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由 山東省財政廳、中共山東省委省直機關工作委員會於2017年12月13日制定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 山東省財政廳等
  • 印發時間:2017年12月13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 中共山東省委省直機關工作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行〔2017〕69號
省直各部門、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新時代黨的建設的總要求,進一步加強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建設,紮實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保障黨組織工作需要,規範黨建活動經費管理,根據《財政部 中央直屬機關工委 中央國家機關工委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7〕324號),我們制定了《山東省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山東省財政廳
中共山東省委省直機關工作委員會
2017年12月13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新時代黨的建設的總要求,進一步加強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建設,紮實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保障黨組織工作需要,規範黨建活動經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以及《財政部 中央直屬機關工委 中央國家機關工委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7〕32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使用財政資金開展的黨建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是指黨的關係隸屬於省直機關工委的省直各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設定的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包括黨的基層委員會、黨總支、黨支部),不包括各單位機關黨委。
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是指基層黨組織開展的“三會一課”、主題黨日活動、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教育培訓、黨建學習調研等活動。
第三條 各單位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必須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統籌使用財政資金和黨費,結合黨建工作要求和機關工作實際,按年度編制計畫,實行審批備案管理。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四條 各單位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應當按年度編制黨建活動計畫(包括活動內容、形式、時間、地點、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報單位機關黨委審核。
第五條 各單位基層黨組織編制黨建活動計畫,應當充分聽取黨員意見,並經基層黨的委員會或支部(總支)委員會討論。
第六條 各單位機關黨委匯總並審核所屬基層黨組織年度黨建活動計畫,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黨組(黨委)批准。
各單位機關黨委要嚴格控制到常駐地以外開展的黨建活動規模、時間和數量。
第七條 各單位基層黨組織根據黨建工作需要,臨時增加使用財政資金開展的黨建活動,應當報單位機關黨委和財務部門批准。
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按黨組織隸屬關係,將黨建活動計畫報省直機關工委備案。
第三章 開支範圍和標準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經費支出項目包括:租車費、城市間交通費、一伙食費、住宿費、場地費、講課費、資料費和其他費用。
(一)租車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需集體出行發生的租車費用。
(二)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發生的城市間交通支出。
(三)一伙食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四)住宿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五)場地費是指用於黨建活動的會議室、活動場地租金。
(六)講課費是指請師資為黨員授課所支付的費用。
(七)資料費是指為黨員學習教育集中購買的培訓資料費用。
第十條 黨建活動經費按支出項目,分別執行下列標準:
(一)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參照山東省省直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按標準執行;個人不得領取交通補助。
(二)一伙食費,參照山東省省直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在差旅費一伙食補助費標準內據實報銷;一天僅一次就餐的,人均一伙食費不超過40元;個人不得領取一伙食補助。
(三)講課費,參照山東省省直機關培訓費有關標準執行。
(四)租車費,參照山東省公車改革後定點租賃汽車服務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場地費,每半天人均不得超過50元。
(六)資料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經批准後據實報銷。
第四章 活動組織
第十一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突出增強黨員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同時注重與中心工作結合,注重質量效果,防止形式主義。
第十二條 開展主題黨日活動,應當有詳細的活動方案,明確主題,注重活動的政治性和莊重感。
第十三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充分發揮黨員的主體作用,必須自行組織,不得將活動組織委託給旅行社等其他單位。
第十四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條件;每個基層黨組織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原則上每兩年不超過一次;要嚴格控制租用場地舉辦活動,確需租用的,要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場地。
第十五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根據實際情況集體出行。集體出行確需租用車輛的,應當視人數多少租用大巴車或中巴車,不得租用轎車(5座及以下)。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第十六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
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黨建活動;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黨建活動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嚴禁發放任何形式的個人補助;嚴禁轉嫁黨建活動費用。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七條 報銷黨建活動經費,需經單位機關黨委審核後履行報銷程式。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審核報銷。
第十八條 黨建活動的資金支付,應當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有關制度規定。
第十九條 黨建活動所需財政資金,原則上在部門預算公用經費中列支,由各單位在年度部門預算中予以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將黨建活動經費開支情況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黨建活動開展情況(包括活動形式、內容、時間、地點、人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等)按黨組織隸屬關係,報省直機關工委備案。
第二十二條 省直機關工委、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黨建活動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一)黨建活動計畫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臨時增加黨建活動是否報單位機關黨委批准。
(三)黨建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四)黨建活動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省直機關工委、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追回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直機關工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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