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省級機關公務車輛管理辦法》是2008年陝西省頒布實施的地方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省級機關公務車輛管理辦法
- 第一章:總 則
- 第二章: 車輛配備
- 第三章: 車輛管理
- 第四章: 車輛處置
- 第五章: 罰則
- 第六章: 附則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機關含機關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省級黨政機關管理使用的領導幹部、行政公務和專項業務用車,包括小汽車、大轎車和機車。小汽車包括小轎車、越野車、19座以下旅行車及各種中小型封閉式車輛,大轎車包括20座以上的封閉式車輛,機車包括使用燃油和蓄電池作動力的車輛。
第四條 公務用車實行統籌兼顧、嚴格標準、合理安排的編配辦法。車輛編制根據各單位的領導職數、人員編制和單位工作職能等確定。公務用車應根據財力和工作需要在編制內逐步配備,不得超標、超編制配備。
第五條 上級部門配備、調撥的車輛,單位自籌或接受抵資、抵債的車輛,以及經批准接受捐贈的車輛中的小汽車均納入編制管理。
第六條 由國家投資、省級單位承擔或參與實施的各種科研、援助、工程等項目用小汽車,按項目實施方案或項目契約有關車輛配備使用的條款,報省級黨政機關公務車輛購置審批小組審核,報請主管省領導同意後,納入車輛統一管理,車輛費用從項目資金中支出。
第七條 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國家安全及防汛搶險、森林防火等特殊部門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特種車輛,由車輛編制部門另行核定其編制數。
第二章 車輛配備
第九條 配置更新小汽車的標準。正省級領導幹部配置更新小轎車的標準是,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45萬元以內;副省級領導幹部配置更新小轎車,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35萬元以內;廳(局)級領導幹部配置更新公務用小轎車,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一般公務用車配置價格20萬元以內。
省級黨政機關因工作特殊,確需配置越野車的,原則上購買價格在45萬元以內的國產越野車,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經省財政廳匯總初審並商省監察廳同意後,報省級黨政機關公務車輛購置審批小組審核,並報請省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第十條 購車審批機構。公務用車的購置審批由省級黨政機關公務車輛購置審批小組(以下簡稱審批小組)負責。審批小組由省政府秘書長任組長,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人為小組成員,負責對省級機關購置公務車輛進行審核審批,年度購置計畫應報請省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 審批小組的職責。對省級機關公務用車的配備購置標準提出指導性意見;對經省監察廳審查後由省財政廳呈報的《年度省級機關新增更新公務車輛購置計畫》、《年度省級機關專項業務用車購置計畫》進行審定;年度車輛購置計畫審定後,對個別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車型的進行複審;在年度購車計畫編制前,個別部門因工作急需配置的新增、更新車輛,經省財政廳提出初審意見,省監察廳審查後進行專項審定。
第十二條 車輛審批程式。
(一)省級領導幹部配備更新車輛審批程式。按照領導幹部的行政工資隸屬關係,分別由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紀委辦公廳提出計畫,送省財政廳匯總並出具初審意見,省監察廳審查後,報審批小組審批。審批後,省財政廳下達政府車輛採購限額預算。
(二)省級機關新增更新公務車輛的審批程式。省級機關根據本單位車輛編制情況,提出新增更新公務車輛的申請,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為領導幹部配備更新車輛的,應說明單位領導職數及其配車狀況。省財政廳根據有關規定提出初審意見,省監察廳審查後,納入年度省級機關配置更新公務車輛計畫,提交審批小組審核,並報請省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後,省財政廳下達政府車輛採購限額預算。各部門不得為領導幹部超標準配備或調換專車。
(三)省級機關配置業務車輛的審批程式。省級機關根據本單位專項工作任務和車輛編制情況,提出配置專項業務用車的申請,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編制規定提出初審意見,經省監察廳審查後,納入年度省級機關專項業務用車配置計畫,提交省級黨政機關公務車輛購置審批小組審核,報請省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後,省財政廳根據財力情況逐步納入年度部門預算或由單位自籌資金解決。
第十三條 車輛使用年限和配置更新條件。省級領導幹部在任同級職務期間更換車輛,原車輛使用須達到5年以上或行駛里程超過12萬公里,超過5年或行駛里程超過12萬公里仍能繼續使用的,要繼續使用,經鑑定不能繼續使用的可更換。省級各部門公務車輛,9座(含9座)以下小汽車(包括小轎車、越野車)使用年限為15年,9座以上的公務用車(麵包車、中巴車、大轎車)使用年限為10年。車輛已達報廢標準的,經資產主管部門審批並辦理報廢手續後,方可提出更新申請。
第十四條 車輛的採購。公務用車是政府控制購買的商品,必須嚴格遵守“先審批,後採購"的原則。年度配置更新車輛計畫經審批小組審批後,由財政部門下達車輛採購預算以及批准的單位自籌資金限額,政府採購部門依據採購預算和單位自籌資金限額,在堅持價格標準的前提下,按現行政府採購制度執行,任何單位不得自行採購。
第十五條 年度省級機關新增、更新公務車輛計畫一經審定,一般不得更改。特殊原因確需變更計畫的,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報省財政廳、省監察廳審核後報審批小組審批。
第三章 車輛管理
第十七條 全面執行現行政府採購制度規定,對公務用車實行統一保險、定點加油、定點維修。逐步實行車輛支出費用公務卡結算制度。
第十八條 加強車輛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省級機關公務用車的安全、使用制度,實行單位集中管理、統一調度。用車要履行批准手續,定期公布用車記錄。
第十九條 嚴格公務用車的使用範圍,不準從事非公務活動。嚴禁公務用車從事對外出租等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條 省級機關公務用車嚴格實行一車一牌的車牌管理使用規定,嚴禁挪用車牌、套牌,不準違反規定使用軍警車號牌和未經批准私自安裝車載警燈、警報器。
第二十一條 加強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勤檢查、勤保養、勤維修,降低車輛運行成本。
第二十二條 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做好等級技術培訓、職業道德和安全教育工作,非專職駕駛人員不得駕駛公務用車。
第四章 車輛處置
第二十四條 公務用車的調撥由省財政廳統一實施,各單位不得私自調撥車輛。
第二十五條 公務用車原則上不準轉讓、變賣。確需轉讓、變賣的,報省監察廳和省財政廳審核批准後,由財政部門統一公開拍賣,拍賣收入上繳省財政。
第二十六條 車輛報廢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執行,凡符合報廢標準的車輛,由單位向省財政廳申報,經資產主管部門審批並辦理報廢手續後,由經批准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專營單位統一進行回收。
第二十七條 省級機關所屬公務車輛丟失,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和保險機構報案,辦理相關手續。車輛毀損、丟失獲得的理賠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省級機關公務車輛處置後,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過戶、報廢、丟失等國有資產賬目變更手續。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省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中有下列違規行為的,由省紀檢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並沒收車輛。
(一)超編制購車或未經批准超標準購車;
(二)先購車再辦申報審批手續;
(三)豪華裝修或違規改裝汽車;
(四)公車私用、公車私戶或異地辦理車輛註冊登記;
(五)長期借用、換用下屬單位或企業的車輛,以及未經批准接受捐贈的車輛;
(六)違規用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重大交通事故;
(七)違反車輛號牌管理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懸掛軍(警)和公安車輛號牌。
第三十條 省級機關要嚴格購車標準,強化編制管理,控制資金使用,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管理責任。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嚴格遵守本規定,抓好本部門的貫徹落實。對不履行監督職責、監督不到位的,要追究責任。