價格季節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以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規定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另行發布。
第十三條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廳局級及以下員住單間或者標準間。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一伙食補助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八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按照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乾使用。
第二十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
具的,應當向接待單位或者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並由接待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證明。接待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收取的交通費用於抵頂交通費開支。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按照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乾使用。
第二十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
具的,應當向接待單位或者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並由接待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證明。接待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收取的交通費用於抵頂交通費開支。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轉嫁。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三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員應當對發生差旅費的真實性負責。
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原則上也不得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當天往返濟南市區的按規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乘坐本單位公務用車出差的,不得報銷市內交通費。對未經批准的出差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三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員應當對發生差旅費的真實性負責。
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原則上也不得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當天往返濟南市區的按規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乘坐本單位公務用車出差的,不得報銷市內交通費。對未經批准的出差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省財政廳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出差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向接待單位交納一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的;
(五)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六)轉嫁差旅費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予以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省財政廳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出差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向接待單位交納一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的;
(五)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六)轉嫁差旅費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予以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
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二十九條 到省外或省內縣(市、區)及以下基層單位(不含濟南市區)實(見)習、工作鍛鍊、支援工作以及參加各種工作隊的人員,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在當地工作期間的差旅費執行駐地規定,費用由駐地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因工作調動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和一伙食補助費,按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三十一條 省直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山東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2日發布的《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其他有關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二十九條 到省外或省內縣(市、區)及以下基層單位(不含濟南市區)實(見)習、工作鍛鍊、支援工作以及參加各種工作隊的人員,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在當地工作期間的差旅費執行駐地規定,費用由駐地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因工作調動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和一伙食補助費,按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三十一條 省直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山東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2日發布的《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其他有關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